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三种习惯提法和做法

2019-11-18 21:21闫群力
清风 2019年9期
关键词:违纪廉政腐败

文_闫群力

可能与个人性格、脾气有关,我对许多事情特别是一些问题最爱“较真儿”。说好听点是认真,说不好听是一根筋、死心眼。比如说,长期以来,我一直对如下三种提法或做法持怀疑态度甚至强烈反对。现公开亮出,供讨论争论。

廉政哪来的风险

我一直认为也曾在一些场合公开提过很多次,“廉政风险”提法不准确,做法不科学。但至今,媒体报道还一直在采用,一些单位、部门也坚持这样做。但一会儿叫“腐败风险”,一会儿又叫“廉政风险”。那么到底是什么风险,其实也没有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其实,当年北京市崇文区纪委创新提出并推出“腐败风险”或“廉政风险”,就没有统一提法。后来,全国也是一会“腐败风险”,一会“廉政风险”。在相当长时期里,从上到下、从机关到企事业等都普遍开展了查找“腐败风险点”或“廉政风险点”,大搞特搞分析“风险点”。现我手头还存有当年许多地方或单位提供的“腐败风险点”或“廉政风险点”汇编大全,有的单位一个岗位就找出成百上千的风险点。可见当年确实下了功夫,动了脑筋。但到底作用如何?结果怎么样?据有关报道和我的了解,其实往往没有实质性意义。但在这里仅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会有同感。我敢说如果从上到下都能像党的十八大以来这样正风反腐,真抓实做,严查狠办,也就不至于“腐败存量”这么多、这么大,而且至今还没有清净。因此,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不是也决不能纸上谈兵,坐而论道。

多年来,我一直在琢磨“廉政风险”这个提法,我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廉政”是好事大好事,廉政者廉政了怎么能有“风险”呢?也不该有决不能有“风险”啊!如果说腐败了应当也必须有风险,可是廉政了怎么能有也不该有风险啊?如果套用“廉政风险”说法,那么勤政风险、优政风险是什么?或从反面来说,庸政风险、懒政风险是什么?因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以及任何工作岗位、领导职务及其所承担职责都有风险并存在风险点,不可能只用“廉政风险”就能代替了的,何况“廉政”决不能有“风险”,那么何必叫“廉政风险”?其实说的就是“腐败”才有也必有风险甚至极大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各方面风险防控机制”,没有提廉政风险、廉洁风险或腐败风险。特别是2019年1月21日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指出,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也没有说廉政风险。在我的印象里,从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央纪委全会公报、工作报告就不再提廉政风险或腐败风险,那么我们为何总是抱着“老皇历”不放呢?

制度反腐是个伪命题

关于“制度反腐”的说法和提法流行很多年了。早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就有人将我国长期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总结概括为“权力反腐、运动反腐或选择性反腐”等。同时提出只有“制度反腐”才是真反腐也能反了腐。这样简单片面概括我党反腐史显然是无稽之谈。可是这些奇谈怪论至今还时常冒出来并不绝于耳。尤其是有些所谓反腐专家一直在争谁是首先提出“制度反腐”的第一人,且有的人到处自我标榜是“制度反腐”首创专家。可见有很大的传播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我一直不认同此说法或提法,也曾在一些公开场合提出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党的十七大之前我党反腐败决不是“权力反腐、运动反腐或选择性反腐”,十七大之后也决不是仅仅依靠“制度反腐”就能反了腐败。我认为“制度反腐”是一个伪命题。反腐需要有制度也离不开制度,但仅靠所谓制度不一定反了腐败。何况健全制度只是相对而言,需要不断进行修定、补充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甚至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何况反腐制度更不可能一日建成,一步到位,一举成功。尤其是反腐败也不可能只凭单项、表面或文字上的“制度”就能反得了。如果套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法治社会”,也应该说“依法反腐”“法治反腐”。

何谓“制度反腐”,反腐“制度”包括哪些,怎样的效果才标志着反腐制度健全了?等等。按照“制度反腐专家”研究的结果和给出的方子或法子,即权力制衡、异体监督。说白了,这有点效仿西方体制“三权分立”,以权制权。而所谓“异体监督”,说来说去就是想要形成与党委势均力敌的“对立面”,才能有权监督。至于“特赦贪官”更是奇谈怪论、歪理邪说。

这些“制度反腐”专家分析研究我国腐败根由并得出根本原因就是当初完全照搬、全面继承了“苏联模式”。其实当年“苏联模式”也不像这些反腐专家所说的一无是处,黑暗透顶。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确有自身体制机制等问题,但根本原因在其丢掉自我、毁灭自身特别是完全效仿西方,全盘西化、自由化。

党的十九大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事业“五个始终”的宝贵经验,把“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作为其中之一,这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监督部门必须明确坐标定位,深刻理解“协助”内涵要义,认真履行“协助”重要职责。

不能厚爱违纪违法分子

我们经常在报刊上看到这样的报道,要对被处分或判刑的人如何如何主动“关心、关爱、厚爱”,要“善待、真诚对待”,不能不管不顾不问甚至“冷眼、冷落、冷嘲热讽”,等等。我对这些报道或做法总觉得很“别扭”,更为之“震怒”,不吐不快。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明确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但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部分中提到的是“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本就没有提什么对违纪违法犯罪人“关爱、厚爱”。那么我们为什么在实际运用中非得用在这些人身上不可呢?

可能我的理解有些片面或偏见,我认为,“严管和厚爱”是针对干部队伍建设“好干部”“正常人”而言的,不是特意对违纪违法犯罪人所说的。千万不要用错了地用错了人用错了事。对违纪违法犯罪人需要关心帮助挽救,但更重要的是批评教育提醒。如果都对违纪违法犯罪人“关爱、厚爱、深爱”去了,那么对遵纪守法老实人怎么“爱”呢?这样的做法和这样的宣传是不是给人感觉似乎违纪违法犯罪人都是“特殊人物”“有功之臣”,说不得、动不得、管不得?他们即使被处理或法办了也要真心实意地“关爱、厚爱、深爱”?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主张坚持和推行“宽严相济”的大政方针。这可能与我国历史传统有直接关系。中国人最讲究“和”文化。俗话说“和气生财”。但是,如果凡是对人对事哪怕是敌人敌国也想以和为贵,息事宁人,能忍则忍,能让就让,与世无争,“和”过了,“忍”大了,“让”多了,往往就会低三下四。长期以来,我们对违纪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宽严相济”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重“宽”轻“严”、只“宽”不“严”甚至“宽大无边”。结果导致重罪轻判、重刑缓判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缓期执行等,以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所以说,凡是出台政策、法规、原则、办法等,表面看虽然很好,但化解不了个案的尴尬。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零容忍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打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减,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因此,对待违纪违法的人,我们更需要的是严管,决不能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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