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贿案的普法警示

2019-11-19 08:00
支部建设 2019年12期
关键词:证言辩护人供述

◎ 石 霖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被告人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桑小剑受贿一案的审理经过,桑小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桑小剑受贿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看似寻常的细节。这些细节揭示了受贿犯罪中的一些特殊现象,回答了诸如受贿后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是否影响贿赂犯罪的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同时推翻侦查阶段的贿赂供述和证言,法院能否认定受贿等问题,是预防贿赂犯罪的生动普法教材。

无功受禄50万 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认定受贿必须同时具备收钱和谋利两个行为,但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没有谋利未必就不能认定受贿。

刘继全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就与桑小剑相识。2012年春节过后,桑小剑调任吴江住建局任局长。得知此情况,刘继全心头一喜,心想以后有工程方面的事可以找老朋友帮忙。

果然,桑小剑上任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启动扩建厂房工程。刘继全获悉后立即找到桑小剑,请其跟吴江开发区的领导或者SKC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

刘继全一方面请托桑小剑帮忙疏通关系,一方面以吴江建工集团的名义主动与SKC公司联系相关事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以及竞标议价,SKC公司最终同意把扩建工程交给建工集团来做。

为表示感谢,2012年9月份,刘继全在开始承建SKC公司工程后的一天,准备了50万元现金,捆扎好后放在一个用报纸盖着的手提袋里。一切准备就绪后,便打电话约桑小剑见面。

刘继全先赶到约定地点,看到桑小剑开车过来后,便主动迎上去,把装有5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到桑小剑车子的副驾座位上,“一点小意思,感谢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对我的帮助,今后还希望多关照。”桑小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刘继全事后称这50万元钱是从伟业集团拿的,他表示,作为公司老板,他每年都让会计领取大额现金放在公司的保险柜里,作为公司的预留金,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员工奖金、民工工资的发放,最多的时候有两三百万。财务人员每年会在年底或者春节后一次性用各类发票冲抵上述款项,这次送给桑小剑的这50万元钱就是从这里面支取的。

多年来,伟业集团一直想申报一级资质,公司也为此准备了好几年。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刘继全听说住建部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于2015年1月开始施行新标准。刘继全担心新标准门槛高,想赶在2014年下半年之前依照老标准把一级资质申请下来。为此,刘继全再次打电话约见桑小剑。

2014年10月的一天,刘继全从公司保险柜里取出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后放在皮包里,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见面后,刘继全表达了自己公司想申请一级资质的想法,随后把装有10万元的皮包送给了桑小剑。桑小剑猜到里面肯定是钱,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桑小剑倒也是个爽快的人,收钱后立即办事。他一面嘱咐刘继全尽快把申报材料送上来,一面当场打电话给副局长杨可,让其具体落实。2015年4月份,伟业集团如愿赶在新标准实施前,按照老标准成功申报到一级资质。

为联络感情,刘继全还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金额为5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各一张,桑小剑每次也都是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这个看似平淡的受贿过程,却在庭审辩论中出现了波澜。在庭审中,桑小剑的辩护人辩解刘继全2012年9月送出的50万元不构成受贿,理由是桑小剑没有帮助刘继全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

辩护人辩解确非空穴来风,SKC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SKC公司于2012年开始实施扩建工程,最终确定由建工集团中标。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

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水到渠成的事,并非是桑小剑打招呼促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的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并不构成受贿。

辩护人同时指出,刘继全所送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所持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大额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年9月送50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的认定。

十万贿款个人买单 庭审翻供无济于事

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述、且证人证明的受贿情节,一旦在庭审阶段出现被告人翻供、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的情形时,如果被告人、证人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庭前证言又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庭上翻供大多只是做无用功。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开发区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开发区管委会、吴江信访局、吴江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其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的话,随后丢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有一整捆钱,数了数一共是10万元。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其五张面值为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在庭审中引发了诉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的。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支出的,现金是自己拿出来的,购物卡也是自己去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是不好处理的,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不在公司账上报销了。

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其收到该10万元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之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10万元现金。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

然而,法律是不容亵渎的,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关于证人费学民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被告人桑小剑、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费学民当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最终并未为这10万元开脱罪责,这10万无最终仍然记在了他的受贿账单中!

受贿百万锒铛入狱 解读细节耐人寻味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桑小剑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桑小剑犯受贿罪,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的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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