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 杨明轩 曹冬雪
摘 要:金融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程度最高的经济交易形式之一,对于缺乏法律保护的我国民间金融交易更是如此,交易中的信息弱势一方承受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下,民间金融活动能够在金融监管之外得以运行,有其特有的契约保护机制。为了厘清这些履约机制的具体形式,笔者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从调研结果中分析得出,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是地下融资契约得以保障的重要支撑,地下金融参与人的关系强度及其身份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强度全面影响融资交易的利率、融资形式、投资收益、对地下金融活动的感知和未来预期融资利率、融资规模、融资年限、契约签订和违约比例等各个方面,这两种机制也构成了我们区别于其他同类研究的重要创新点。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如何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关系机制;身份机制;地下金融;契约执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9)10-0069-08
一、引 言
金融交易由于其特殊的復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往往需要相应的契约保护机制作为支撑,因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建成或正在建立复杂的金融交易制度体系来保护融资交易中的弱者,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必然与资本市场对资本权益的保护程度成正比,较低的资本配置效率也必然植根于功能不良的融资保护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增长,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同时,由于金融体制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正规金融系统所提供的融资机会和融资规模有限,民间自发融资活动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依托煤炭、煤化工和电力等重型工业和随之兴起的房地产业,地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增长,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出现严重缺口,巨额民间资本通过地下金融活动流入工商企业。虽然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在推动地区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部分积极作用,但其在组织结构和履约方式上却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缺陷,一旦外部经济环境或政策发生改变,融资链条易发生大面积断裂,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地下金融活动在我国各省市地区均有一定的规模,在东三省和中西部地区多以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为主,而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多以中小企业间融资为主,而内蒙古自治区、山西和陕西的地下金融活动则在组织结构和履约方式上呈现出一种与其他地区完全不同的特征。根据笔者的预调研,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在组织形式上,资金流向主要以从个人到工商企业为主,或直接融资、或通过中介进行;在履约方式上,除了依托传统的亲缘、地缘和社会网络等机制以外,债权人和中介人的身份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履约机制,尤其是具有一定政治资源的身份,更是保证债务契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契约执行理论的视角下,通过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实地调研和访谈,准确掌握我国西部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中的信贷契约执行情况,尤其是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在其中发挥的特殊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现有契约执行机制的内在缺陷和潜在风险,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方案,以期为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问卷调查,问卷发放回收的时间段为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这个时间段已经不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最繁荣、最火爆的黄金时期,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段主要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履约机制是否有效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才可能得以鉴别,在地下金融的活跃时期,融资网络的运作掺杂了太多的干扰因素。二是笔者的调研和访谈发生在该地区地下金融融资链条断裂之后,这样可以保证调研对象都是危机筛选出来的有效样本,正是由于履约机制的存在,他们才得以存续。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地下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和灰色金融等,本文无意对这些概念进行辨析,我们将沿用李建军[1]的概念,即地下金融是指货币金融当局以及统计核算部门未观测到的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组织、市场等金融要素与运行机制。现有有关地下金融活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地下金融的产生根源、资金供求关系、融资渠道分析、资金用途、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交易方式、规模测算以及对经济发展和正规金融系统的影响等问题,鲜有研究关注到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履约机制问题,即使提到也只是简单地以关系治理、网络治理、亲缘和地缘交易概括之。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履约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私立秩序,任何私立秩序的发展与演化都是所在地区政治制度、法治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的被动反映。
对于地下金融产生的内在动因,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Mckinnon[2]的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假说和市场分割(Market Segment)假说揭示了地下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即前者在利率管制、行业准入监管与贷款规模控制方面导致正规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无法发挥其中介功能,为地下金融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进而导致在发展中国家中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体系二元分割的局面。Stiglitz和Weiss[3]的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假说认为,由于金融市场内在的信息不对称性,银行无法在事前识别所有融资项目的质量,导致中小企业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从而为地下金融创造了空间。张军[4]、史晋川和叶敏[5]、Seibel[6]和刘民权等[7]的研究认为,地下金融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系统具有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管理成本低以及有亲缘及地缘关系作为依托等多种优点,借助于社会网络和亲缘、地缘关系,债权人相比银行更能识别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使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系统形成竞争关系。
