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乐部培训协议法律效力评析

2019-11-23 10:47朱晓丽
速读·中旬 2019年9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俱乐部

◆摘  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业务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问题尚未有定论,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对于球员或俱乐部而言无疑是“双输”的局面,本文笔者将从发生该类纠纷的司法管辖以及适用案由、违约责任等方面对《足球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剖析,明确合同双方的权责利关系。

◆关键词:俱乐部;业余球员;培训协议;案由;管辖;违约责任

目前业务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业余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问题,实践中多有争议,对于法律适用和案由确定的层面具有不同的理解,裁判标准不统一,实践中也多有困扰。

我们先从近期发生的一起2000万巨额索赔诉讼案件谈起,从2011年12月开始,万达集团启动“中国足球希望之星”项目,由西班牙派出的专家在全国近20个城市的460余名U13年龄组中精心选出了30名球员,这30名小球员将于三年内分散融入到三家俱乐部相应年龄段梯队中,接受与西班牙本土球员完全相同的培训,这也是中国足球有史以来第一次采用“分散融入”的留洋模式培训年轻球员,当年,来自武汉的13岁的王振澳位于名单之列,2012年8月4日,万达俱乐部与王振澳及其父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王振澳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该同时约定,王振澳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需转会须经俱乐部同意。2017年6月,万达俱乐部声称其决定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但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均未得到答复。2017年11月,俱乐部收到了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发来的邮件,邮件称王振澳将于2018年1月5日与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签订合同,万达足球俱乐部明确表示该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未向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出具TPO,2018年1月,王振澳加盟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2018年5月,因“出资培养小球员赴西班牙培训五年,球员职业化后擅自加盟国外俱乐部”,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将王振澳及其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2002.7万余元。

对于本案件,笔者将同诉讼管辖、案由确定、违约责任、赔偿金确定等层面进行评析。

一、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即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是否合理

案件涉及王振澳以及加盟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争议管辖将会是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同时,是否会参考《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之规定亦是人民法院审理体育类案件的一大课题。

案件的管辖地选择是,国际足联、中国足协、仲裁机构或是人民法院,想必管辖也是原告立案之前要考查的问题之一。

“国际足联”——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VIII.22国际足联的权力:“国际足联应有权听证以下争议:a)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合同期限的争议(第13~18条),一方要求发出ITC,而另一方表示反对,特别是涉及ITC、纪律制裁或违约赔偿引起的争议;VIII.22争议解决庭(DRC)将依据第22条a、b、d项对除ITC签发外的任何争议进行裁定。”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受理下列案件: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同时,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并未排除法院的管辖。

“体育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经多方呼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其中一类受案范围即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对于本案的《培训协议》是否约定管辖我们不得而知,但基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开庭可以推定,万达方面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案由提出诉讼,朝阳区人民应当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案由确定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问题

关于运动员与俱乐部法律关系的问题一直是体育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课题之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未有体育纠纷一类,而本次诉讼,万达方面系根据“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纠纷提出诉讼,即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而排除了人身隶属性质的工作合同关系。

教育培训纠纷实践中更多系教育培训机构涉及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佳,交费退费,培训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发生争执等争议,法院也认为,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二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以该定义,则本案确定为该案由确实有些牵强,根据媒体报道的资料显示,万达方面提供的《培训协议书》涉及留洋球员的所属权归属、签署职业合同、转会等特别条款,该条款是体育法特有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对此有规定,《培训协议书》是否涉及培训以及补偿事宜有待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符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之,人民法院以教育培训合同为案由审理则很难突出该类件的特殊性。

三、培训补偿3027432元是否合理

本次诉讼,万达俱乐部方面提出的补偿请求为3027432元,該补偿是否合理主要考查三个方面:

1.《培训协议书》的具体约定。

2.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以及计算依据。

3.《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培训补偿应支付给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当:①球员首次以职业球员身份签订合同时;②球员在23岁生日赛季结束前每一次转会时。无论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结束时转会,新俱乐部都有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有关培训补偿的规定见本规程的附件四。”总之,万达对其主张的补偿请求为3027432元应提供明确的计算依据,同时应当具有证据支持,具体数据有待于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综合确定。

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对培训补偿的规定内容为:“会员协会应依据培训球员的投资情况将其所属会员俱乐部分成四个等级。培训费用按每个等级制定,且与一名球员接受一年训练所需费用乘以一个平均‘球员系数,该系数为产生一名职业球员与所需要接受培训的球员人数之比。”

四、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被告是否违约要回归到《培训协议书》约定本身,被告作为被培训对象,其权利与义务在《培训协议书》中是如何约定的,以及约定的表述是否有不同的意思解读等均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审查的重点与核心内容,根据媒体报道,合同中有约定“期满万达提出不续约且又无其他安排的,则王自谋出路。”因此,本案的焦点之一应为,合同期满之前万达方面是否提出续约要求以及该通知是否有效地送达到被告,万达方面是否为被告进行了其他的工作安排。

根据原告方面表述,2017年6月,万达俱乐部决定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但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均未得到答复,而《培训协议书》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之前万达方面已有继续签订新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地送达被告,或视为有效送达的,则被告方于合同终止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则涉嫌违约,但法庭审理讲求证据,万达方面是否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被告签约的主张则视其举证情况综合确定,至少,其要向法庭提供:①《通知函》;②《培训协议书》中注明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被告预留的有效地址;③邮寄凭证以及拒收凭证;④数据电文方式送达;⑤公告送达,如报纸刊登等其他有效送达凭证。

作为本案的关键环节,相信万达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充分注意送达的要素,因此,违约情形的认定亦需根据庭审情况确定。

五、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作为本次诉讼主张的重头戏,据悉万达索赔违约金高达1700万元,同理,违约金是否能获支持系建立在对方是否违约之基础上,同样,法庭审理该环节要考查以下方面:①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②合同是否有违约金的数额的约定;③原告的实际损失举证;④违约金是否属于约定过高;⑤《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之相关规定作为参考;⑥其他因素,如社会效应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违约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高于造成的损失”。由于青训的投资回报存在特殊性,即预期收益权,而我国之司法实践预期的利益不能明确为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本案最终还需以法律为准绳,但需兼顾公平。

作者简介

朱晓丽(1980.11.14—),性别:女,汉族,天津人,学位:研究生;职称:三級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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