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达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队伍寄予的殷切期望,这是一个很高的目标,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那么,司法工作者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
一、从观念上要真正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人是有思想的,思想是支配行动的。事情要做成,观念须先行。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者必须转变旧的观念,从见案不见人,见人不见思想中走出来,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梳理办案思路,统一认识、提高认识。
习近平同志指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新时代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这个转变就是告别曲解以经济为中心形成的“一切向钱看”, 使为人民服务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政府治理创新的根本遵循。“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个 深层次问题,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意识的缺失,就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淡化。司法工作者“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半心半意、三心二意不行,必须“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因为,就法官法院而言,每年都要裁判几十个几百乃至几千个案件,一年中偶尔有不公正的错判,只是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几千分之一而已,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而对当事人来说,一次错判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是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裁判开始的,而且主要是从涉及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保护、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得到公正解决来体会的,何况虽然不是错误的司法裁判,但由于把握的裁判活动幅度不准确,当事人也会感到不够公平正义,案件判决后不服上诉,就是这种反映。一般情况下,上诉率越高,说明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越差。而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心理造成的负效应,简直是秒杀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只有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有“全心全意”、“完全彻底”的服务意识,才能每一个案件都从当事人角度和社会广阔视野上来看待和体会不公正裁判可能产生的后果,才不会掉以轻心、敷衍应付,才不会自我感觉良好、推诿拖拉,才能尽心尽力、最高标准地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才能不负法官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8年最高法报告显示,5年来再审改判刑事案件共6747件,还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再审改判刑事案件“大多数是90年代严打期间形成的,2000年之后的就非常少了,这是历史客观条件的产物。”聂树斌、呼格吉勒图、金哲宏、陈满……这些重大冤错案件的被告人或不幸被错杀或身陷囹圄。聂树斌1995年被冤杀,2005年真凶抓住,2016年才洗冤。18岁的呼格吉勒图,真凶抓住后,已冤死18年,终于平反昭雪。以国家名义杀一个人仅用了61天,纠正过来却用了约6570天。给人的感觉呼格太不幸了,谁叫他碰上女尸“多管闲事”去报案?谁让他碰上“立功”心切而心黑如炭的公安人员?谁让他在公安侦查、检察把关、法院一审二审、律师辩护中均百口莫辩?谁让他碰上第二次“严打运动”让法律程序大部分失效?同样的冤案,金哲宏比他们两个要庆幸,他虽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处死缓,23年是在铁窗中度过,但终于洗冤,活着获得国家赔偿。剖析这些重大冤假错案,客观条件是什么?有法律程序失效的问题,更多的是为人民服务思想的缺失,以物为中心、一切向钱看。如有一点宗旨意识,聂呼是可以和金一样判死缓,退一步讲真凶抓住后平反昭雪也应容易地多。这也说明“以人民为中心”对司法工作是多么关键!
有一种基于所谓严格执法的很流行的观点是:法律只关注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法律的普适性要求适用法律必须平等,对待同类案件必须一视同仁;当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相冲突时,只能牺牲个案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这一观点貌似正确,其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其要害在于忽视个案正义,如此也就不可能有普遍正义。法律的意义是面向实践、在于适用。因而法律适用必须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必须兼顾法律正义和个案正义。否则,不仅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且有悖法官的职责和良心。
二、从方法上要真正坚持走群众路线
方法是过河的船和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必须在办案方法上充分走群众路线。
法律条文是死的、抽象的,人是活的,案件的当事人是活的(命案除外)、证人是活的、司法人员是活的,案件的千差万别性,决定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存在着实践矛盾冲突。然而,简单化的方法就是把司法当作一台加工机器,向里面放进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加工结合后出来的就是正确裁判。这种的简单的审判三段论,把司法工作神秘化精英化,自然无法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实,从法律适用上讲,除了少数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典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不会严格按照立法者提供的模式而发生的,这就是案件不典型性。除了案件的不典型外,法律也不是包罗万象。绝大部分的法律规范需要通过解释后才能够适用,不断地修改法律就说明不管你制定多少法律,在实践上总存在着漏洞与冲突,甚至不合时宜、不够公正。因此,把司法当作一台加工机是不行的, “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根据法律和案件的不同情形,借助法律解释、冲突选择、漏洞补充乃至司法平衡等法律方法外,最重要的就是让群众参与办案的全过程。
一是扩大知情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大特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案件太多,是“虱子多了不咬人,没有多少人关心,知情不知情无所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实,案件越多越需要扩大知情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是广义上的人民群众,包括受害人和没有犯罪的当事人。人民群众不知道案情,就谈不上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盯人民群众关切的网络风险治理、生态环境监管、食品安全犯罪等新领域新问题,积极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网络等,公布案情并进行追踪报道,不限制知情范围,不怕人民知道真相;要正确使用隐私权,在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知情权,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夫妻反目等方面的案件应在所影响的范围内公布案情。通过扩大知情权,让人民群众在提高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中感受公平正义。
二是依靠群众破案。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破案,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是我们的光荣传统和执政的力量所在,也是司法工作者传承红色基因的应有之意。不管是大案要案命案,还是多发性侵财案件,都要依靠群众破案。依靠群众的前提,是群众相信你;群众相信你的前提,是你始终为群众着想。形成“破案为群众、群众帮破案”的良性循环。依靠群众加高科技等手段,就没有破不了的案件、就没有抓不住的罪犯。脱离了群众,单靠科技等手段,就会降低破案率,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要破除用悬赏发动群众的错误观念,用公平正义、精神鼓励来调动群众参与破案的积极性,改变为取证而深入群众的问题,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群防群治、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群众在广泛参与破案的过程中更深刻地感受公平正义,并能自然形成证人证言,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大有好处。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根据地,发展于新中国建立后。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从4年来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试点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总体上运转良好,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较大的问题,要围绕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加以完善。
