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中青年群体的匿名化网络传播

2019-11-18 23:31向清顺
新闻前哨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网民社交

◎向清顺 李 逸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文简写为《报告》)显示,截至2019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8.54 亿,以青年群体为主,10-39 岁网民群体占网民整体的65.1%, 其中,20-29 岁网民群体占比最高,达24.6%。 同时,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8.25 亿,占网民整体的96.5%。在青年群体通过即时通讯尤其是社交平台发声越来越频繁的当下, 匿名化网络传播的出现成为一个全新且重要的命题。

一、匿名化网络传播现象

1.社交媒体匿名讨论

在网络媒体充分发展的形势下, 青年群体大量采用QQ、微信、微博、人人网等社交媒体进行日常交流,发表各自观点。 2014 年,匿名化网络社交开始兴起,以摇一摇、漂流瓶等为代表的程序通过架空身份信息, 掩饰用户实际身份将基于现实熟人的社交网络扩张为对象不限、内容不限的全民社交网络,由此诞生出一系列话题、圈子,迅速为青年群体所接受并推行。

2.微信匿名群组不良信息传播

作为社交网络生活中最活跃的实践者, 青年在社交平台发表自己观点已是潮流, 匿名化的观点表达则为他们创造了一个随性倾诉的机会。 2018 年NBA 总决赛后,国内球迷在各个网络论坛上对比赛争论不休, 进而通过在微信群发言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由于群组中并未规定发言实名制,群组成员在匿名状态下开始采用过激语言进行人身攻击、辱骂。 类似匿名化信息传播现象迅速蔓延整个互联网。

3.现象级App 脉脉的职场匿名板块

日常生活中的表达欲与求知欲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匿名化交流。 脉脉于2013 年10 月上线,在中国首次提出了“真实职业形象”与“人脉共享”概念,如今已经成为脉脉招牌板块的职场真相就是利用匿名化达到信息平等传播的效果。这类职场匿名像一面镜子一样对职场里的真实信息进行了传播。

二、匿名化网络传播现象的成因

1.平等化社交需求

以匿名化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传媒技术迅速变革给青年群体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使用与满足理论研究者温达尔提出, 人们越是渴望从媒体那里获得满足或是认为他们获得了满足,他们就越会依赖这个媒体。众多匿名化社交平台为青年群体提供了相对平等的交流环境, 群体成员间不再通过外貌、身份、社会地位等特征影响彼此的交流过程,进而消减随之产生的固有刻板印象, 使匿名化社交平台尽可能成为平等的交流空间,满足了青年群体社会交往的需求。

2.情绪宣泄需要安全隐秘渠道

基于巴赫金提出的“狂欢化”命题衍生出的“狂欢理论”强调以狂欢化思维方式来颠覆理性化思维结构, 重视语言环境和话语交际的分析。现代人活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中,负面情绪往往需要一个安全、隐秘和匿名的渠道来发泄,而匿名社交软件平台摆脱了实名状态下固有个人形象的束缚,顺应了用户隐身社交的需求。 微信匿名群组为参与其中的网民提供了一个发泄不良情绪的绝佳渠道。

3.缓解社会生活前台扮演的焦虑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个体,我们需要与他人进行物质交流、精神交流等社会活动,在与他人的交流中便会不断改变自己的行为习惯。互联网时代,社会交往活动逐渐向网络平台转移, 人们愈发强烈的社交需求寻求满足, 社交平台的匿名化信息传播与身份特征较为固定的实名社交圈相比,则显得更为轻松和自由,为人们提供了表演后台。

三、匿名化网络传播的约束盲区

1.匿名化使用户难以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者入刑。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但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匿名化社交平台对用户信息的淡化使平台准入门槛降低, 无法确认制造不良信息甚至违法者的身份证明资料, 也无法提供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与普通用户相区别的证据,这就导致了法无可依、难以追责的情况出现。

2.网络传播的既有规则受到挑战

以拉扎斯菲尔德提出的“意见领袖”理论为例。 熟人社交网络可以通过影响、改变“意见领袖”的观点来干预或引导信息传播过程。在匿名化社交平台上,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与交流机会,接收到信息的机会同样均等,难以出现特定的“意见领袖”。 诸如“意见领袖”的传统传播学理论便出现了不足,既有规则遭到挑战,难以对不断产生的传播现象进行解释。

3.现有技术遭到限制

对于算法推荐模式等现有主流技术来说, 用户的身份资料如cookie 数据、浏览记录等是为之推送的主要参考条件之一。在匿名化社交平台的规则下,用户身份的架空使得这些识别技术都面临失效的尴尬局面。

四、匿名化网络传播引导对策

1.加快补充信息网络立法

据《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较2018年底增长2598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1.2%,较2018 年底提升1.6%;我国域名总数为4800 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为2185 万个,较2018 年底增长2.9%。 可见我国信息网络发展迅速,环境愈发复杂,需要在匿名化失控现象继续发生前对其进行管控,利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等方式提高匿名化社交平台准入门槛,严格落实追责制度,加强匿名化社交平台道德建设,把控网络空间文明底线。

2.建设信息网络司法机构

目前,中国共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针对信息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审定的司法机构。 这些司法机构通过审定含有比特币、表情包、网络流量、网络侵权等典型案件,对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标准进行更为深入明晰的界定, 对匿名化网络传播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及问题也应通过对一定数量的个案进行总结, 进行司法指引,以营造有序的互联网环境。随着全国互联网的加速普及,各地也亟需完善相关信息网络司法机构建设,帮助匿名化网络传播健康发展。

3.加强宣传提高用户自律

在匿名化社交平台实行考核制度, 让新用户使用平台时了解基本道德准则; 通过道德标准、匿名本质的普及宣传,提高用户认识,明确自己的自由与责任,让用户以自律的方式注意言行。

4.社交平台及时开展自净

匿名化社交平台改变运营模式,提前收集用户信息,采取用户-用户绝对匿名、用户-平台相对匿名的方式进行资料收集,建立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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