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侯兆晓
从2007年开始,河北邯郸人武海良、武海岐和本地人冯富厚,被山东省沂水县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来,合伙在沂水荣福山矿区开矿。没想到,几年以后,却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2016年6月,武海良等被捕;2018年8月8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23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武海良、武海岐、冯富厚在明知青临高速公路压覆沂水荣福山矿区的情况下,预谋虚构沂水荣福山矿区Ⅲ、Ⅳ号矿体,并由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大队地质勘查院的张士君等人编造《山东省沂水县荣福山矿区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且于2010年10月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备案。据此可以认定,三被告人以虚假的沂水县荣福山矿区Ⅲ、Ⅳ号矿体探矿权为基础获取青临高速公路压覆补偿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且已骗取补偿款到位。认定诈骗数额为2000万元。
据此,判决武海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判决武海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决冯富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依据一审判决的内容,武海良等三被告人是以虚假的沂水县荣福山矿区Ⅲ号、Ⅳ号矿体探矿权为基础获取青临高速公路压覆补偿。
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是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当地政府是充分认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经济价值和效益的。
武海良的辩护律师认为,包括Ⅲ号、Ⅳ号矿体在内的整个荣福山铁矿的探矿权不是虚假的,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获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由国土资源厅经过长期、多次审查颁发的合法有效采矿权,是政府多年前依法登记授予的,是海良矿业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支付对价通过受让依法获得的。
早在2007年4月,海良矿业就与二四八地质勘查大队签订了荣福山I号、Ⅱ号铁矿办理采矿证的合同,正是二四八地质勘查大队在勘察Ⅰ号、Ⅱ号矿体时,发现了Ⅲ号、IV号矿体的存在。
而当时青临高速公路项目还没有启动,更没有确定从荣福山矿区经过。2008年,经临沂市国土局确认也下了文件,沂水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文件《沂国土资报(2008)3号》明确说明天汕高速(后更名为长深高速)青临段公路线路未确定。
所以,2007年6月,公司就出具了《山东省沂水县荣福山地区日加工2000吨低品位铁矿石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在提出该分析报告时,武海良等人决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通过造假骗取补偿金的意图。该报告已经认可荣福山铁矿属于贫矿,并且明确提出矿山资源储量为417.64万吨,这一储量值比之后依据详查报告通过评审备案的I号、Ⅱ号、Ⅲ号、Ⅳ号矿体的全部储量还要高,这时所提出的矿石储量和盈利计划更能代表武海良等人对荣福山铁矿的真实看法。在武海良等人看来,荣福山铁矿虽然是贫矿,但是储量很大,如果适当开采,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公司正是抱着互赢互利的态度,才大量投入,费尽周折才争取到了采矿权。因此,认定沂水县荣福山矿区Ⅲ号、Ⅳ号矿体探矿权是虚假的完全错误。
诈骗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要证明武海良等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情节:一是武海良等知道甚至指使张士君(山东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勘查大队负责人)等人篡改、伪造数据;二是武海良等参与虚造Ⅲ号、Ⅳ号矿体。
律师认为,张士君正是本案涉嫌篡改、伪造详查报告数据的始作俑者,二四八大队的相关人员均称是直接从张士君处得到指示篡改、伪造数据,张士君代表二四八大队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对荣福山铁矿进行详查,却没有正常履行义务和职责,二四八大队在没有进行正规野外作业、完整调查活动以及搜集足够测试样本的情况下,只是使用了虚假的数据出具详查报告,这是非常典型的违约和背德行为。
鉴于海良矿业公司委托二四八大队进行详查采取的是大包干方式,即二四八大队收取费用需要帮助海良矿业公司走完采矿权申请的全部程序取得采矿权,不能排除作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张士君为了获取全部的详查费用以及保持与海良矿业公司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经费,刻意掩盖自己的违约和失职行为,蒙蔽海良矿业公司,故意隐瞒现有测试数据的问题而通过篡改、伪造数据的方式提交详查报告、申请采矿权;不能排除张士君在案发后为了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将过错归咎于武海良等人,谎称自己是受其指使。
基于此,张士君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靠性与证明力低。
依据张士君的证言,其让李逸群去测一下Ⅲ号、Ⅳ号矿体的展布和规模,但是李逸群并没有去,而当时张士君并不知道李逸群没有去现场,因此,张士君以及二四八大队的相关人员根本不知道Ⅲ号、Ⅳ号矿体是否实际存在。关于Ⅲ号、Ⅳ号矿体方位与规模测定这一事实情节,张士君的证言与武海岐的供述之间也存在矛盾,依据武海岐的供述,是张士君派人测出了Ⅲ号、Ⅳ号矿体的坐标,而张士君则在证言中表示自己指派的李逸群实际并没有去现场。在这种重要的事实情节方面,居然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说法,这也说明张士君的证言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之间在细节上并不完全相符,无论是张士君的证言还是被告人有罪供述均不可信。
律师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详查报告数据与补偿金数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青临高速公路项目办支付补偿款有其依据和严格的审查程序。
青临高速公路项目办补偿的最终依据是项目办自己组织的多次专家评审、多家专业机构的评估、多次讨论协调的结果。在达成赔偿协议之前,项目办委托了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对高速公路压覆荣福山矿产资源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且制作了调查报告,该报告还经过了山东省国土厅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所谓“双保险”的大地评估公司及天平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估中发现的海良矿业提供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存在问题后,项目办组织了多家单位对该方案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又重新制作了开发利用方案。在此基础上才确定了4400万元的赔偿数额。
而且,在这之前,大地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为5164万余元,与实际获得的4400万元的补偿款相差甚远。
所以,本案中的补偿金数额是补偿谈判各方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利益需求经过一年多的多次博弈、多轮协商最终在沂水县政府组织的领导协调小组多次协调下达成一致的结果,相关详查报告数据只是为谈判过程中作为参考使用的价值评估提供了一种依据,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的补偿金数额。
况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提供勘测数据是高速公路项目办的法定职责,不是赔偿权利人的义务。
所以说,补偿的依据主要由高速公路项目办提供,补偿一方按照自己提供的依据进行补偿,受偿一方何来诈骗?
