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铁英,马朵朵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独生子女政策对我国出生人口队列规模、家庭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据预测,2050年中国独生子女总量会超过3亿人[1],独生子女家庭数量随之迅速增加,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将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2]。现阶段,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步入老年,与多子女家庭养老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将遭遇更大的养老困难,传统家庭养老资源受到挤压,在赡养与抚养结构上呈现“倒三角”,形成“养老倒挂”现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迁,人口流动性增大,独生子女家庭“空巢”比例快速攀升,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形势更为严峻。面对养老的多重困境,政府加速承担了社会养老责任,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新型养老方式不断拓展,为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主体选择提供了多元化的空间,催生了养老产业短期内的快速发展。
“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养老理念,按照费孝通对“反馈模式”[3]的阐释,家庭结构改变,家庭养老资源不足,子代对父代的赡养反馈亦会受到影响。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子女的代际支持是父母获得赡养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对其父母的经济资助和生活照顾等代际支持是唯一且有限的,对其养老主体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采用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选择西安市作为典型区域,从子女特征和代际支持双重维度分析其如何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通过实地调研和实证分析构建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从而研究子女特征、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机理,一方面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研究路径,另一方面为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制度与政策体系提供决策支持与实践参考。
本文的养老主体选择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根据自己的现实处境对养老责任主体的主观选择意愿和倾向[4],其中的责任主体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时首要选择和依赖的对象[5]。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子女依然是养老主体的首要选择,独生子女家庭更是如此[6],但是,面对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变化引发的家庭养老资源短缺,子女养老已难以满足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需求,其养老角色逐渐被替代。家庭结构变迁之后,由于子女唯一性、直系结构脆弱性、家庭类型不稳定性以及家庭成员强依赖性的共同作用[7],居住关系、交换关系等亲子关系随之改变[8-9],进一步加速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后,面临有限的家庭支持和照顾,加之独生子女在经济支持、角色定位、情感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与“啃老”并存[10-11],子女赡养和代际支持出现不同程度的变迁,导致家庭资源分配中经济资源下移[12]。与此同时,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观念逐渐改变,其依靠子女养老的意识主动弱化,出现从依赖或期望子女的“反馈”到主动“自养”“互养”转变,独立养老意愿和自我养老意识逐步增强,养老出现“去家庭化趋势”[13-14],表现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家庭之外的照护持接纳态度,开始由传统家庭单一养老主体向多元养老主体选择转变[15-16],家庭养老支持需求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替代性逐渐显现,子女赡养模式逐渐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化[17]。但实证研究发现,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意识与自养行动并不一致,健康时的自我养老意愿与生活不能自理时期望子女养老之间存在矛盾,且农村地区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子女作为养老主体的倾向尤为明显[18]。综上所述,从意识到行动全面转化独生子女父母多元养老主体选择,建立国家、社会、子女及独生子女父母等多元主体责任共担机制,是有效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可行路径[19]。
1.个体特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
关于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因素,已有研究主要关注独生子女父母的个体特征,如父母性别、年龄、户籍、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房产状况、收入水平、健康状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14,20-22]。由于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可及性差,父母对独生子女的依赖性更强[23],收入水平越高的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多元化养老主体可能性更高;身体健康状况越差,父母对其独生子女依赖性越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父母对其子女养老依赖更强[24-25]。
2.子女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
