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
[提要] 随着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它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刺激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民间借贷的风险也逐步显现,给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才能让民间借贷走上阳光化、正规化的发展道路,使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帮助。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关系
课题项目:2017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會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7SJB101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7月8日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动力。虽然我国政府推出很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政策,不过远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央行多次降准及降息,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但中小企业对资金要求“小、频、急”,该特点正符合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运作方式,因此中小企业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主要的交易对象。除去部分政策性银行的定向支持,中小企业不是商业银行资金供应的服务对象,民间借贷填补了信贷市场在这个方面的空缺。
(二)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会直接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实证结果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利率将使民间资本流向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民间借贷规模减少,而上调贷款利率则会促使民间资本流出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民间借贷规模增加,在相同变化幅度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的影响大于存款利率,因此政府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即提高利率的做法最终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张,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
(三)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中小企业承受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并且随着近几年来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银行加强了对放贷的审核限制。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正规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而民间借贷的手续较为简单,门槛低,以信用为担保,很多民间借贷甚至不需要抵押,从而成为了许多急需资金中小企业的首选,因此民间借贷日渐繁荣。由于民间借贷的门槛比较低,并且手续简单,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资金,所以其借贷的利率相对较高,局部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高利贷更是常见,而当地的实体中小企业的毛利率有的甚至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中小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的问题
(一)加重企业经济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借了钱,民间借贷的利息又比正规借贷高很多,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到期后面临偿还高额本息。自身无法偿还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这样不断的恶性循环,直至达到实在“无钱可借,无力偿还”的地步,导致企业无力发展自身经济,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不畅才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不会很高,但有些人会索取高额的利息,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那么贷款方必然会采取措施,很多人会采取加利息的方式来催促借款方还款,这样就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同时,借款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各方面的压力很容易使企业步入恶性循环。
(二)国家利率政策受到影响,金融秩序受到干扰。民间借贷很多都是在急切需要钱的时候才会进行的,因为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进行借贷,使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正规借贷利率,从而影响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规律。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越来越高,很多企业都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而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只能利用高额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从社会上进行融资,这就使很多民间流动的钱进入了不达标的企业,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同时,因为民间的利息较高,很多企业为了还款不得不拖欠正规金融机构的债务,这样也就影响了信贷资产质量。
(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大,容易引发借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由于目前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位运行,来自借款人的风险不断加大,局部的产业调整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使得部分中小企业需要整改、停产,生产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无法还款。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水平容易带来违约风险,于是有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借贷公司“跑路”现象。中小企业看中高效率、高流动性的民间资本以此借入,因要付出高额的利息成本,民间借贷因此产生了高危险的财务杠杆风险,一旦无法按时按息偿还资金,造成的后果将成倍的扩大。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使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产生强烈的需求。作为金融体系的一环,民间借贷过程中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信贷违约等问题,不仅影响到微观经济体,扩大后的范围将会传导到宏观经济中,并引发整个借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三、利用民间借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推进金融体系深化,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应限制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的合理创新。合理放开对于私营金融机构设置资格,将更多鼓励民间借贷机构在运营模式上创新。一是政策上鼓励金融工具的创新并对其做好有效监控。二是逐步放松对民间资本的管制,一定程度开放民间资本行业限制。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以促进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应从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中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和潜在危机,加快金融创新力度,深化金融服务,真正发挥其融资主渠道的作用。商业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现代技术适度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并简化贷款手续,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还本付息比较有保障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试行市场化利率,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机构。利率的市场化可以有效调节民间资本的流动,调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积极性,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地融资渠道。针对非法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现实,应该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而利率的市场化正是使非法民间借贷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中小企业习惯上被认为贷款信用度低,资金回收率差,融资机构考虑资金的回收风险而不愿将资金放贷给中小企业。所以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拥有良好信用的机构作担保,是其获得借贷资金的一项重要保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借贷的第三方,担任了信用中介的作用,保障了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资金。政府应积极鼓励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深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健全地方的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不断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三)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根本思路在于通过法律使得民间借贷合法化,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是防止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与保障。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第一,设立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标准。借鉴国外立法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通过确定注册资金和主体备案审查等方式,确定其主体资格。区别对待个人或企业间的偶发性的小额的借贷与开展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商业性放贷人的业务。第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资本的趋利本性决定了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必定收取尽可能高的利率作为回报。应分析我国经济状况及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民间资金的利用情况,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保护借贷双方人的合理利益,避免实体经济中的资金大量流失。第三,规范限制放贷人的资金来源。在规定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允许商业放贷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为民间资金创造合理的投资渠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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