(1)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按照改革要求,采取“双随机”的抽取模式。现在的情况是随机建立陪审员信息库容易,随机抽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难。随机抽叫不动,只能一个一个打电话,看看谁有时间,谁就来。名义上有了信息库,实际上人民陪审员还是来源单一、人员固定、作用微弱。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全国各地外来流动人员众多, 这些外来人员又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占据了很大比例, 而能到场的人民陪审员大都是本地户籍的 “老北京”, 这就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广泛代表民意的规定名存实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有效大量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改变人民陪审员多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问题,信息库中外来流动人员的比例要大于本地人员,对所有进入信息库的人员,要搞好上岗前培训,增强责任心和光荣感,以克服陪审员因思想政治素质低、法律素质弱而借口没时间,不参加陪审的问题。
(2)完善事实与法律分离机制。按改革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合议过程中只审理事实问题, 不再审理法律问题。从实际情况看,还不能有效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只能以立法规定的“要件事实”为基础,将凭借一般常识就能判断的内容列为“事实问题”,将需要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列为法律问题, 对于那些既需要进行事实判断, 又需要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官通常会将其列为事实问题。因陪审员不享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表决权, 但法官享有对“事实的独立判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法官“一肩挑”, 发生错案承担责任的是法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流于形式在所难免。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划出明确的标准和界限,法官要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让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承担责任、发挥作用,确保法官作出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而且通过其参与审判本身来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与民主性。
(3)完善合议机制。按照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有资料现示,61.1%的法官每次都会组织陪审员参与合议, 49.5%的陪审员表示自己每次都会参与合议, 13.2%的陪审员表示自己通常会参与合议,但参与合议的次数与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并不是一回事。一些人认为陪审员与法官“面对面”式的合议, “太麻烦”“没必要”,受司法效率和陪审员积极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一般采取“背对背”式的合议, 即庭审结束后, 法官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向陪审员作简要说明, 陪审员填写事先准备好的事实清单,签名后便离开。甚至有的陪审员庭审时不发言,庭审后随即离开,事实清单由法官代签。要改变法官和陪审员之间不说话或自说自话、背离司法民主的状态,就要完善合议机制。庭审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合议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取消合议庭,陪审员和法官“面对面”讨论成为硬性规定, 法官要支持人民陪审员担负起责任,将“民主的声音”带入合议庭,增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三、从改革上要着眼全面调动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司法改革,充分调动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能真正成为公平正义最忠实的守望者和捍卫者。
一是通过改革司法培训制度调动积极性。司法培训制度改革应从实效出发,主要做到:上级培训和本级培训结合,现在都重视上级培训,一般一年一次,培训完了就完了,上级培训的成果要巩固要发展,本级培训要跟上,每周要有半天的学习时间;网上培训和网下培训结合,就是通过组织监督和自我监督,提高自学的效果,坚决克服一方面喊没时间、网课培训花钱找枪手,一方面玩游戏看动漫成瘾、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问题;重点培训和全员培训结合,就是抓重点培训的同时,重视全员培训,没有全员培训就没整体素质的提高,要下决心让司法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不少于一周的培训;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就是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到司法业务的学习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培训,达到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循环往复,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积极性得到不断的调动,大家都“努力”了,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有可能。
二是通过改革完善法官员额制调动积极性。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了法官精英化的目的后,能不能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影响了积极性,那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比法官员额制改革前更加堪忧。应从调动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出发,完善法官员额制度。一要加大法官员额比例,由现在的39%增加到60%左右。加大员额比例既解决了案件数量大、办案任务重、法官少的问题,又调动了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二要有科学的遴选机制,入额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定位要准确,入额法官有基本的工作年限,但又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切实让优秀的入额。三要员额增补常态化,完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胜任的、办案不达标或出问题的法官要及时退出员额,对预留或者空出的员额指标开展定期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及时入额,稳定他们的职业预期。使法官员额制改革,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以利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终极目标。
三是通过改革完善审判责任制调动积极性。 司法责任制概括起来说,就是由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负责并终身追责。也就是谁审理谁负责。现在的问题是审判责任制后裁判者避责、无关人员一身轻,如何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来调动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一抓正形象。要关注司法责任制后有裁判权的高人一等和无裁判权的满不在乎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案子办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司法工作者便民利民的良好品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二抓审判过程。 要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看得一样重要,如果裁判者只想着只要不判错案子、不追责就行,只重视最后的裁判结果,这样以来,审理过程不公正,即使审判的结果正确,当事人也难以服判,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三抓裁判文书说理。有的缠诉、上访,不是因裁判不公,而是因说理不到位。要不怕麻烦、不怕时间紧,有针对性地把道理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放心、输得明白。四抓案后调解。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不仅需要得到一份公正的裁判书,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其合法权益。如果公正的判决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无异于一张法律白条,所以,不能一判了事,要加强案后调解,使裁判得到又好又快的執行,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