子女作为家庭养老供养主体,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不可忽视。现有研究以子女特征与其代际支持之间的关系为主,发现独生子女的婚姻状况、婚后居住方式、就业状况等均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构成影响[25]。子女的婚姻状况是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及家庭功能发生改变的重要动因,在婚有助于提高独生子女经济支持,不利于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一定程度上会弱化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精神慰藉功能[26]。此外,独生子女职业状态、与父母之间居住方式也是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同住和居住较近将有效加大子女提供生活照料的可能性[24-27]。
当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风险性困境时,子女代际支持会显著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选择[27]。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内部的代际支持流向以互惠为主,部分家庭“子代中心”模式的惯性作用使独生子女父母难以在经济上保障自身养老[28]。子代对老年亲代的照料义务履行有限,交换关系中亲代付出更多而子代受益为主,子女给予的照料支持会降低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养老服务需求,只有当亲子见面受地域分割限制时,父母年老后并不以独生子女为主要养老主体[9]。总体而言,子女对其父母养老支持力度降低,特别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主要集中于独生子女父母个体特征对其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分析,缺乏子女特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直接影响研究,且代际支持是否会对其养老决策产生关键作用的研究结果并不明确。独生子女父母身体健康、经济自给自足时对子女依赖性降低,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替代作用愈发明显,加之老龄化程度加深、独生子女规模增大,独生子女作为父母老年赡养主体,其作用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子女特征和代际支持双重维度出发,通过对西安市独生子女父母进行问卷调查,探索新时代背景下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格局,实证分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以期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生活质量的政策建议,从而为社会政策制定与干预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
1.数据来源
为了能够深入分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认知及其影响因素,2017年7~8月,西安交通大学社会保障课题组以陕西省西安市为调查区域,选择具有西安市户籍、年龄在45~65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养老准备及养老意愿、社会支持情况等。第一阶段采用典型调查法,根据各区县的经济、人口、产业结构等综合指标选取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和鄠邑区五个地区开展实地调研;第二阶段以分层多阶段抽样方法抽取各区县下设1~2个街道办1~3个社区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采用“一对一”入户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10份,实际回收400份,有效问卷399份,有效回收率97.3%,根据选取变量需要,本文删除了空缺研究所需关键变量的问卷,以剩余299份作为数据分析依据,其中雁塔区68份(22.74%),新城区69份(23.08%),未央区68份(22.74%),鄠邑区29份(9.70%),长安区65份(21.74%)。应用Stata14.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录入、清洗和分析。
2.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和文献研究结果,本文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为被解释变量,以子女特征和代际支持为解释变量,实证研究子女特征、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子女特征包括子女性别、婚姻状况、工作状况、是否与父母同住;代际支持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社交支持。根据现实中独生子女父母对养老主体的实际认知,调查问卷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问题设置为:“您认为养老主要依靠:1自己准备,2子女供养,3政府帮助,4社会支持”。政府通过大量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使得政府帮助和社会支持成为很难完全分割的两类养老主体[29],而政府帮助和社会支持都是通过家庭之外的资源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的,因此本文合并政府帮助和社会支持选项,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分类设定为自己准备、子女供养、政府和社会支持;同时选取独生子女父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家庭所在地、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个体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各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由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299名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3.5岁,女性占比近2/3(62.21%),初中及以上学历占比超过90%,有配偶的占比近85%,健康状况较好的占比92.31%,经济状况很差的占比为8.36%,超过半数(62.21%)居住在城市,绝大多数(95.99%)参加了养老保险。表明调查对象学历、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相对较好,养老保险几乎实现全覆盖。
由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来看,自己准备养老是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首选主体(57.86%),政府和社会支持是其第二养老主体选择(23.41%),将子女为作为养老主体选择的比例不足1/5(18.73%)。表明调查对象子女养老依赖性低、自我养老意识强。
由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特征调查结果可知,子女性别为男性的比例(52.17%)稍高于女性(47.83%),子女未婚(52.84%)比例略高于已婚(47.16%),超过半数(55.85%)子女已经参加工作,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超过2/3(69.23%)。代际支持调查结果统计显示,2/3以上(67.89%)的独生子女父母得到子女精神慰藉,占比最高,子女社交支持占比最低(12.71%),生活照料支持不足1/2(40.47%),经济支持也相对较弱(18.39%),这表明独生子女父母获得子代的代际支持总体不足,家庭养老支持较弱。