也有一部分研究探讨了地下金融的组织方式,我国现存的地下金融活动包括多种方式,既有点对点式的融资方式,也有中介式的融资方式,甚至还有金字塔式层层吸纳、统一放贷式的融资方式[8]。资金大多为民间闲散资金,但由于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高额的利息差(高达十倍甚至几十倍以上),也有正规金融资源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地下金融的情况[9]。这类文献为数众多,但多为简单描述性文献,缺乏量化分析,即使偶尔有一些基于问卷调查的研究,也多是将研究重心放在地下金融的规模估算和影响估计上,鲜有研究关注地下金融细节性的组织方式和契约执行状况。
地下金融活动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风险与隐患,其来源是不完备的履约方式。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建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凭借其独特的集体声誉履约机制帮助上百万贫民脱离了贫困,还款比重高达98.89%。可见,选择一种好的履约方式完全可以使非正规的金融秩序服务于经济发展,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也是一样,完善和改造现有契约执行机制、降低其负面危害,同样可以使其地下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两种思路的交叉推动了国内的研究也开始关注社会网络对非正规金融、农村民间借贷以及创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作用。,如马光荣和杨恩艳[13]、柴时军和王聪[14]、刘景东[15]、谭燕芝和张子豪[16]等。
(二)研究假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转型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是不同经济个体或企业在使用公共秩序时的机会和成本是不对等的,即那些脱胎于原计划体系的个体或企业,或与转型政府及其代理人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体或企业、又或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有能力影響或俘获转型政府的个体或企业,总是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方向使用、扭曲或重塑包括政府组织、法律制度、金融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公共秩序[10-11];而同时那些没有机会进入上述“俱乐部”的个体或企业不得不自发组织一些诸如地下经济、民间融资、商业网络和集体行动等私立秩序来保护他们的产权不受政府及强势经济个体的双重侵犯,使契约能够得到执行[12-13]。
在私立秩序下经济个体之间的交易,无论是商品交易、劳动力交易,还是金融交易,都主要依靠关系治理模式履约[14]。之所以称为关系治理,是因为每个经济个体都会根据自己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来约束自己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以避免破坏其与其他交易者建立起来的长期交易关系。关系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双边关系治理、多边关系治理以及中介式关系治理三种。这三种契约执行方式分别需要对应一定的社会结构,双边关系治理需要交易双方的关系足够紧密、交易机会足够频繁,以至于他们从一次性违约行为中所获得的投机性收益小于其在持续性交易中获得的未来收益流现值[15];多边关系治理需要交易方所处的社会结构足够紧凑、信息流动通畅,以至于某个违约交易者的违约信息能够快速传播,从而在交易事前对其形成制约[16];中介式关系治理需要某个交易者愿意以营利的方式承担收集违约信息或辅助契约执行的角色,以使其他交易者珍视自己的声誉,形成事前约束[17]。每种治理模式在现实世界中都有大量的案例与其对应,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契约执行也可以用上述理论进行解释,地下金融秩序的发生和运作必须要嵌入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同学朋友关系等这些常见的社会结构相契合。为此,笔者提出研究假设1:
H1: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有助于融资交易契约的履行。
如果关系强度比较可靠,地下金融网络将基于以下优势得以运转: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息掌握较完备,贷款手续也较简便。二是资金到位迅速,无正规金融中的层层审批环节。三是融资形式多样化,便于操作,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四是资金运用灵活度高,企业只要融到资金并能按时偿还,如何使用均不受债权人干涉。五是融资时其他费用开支较少,熟人之间利率可以压得相对较低。关系机制到底如何发挥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呢?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统计检验,为此,我们需要将H1具体化,将关系机制与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和期限、收入水平、契约形式、违约比例、正负评价等因素关联起来。因此,H1应该包含以下隐含假设:
H1a: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利率成反比。
H1b: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成正比。
H1c: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参与地下金融的收入成正比。
H1d: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在融资交易中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反之则否。
H1e: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违约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
H1f: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对于地下金融越不容易产生负面评价,反之则否。
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可知,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还体现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独特一面,即债权人或中介者的身份非常重要。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中,债权人或中介者一般都具有比较特殊的身份(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银行工作,或直接是政府公务员),这些身份普遍具有某些政治资源。政治资源在两个方面使债权人或中介者相对其他人具有优势:一是事前的信息甄别,具有政治资源的债权人或中介者更能识别债务人的投资质量和还款能力;二是事后的履约机制,债务人一般不敢轻易拖欠这些具政治资源优势的债权人和中介者。我们把上述这种基于债权人和中介者特殊身份的履约机制称做身份机制,这种基于身份的机制与传统的关系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治理着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为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
H2: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地下金融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有助于融资交易契约的履行。
