小保:
一家公司意图对全体入职人员重复使用,在预先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将工作地点确定为“省内”。我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且入职后一直在省城工作。近日,公司突然将我调往千里之外的边远县城担任主管。我虽然以工作环境不适、不便照顾家人抗辩,但公司依旧我行我素,甚至提出如不服从调令,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解聘。
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胡琳琳
胡琳琳: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不能随意调动你的工作地点。
一方面,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定无效。工作地点既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由于与职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职业规划等紧密相关,因而是职工选择就业的重要要素。《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还在第十七条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甚至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加以变更,其核心无疑在于保障劳动者的选择权。公司为了能够随意调动职工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工作地点确定为“省内”,无疑属于回避自己的主要义务。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从合理性角度上看,你可以不受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束。对于过于笼统、过分宽泛的劳动地点,应视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必须以实际履行地来确定工作地点。同时,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职工提供劳动的便利来综合考量。鉴于你入职后一直在省城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不顾你的实际情况强行加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