被解释变量养老主体选择Y属于多分类变量,分别为自己准备(a)、子女供养(b)、政府和社会支持(c),本文采用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为了检验因变量之间是否满足“无关方案的独立性”,首先进行了IIA检验,结果显示卡方值均大于零,适合采用多元Logistic回归进行拟合。为了反映子女特征、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本文以子女供养为参照变量,对其余两个被解释变量分别建立两组参数估计模型,P表示被解释变量发生的概率,以影响P的因素即子女特征和代际支持为解释变量,观测各解释变量对概率取值的影响。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为:
(1)
(2)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n=299)
根据西安市独生子女父母问卷调查数据,本文实证分析了子女特征、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程度与影响机理。考虑到回归模型变量间可能存在共线性,通过Stata软件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VIF值远小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共线性。从表2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2倍的对数似然函数值为472.351 02,似然比卡方检验的观测值为107.85,伪决定系数R2为0.185 9,显著性水平为0.000 0<0.05,表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良好。
表2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影响因素的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注:***表示p<0.01,**表示p<0.05,*表示p<0.1。
文化程度、经济状况、家庭所在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具有显著影响。以子女供养作为养老主体选择参照,父母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自我养老,相对风险比为1.46;父母经济状况越差,对政府和社会支持的依赖性越强,相对风险比为12.291。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养老依赖较低,倾向选择自我准备、政府和社会支持养老方式,相对风险比分别为3.270和12.291。鉴于家庭所在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显著影响,而城乡养老资源、服务方式的二元差异可能导致城乡样本之间存在异质性,本文对家庭所在地的城乡样本分别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所在地为城市时,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将自身作为养老主体的意识更强;对于家庭所在地为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独生子女父母的自我养老意识更强,父母经济状况越差,越倾向选择自我准备、政府和社会支持为养老主体。
经济状况是决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状况较差的父母倾向选择政府和社会作为养老主体,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养老资源可及性较差,且传统家庭养老观念更为固化,家庭所在地是农村的父母对其独生子女依赖性更强[23];城市地区子女的性别偏好和“养儿防老”观念逐渐淡化甚至消失[30],代际之间的独立性更强。独生子女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其养老主体选择没有显著影响,与山娜等[21]的研究结论不太一致,这与我国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高覆盖密切相关,样本中超过90%的独生子女父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子女是否与父母同住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具有显著影响,以子女供养作为养老主体选择参照,不与子女同住的独生子女父母倾向选择自己准备、政府和社会支持养老,相对风险比分别为0.396和0.293。子女性别、婚姻状况和工作状况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无显著影响。
在社会经济变迁背景下,人口流动愈发复杂频繁,子女外出求学、工作使其与父母同住面临较大障碍,随着与子女分开居住现象愈发普遍,与子女同住往往会强化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增加父代、子代之间的相互依赖,尤其是养老依赖。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后,子女唯一性打破了独生子女父母的性别偏好,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抚养在性别上趋于无差异化,独生子女性别对其父母养老主体选择无显著影响。独生子女家庭的交换关系中亲代付出更多,子女受益为主的地位并没有因其婚姻状态和工作状况变化而随之改变,子女参加工作和结婚之前,独生子女父母在学业上对其投资,子女结婚时,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其婚房等支持,子女婚后,父母帮忙照顾孙辈,因此,独生子女的婚姻状况和工作状况对其父母的养老主体选择无显著影响。
子女精神慰藉、社交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具有不同方向的影响,以子女供养作为养老主体选择参照,获得子女精神慰藉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意愿更强,相对风险比为2.427;子女社交支持降低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子女养老依赖,获得子女社交支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倾向选择自我准备、政府和社会支持养老方式,相对风险比分别为7.247和11.120,对于家庭所在地为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而言,在得到子女社交支持时更愿意将政府和社会支持作为养老主体,独生子女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对其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影响不显著。
在独生子女面对较大工作压力和生活负担时,父母会帮其料理家务、照看孙辈,而子女对父母照料有限[9],同时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经济依赖弱化了父母对其经济支持的需求,独生子女面对行业竞争激烈和职业工作强度大的现实,其住房成本和下一代教育成本飙升,与其父母间的经济支持流向以父代向子代流动为主,子女对父母经济支持显得有心无力,这与王子铭等[12]强调的“子代中心”模式的惯性作用一致。多媒体时代打破了父代与子代之间的空间距离,当独生子女通过各类媒介手段以多种途径满足父母精神慰藉需求时,父母对其养老依赖降低,与已有研究[9]结论一致。独生子女社交支持为其父母选择多元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性,有助于保障父母丰富多彩的老年生活,降低了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性,进而父母将子女作为养老主体选择的可能性越低,因此,获得子女社交支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倾向选择自我、政府和社会等养老主体。