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张士君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低,而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武海良知道甚至指使张士君篡改、伪造数据或参与虚造Ⅲ号、Ⅳ号矿体。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海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补偿金的诈骗故意,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使海良矿业公司客观上获取了相应补偿金,对武海良依法也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据武海良的家属介绍,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她参加旁听庭审,听武海良和其他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说,她才知道本案的蹊跷所在:
一是本案原本起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但罪名是诈骗,本案由于没有发现海良矿业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改为诈骗罪。但从来没有受害人报案、举报受到欺诈,造成国家财产流失。
二是从2016年6月23日武海良被刑事拘留至2016年12月底,办案机关没有准许她聘请律师,全案3名嫌疑人均没有律师会见的任何记录。也就是说,办案机关长达半年时间不让律师会见,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利,严重侵犯了武海良的合法权益。同案的武海岐、冯富厚也是如此遭遇。公安机关却利用职权让当事人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却不让当事人维权。
三是本案一审判决完全依据三被告人(武海良、武海岐、冯富厚)的有罪供述和张士君一人的证言来认定武海良等人存在诈骗主观故意的。而且,在这些言辞证据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占据了主要部分,这简直就是一种变相的口供定罪,这种采纳证据、认定事实的方式于法欠妥、于理不合,直接导致了客观事实被歪曲。
武海良的家属还说,公安人员把她被抓害怕哭泣的样子拍了照片和视频。“我参加了我丈夫武海良的庭审才知道,原来公安真的将我害怕哭泣的照片和视频给我丈夫看!”
“庭审中,我丈夫武海良当庭控诉,如果不说,就把你老婆抓起来,把你嫂子也抓起来,把你已经工作的儿子和嫁到邢台去的女儿全都抓起来,让他们丢人,抬不起头!”武海良的家属说。
据武海良家属回忆,2016年6月23日下午,武海良的家属正在家里做家务,忽然来了六七个人,说是公安局的,说她丈夫武海良是诈骗犯,让她跟他们去了解一下情况。
她说:“我不去,你们凭什么说海良是诈骗犯?”他们说:“不这样说,不给你们起个罪名怎么逮你们!”他们动手强行将她拉走,到了武安刑警大队之后,问她武海良的诈骗事情,她说不知道。他们问她卡上的钱是怎么回事?她说是山东省的高速公路压覆了他们矿区的补偿款,海良用她的卡存了一部分。他们听后没说什么就走了,她在那里被关了一晚上。
第二天,他们也没让她吃东西,下午把她带到了山东看守所。“我很怕,两天都没吃没睡,他们看我是外地的,都欺负我,让我一直干活儿,也不给个地方睡觉。”现在回想起来,武海良的家属还是心有余悸。
“2016年7月18日,他们又威胁让我把卡上的钱转到他们的账上,我说这不是赃款我不转,他们就让我看了我丈夫武海良7月15日转款的回单,他们说你老公都退回了,你也把钱退回,你们就能早点回去了。如果你把钱转给我们,你下午就能回家了。”
就这样,“第二天下午,他们带我去银行办理,当时银行的女业务员让我在上面签字并问我是否自愿,我说我不是自愿的。一位姓杨的办案人员就在我身边说,你必须写是你自愿的,如果不写自愿的,你和你老公谁也别想回去,我想了想他们以前所说的,我真的害怕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戴着手铐在上面签了字。这样我被迫转了544.3万元。”
事后,武海良的家属才知道,交了这笔钱,只是取保候审。经过咨询律师,她才知道作为拥有公权力的侦查机关,如果认为相关资金有涉案嫌疑,只需依法进行冻结以待最终判决结果即可,完全不需要对她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相关资金安全。他们之所以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她进行羁押,完全是想以她的人身自由来威胁其丈夫武海良认罪。
目前,本案已经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说此案正在审理期间,不便于接受采访。
临沂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将记者介绍到临沂市公安局网络犯罪诈骗中心。“当时,在没有受害人、没有举报者的前提下,为什么要抓武海良等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办案机关是否有权力将涉案财产划到办案机关账户?”针对记者的这两个问题,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只是留了记者的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