同理,身份机制也会与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和期限、收入水平、契约形式、违约比例、正负评价等因素相关联。地下金融参与人拥有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参与融资活动就越便利,因此,H2应该包含以下隐含假设:
H2a: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利率成反比。
H2b: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规模和期限成正比。
H2c: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参与地下金融的收入成正比。
H2d: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在融资交易中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反之则否。
H2e: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违约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
H2f: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对于地下金融越不容易产生负面评价,反之则否。
三、调研过程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契约执行机制,而不考虑地下金融的资金供需关系、利率决定、规模测算及其对正规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影响。
根据我们的重点访谈,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典型的融资模式包括点对点式、中介式和金字塔式融资模式三种。点对点式融资模式即贷方直接向借方融资,一般额度较大,而且既不需要担保人也不需要抵押物,甚至有时贷方与借方之间没有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很多政府部门的亲属(也有本人)或国有银行、企业的亲属通过各种渠道从银行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然后转手以高息点对点放贷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中介式融资模式即贷方通过中介向借方融资,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中介者一般具有比较特殊的身份,这种特殊的身份将贷方和借方连接了起来,中介者抽取佣金作为酬劳。(有时没有酬劳,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益,例如索取或收受贿赂)。金字塔式融资模式,也是潜在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具有一定政治资源的中介者有能力从最底层的贷方层层搜集资金,然后集中贷出,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在这种融资模式下,贷方一般都是普通市民,而中介者普遍具有较为雄厚的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源,但这种身份都是非正式、暂时的,随着中介者个人状况的改变而转移,无法与正规的金融系统相比,因而,很多地下钱庄的风险都来自金字塔最高层中介者的个人状况,全国著名的石小红案和吴英案就是这种融资模式的典型代表。
无论地下金融的组织形式如何,地下金融的参与人都可以分为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和中介者三种类型。在预调研访谈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针对三类参与者的调查问卷,问卷分为六个部分:一是参与者的关系和身份背景相关信息。二是针对单纯贷出者的相关问题。三是针对单纯借入者的相关问题。四是针对中介者的相关问题。五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要提供的收益相关信息。六是对地下金融活动整体评价的相关信息。针对该调研,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3份,其中,收到针对单纯贷出者的问卷144份、针对单纯借入者的问卷103份、针对中介者的问卷56份。
2.调研结果一般性描述
根据表1的结构,就调查问卷而言,我们整理了调查问卷每个单元问项的平均回应和典型回应,具体描述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知,从地下金融参与者的关系与身份背景方面来看,中介者的平均年龄最高,可能是由于中介者需要更加丰富的从业经验,因而年龄较长;无论是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还是中介者,女性的参与比重都较低,只有单纯贷出者的比重稍高,可能是由于男女社会分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差别所致。单纯贷出者的党员比重最高,工作性质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的比重也最高,说明这一群体具有较为充足的闲余资金。从业时间方面,中介者最长,可以看出没有长时期的浸染,基本上无法从事中介业务。
从融资活动信息方面来看,无论是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还是中介者,地下金融参与人都倾向于与亲戚、朋友等强关系人发生交易,尤其是单纯贷出者,由于相对于中介人缺乏行业经验,他们平均77.1%的贷出对象为亲戚和朋友。同时,相对于经验丰富的中介者,单纯借入者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62.2%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大部分资金流向房地产业投资和能源企业短期需求,借贷时间较短,利息远高于银行利率。对于单纯贷出者和单纯借入者,由于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的作用,很多交易甚至不需要借条和合同,中介者情况比较特殊,由于相对专业以及关系紧密度相对较低,合同比重较高。概而言之,相对于中介者,单纯贷出者和单纯借入者的融资交易可能更加依赖参与人的关系和身份机制,关系强度和身份机制到底发挥多大的保障作用,需要我们进行实证分析。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变量描述
为了对假设进行统计检验,我们将变量的代码、含义、性质和赋值规则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二)假设检验
我们对表1的被解释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被解释变量的类型不同,我们针对不同的被解释变量采取了不同的回归模型: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资金规模、融资年限和融资收益为连续型变量,我们采用OLS回归进行分析;地下金融的违约比例为受限变量,介于[0,1]之间,我们需要采用Tobit回归;而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为0、1变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首先,我们来分析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融资关系强度Relation。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Relation在回归方程中对被解释变量融资利率Rate、融资规模Range、融资期限Time、融资收益Return、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违约比例Break均具有显著解释力,而对于被解释变量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则解释力不显著。Relation在解释融资利率Rate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變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利率越低; Relation在解释融资规模Range时符号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规模就越大;Relation在解释融资期限Time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拉长;Relation在解释融资收益Return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收益就越高;Relation在解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他们就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Relation在解释违约比例Break时符号也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他们之间的违约比例也就越低。综上,H1的前五个隐含假设全部得到验证,而第六个隐含假设没有通过检验。