本文聚焦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特殊群体,关注其亟需面对的养老问题,选取西安市为研究区域,构建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子女特征、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子女特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不明显,代际支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具有一定影响,而个体特征对其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较为明显。其中,是否与父母同住显著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子女性别、婚姻状况、是否工作的影响不显著;精神慰藉、社交支持都不同程度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个体特征中决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丰富程度的经济水平影响显著,与养老资源可及性密切相关的家庭所在地影响十分突出。
基于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结果,借鉴国内外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成熟经验,本文提出改善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生活、推动多种养老方式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第一,内化自养意识为自养行动,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提升自养能力。在家庭养老困境和社会经济转型的多重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养老依赖降低,自我养老意愿和自主性逐渐增强,但独生子女父母自身养老能力亟待提高,需将自我养老意愿转化为自主养老行动。由于经济状况显著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因此在经济方面,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树立多元投资理念,转变传统单一储蓄方式,合理选择养老投资组合,以分散养老经济风险;在生活方面,独生子女父母独立生活意识有待提高,应鼓励其在忙于家务、照看孙辈的同时适当规划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增加社交活动,丰富老年生活;在健康方面,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注重自我身体保养和护理,增加体育锻炼,强化身体机能,增加健康寿命,提升养老生活质量,为高品质养老生活奠定基础。
第二,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加大社会养老资源补充与均衡配置。鉴于代际之间独立性、子女流动性增强等问题带来的父母与子女同住障碍和分开居住常态化,通过住房补贴、“母子房”优惠政策等鼓励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实现子女供养父母。在对子女养老依赖减弱与子女养老支持减弱并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弱依赖子女并逐渐多元化的现实下,增加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社会供给迫在眉睫,应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充分激发养老产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丰富养老模式,提升养老资源质量,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选择提供多元的养老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特别是要强化独生子女父母习惯的“熟人社会”——社区的养老服务。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丰富程度和可及性差异明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面临子女、政府和社会支持不足等多重困境,应加大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社会投入力度,缩小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城乡差异,以促进养老资源均衡配置,有效保障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资源供给。
第三,强化子女精神慰藉和社交支持,加强政府经济补偿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精神慰藉作为子女和父母之间的精神纽带,能够强化独生子女家庭代际联系。互联网信息时代,精神慰藉途径十分多样,独生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满足其情感需求。2008年,辽宁省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法规形式将“常回家看看”列入赡养人义务,当子女面临“常回家看看”困难时,可借助购买社会精神慰藉服务实现其精神慰藉支持。父母追求高质量老年生活时,子女应为其社交生活提供保障,适度将父母从家务料理和孙辈照顾中解放出来,给予其一定的生活空间,满足其社交需求,丰富父母老年生活。
迫于经济、时间、距离等现实境况,在对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方面,独生子女多表现得力不从心,且这种状态短时间内很难改善,亟需加强政府经济补偿和包括生活照料在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独生子女父母作为特殊群体,面临老年少子约束、家庭养老观念转变及经济社会转型等新形势,政府应针对其现实需求,构建独生子女父母补偿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力度,尤其要加强失独、孤老、失能等困难老年独生子女父母经济保障,同时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救助机制,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力度。在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方面,完善独生子女父母生活照料服务,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情况提供基本养老照料保障,优先考虑困难人群,帮助老年独生子女父母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