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共享经济有序发展

2019-11-17 17:51刘博
中国国情国力 2019年8期
关键词:权责信用体系

◎刘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当今,共享经济已经从一种商业理念迅速发展成为颠覆传统商业模式、变革人们生活方式的新业态。可以预见的是,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今天,共享经济必将在更大程度、更深层次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方面发挥更大地作用,其新经济发展“生力军”的角色也必将更加清晰。但在共享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权责义务模糊、市场监管落后等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积极寻找破解之道,为共享经济在更大程度、更深层次的发展保驾护航迫在眉睫。

以明确权责义务为基础,稳固共享经济发展根基

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共享经济在权益关系上的复杂性、多元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模式。这就决定了在共享经济业态下,权责义务关系也会随之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厘清各主体在共享经济业态下的权责关系,明确资源的所有者、共享经济平台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权责原则与标准,构成了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元问题。因此,应当立足于各主体在共享经济运转过程中的责任,围绕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与流转,分别对作为使用权让渡人的资源提供者、作为使用权享有人的资源使用者及作为资源整合者的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进行界定。切实保护三方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实施对主体尽职尽责状况的监督。一是资源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对所提供服务、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责任,切实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互动。二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依托,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担当,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做好对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资格审查,并以企业内部治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自查与保障机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信息、生命和财产安全。三是作为资源使用者,消费者应主动遵守相关使用规则及法律要求,约束自身行为。四是明确政府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合理界定其在共享经济运行中的履责范围,既不能让政府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失声”,也不能过分强调政府作用而使共享经济市场主体“失语”。

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生成共享经济发展助力

(1)什么样的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可以作为主体进入共享经济市场是共享经济运转的前提性问题之一,这也决定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共享经济是伴随着新技术不断涌现并投入使用而不断发展的,行业业态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时,共享经济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商业模式,从交通出行到生活服务,跨行业、跨区域几乎成为了共享经济的共有特征,其整合并分享闲置资源的特点内在地推动着自身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的扩展。共享经济调动大众参与,使得行政监管对象呈几何级数上升,可是行政监管资源却未能跟上,政府的数量管制、准入许可监管手段效力不足[1]。现有市场准入及监管体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实践发展,不能实现对共享经济的有效规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不断破除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行业限制及区域壁垒,精简相关审批程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特点,制定准入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过程中,应当不断提高透明度,充分调研、吸收群众意见。但是,对共享经济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要为推动共享经济发展而抛弃门槛。一方面,共享经济市场准入政策的制定应当注重保护并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合理把控风险,对消费者生命及财产安全、社会稳定负责。

(2)政策制定相对滞后于实践发展是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这在共享经济的治理与规制中显得更为明显。构建适应于共享经济发展的治理机制的出路在于主动将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纳入到治理体系之中,充分发挥政府外生治理、平台企业内生治理、行业协会与用户社会监督的作用,以形成立体而完整的治理体系,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国家共享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要求,以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部门区域相协调的治理体系为指向,以社会保障、税收政策调整为抓手;以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为依托,立足地方实际,大胆变革现有治理与规制路径,不断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督。同时,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创造共享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补位性制度和法规。二是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是共享经济治理与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政府外部治理的重要补充。因此,应当鼓励共享经济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在推动行业自律体系构建、完善社会监督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完善信用体系为依托,夯实共享经济发展保障

共享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信用与便捷性的呈现程度。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共享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减少失信行为和违规现象,从而降低或避免不良交易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有效、更合理地利用资源[2]。基于此,应当着力构建系统完备、覆盖有力的信用体系。一是就政府方面而言,应当引导营造信用氛围,大力提倡信用文化,以国家层面的信息平台为核心,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的更好发挥,为完善信用体系提供基础。同时,积极扶持多元信用主体,制订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及征信系统平台,发挥第三方信用机构的独特优势。二是下大力气进行信用信息平台的整合,不断推动全国信用信息的共享与联动,建设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同向同行的共享经济信用体系。三是引导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利用用户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估等机制,实现对包括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在内的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估、更新和管理,并不断运用科学手段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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