其次,我们来分析另一个解释变量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Identity。Identity在回归方程中对被解释变量融资利率Rate、融资规模Range、融资期限Time、融资收益Return、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违约比例Break也都具有显著解释力,而对于被解释变量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解释力也不显著。Identity在解释融资利率Rate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利率越低;Identity在解释融资规模Range时符号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规模就越大;Identity在解释融资期限Time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拉长;Identity在解释融资收益Return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收益就越高;Identity在解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就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Identity在解释违约比例Break时符号也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之间的违约比例也就越低。综上,H2的前五个隐含假设也全部得到验证,而第六个隐含假设也没有通过检验。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地下金融参与人的关系强度越大、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越多,他们所参与的融资利率越低可以支撑的融资规模越大、融资期限越长,融资收益也越高,他们之间也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的合同,违约率也越低。一言以蔽之,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可以显著降低地下金融参与人的融资成本,提高他们的融资效率,因而我们基本可以确证,地下金融网络中的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切实在发挥着作用。而H1和H2第六个隐含假设没有通过检验的原因则可能是,在2012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整体崩塌后,地下金融链条大面积断裂,所有人对地下金融的预期全部呈现悲观态势,使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变量没有太大区别,进而导致解释变量Relation和Identity对其解释力不足。
最后,我们来分析控制变量参与人角色Role1和Role2、参与人年龄Age、参与人性别Gender、参与人学历Degree、参与人是否为党员Party、参与人从业年限Year、参与人是否有人引入行Enter、参与人自有资金占比Self、资金流向Flow的表现。从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控制变量的解释力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角色变量Role1和Role2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表示地下金融网络中介者身份的特殊性,中介者可以支持更大的交易规模和融资期限以及可以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参与人年龄Age、参与人性别Gender、参与人学历Degree和参与人是否为党员Party的解释力并不强,只是在某些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地下金融活动中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效率与参与人的年龄、性别、学历及是否为党员等人口统计学指标不太相关。但是,参与人从业年限Year却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释因素,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参与地下金融活动的时间越长,其抗风险的能力和获益能力也就越强,能够支持的融资规模越大、融资期限亦越长。另外,参与人是否有人引入行Enter在部分方程中显著,说明由他人引入行的参与人可能也会获取引路人的某些帮助,从而影响其融资表现;自有资金占比Self也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自有资金占比较高的投资者抗风险能力也相对较高;资金流向Flow也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房地产业和能源企业的融资利率更高、收益更大,但却比较脆弱,容易发生违约现象,是地下金融融资网络的主要波动性因素。
整体来看,我们的研究假设得到了较好的验证,我们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在回归方程中解释力较强,说明关系机制与身份机制是地下金融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支撑保障;众多控制变量也具有一定解释作用,符合现实预期且具有参考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关注的关系机制与身份机制,按照逻辑推理,随着这两个机制变量取值的差异,当事人对地下金融的预期信念应该产生差异,但统计结果未能证实我们的推断。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2012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房地产业崩塌后,人们的群体性悲观反应导致,该问题留待我们进一步跟踪研究。
五、结论与展望
笔者实地调研并深入探究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网络的运行机制,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针对地下金融的三类参与者,即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和中介者,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到有效问卷303份,并对其中部分样本进行了深度访谈。根据的调研结果可知,地下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两种履约保障机制是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治理以及参与人身份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实证研究发现,融资关系强度和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对于地下金融活动中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融资年限、契约签订、违约比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还发现,地下金融活动中最关键的问题包括两个:一是由外部經济和政策环境所导致的地下金融投资领域(例如房地产)波动。二是资金需求方的诚信问题,但前者是决定性的,往往是前者的波动导致了后者的诚信危机。但即便是这样,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也扮演了投资领域波动的稳定器角色,在这两种机制的缓冲下,地下金融融资链条断裂所带来的损失还是被大大缓解了。
从调查问卷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民间资本的需求、供给和利率决定是客观的、不容忽视的存在,地下金融的发生和发展是民营经济自我探索、自发演化的结果,是纯粹的市场主义冲动和行为,也是民营经济对正式金融体系功能不足或秩序不佳主动或被迫的反应,忽视或压制民间金融亦是变相地排斥民营经济的发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吸纳和消化民间资本的需求和供给,把它们引导投入到安全的业务和行业中去。地下融资的高利率也说明,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民间资本的供给是相对不足的,因此,进入地下金融市场的资本只能流向投资回报率最高的行业,例如房地产业、能源性行业或其他投机性行业,这些行业的高风险正是地下金融潜在风险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