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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02:5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7期
关键词:承办人有罪供述

翻供的审查、分析和应对措施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翻供是司法办案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先作有罪供述,在之后的刑事诉讼阶段中又推翻其全部或者部分供述,前后供述和辩解内容相互矛盾,达到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这篇预审故事之《蹊跷翻供》其实并不蹊跷,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翻供是救命稻草,也是唯一可以撼动并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方法。同时,刑事诉讼不要求自证其罪,即使最终查明是虚假陈述也不会加重处罚。因此,无论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会利用翻供这一有力武器,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变换形式为案件查办设置“障碍”。另一方面,从承办人的角度来看,翻供的第一反应就是麻烦,而且麻烦的等级不同,因为翻供可能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重大或者决定性的。承办人常常需要探究翻供“背后的故事”,细致审查翻供的原因,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才有可能跨越“障碍”,将翻供的影响缩小到可预测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翻供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言辞证据的一般特点:生动、形象、具体,但是客观性较差,尤其具有多变性,因此,翻供给案件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翻供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1.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及初步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经过审查认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存在,就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排除出证据体系,不再使用。如果确定有刑讯逼供的情形,案件承办人移送相关线索后,还有可能启动对司法人员涉嫌违规或者刑事犯罪的调查工作。

2.可能改变庭审适用程序

如果是无罪供述转为有罪供述,经过审查判断有罪供述的内容属实,那么根据被告人认罪的情况,案件承办人会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有罪供述转为无罪供述,审判阶段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使原先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外,在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翻供,还有可能改变二审审理的审查方式:由不开庭审理转为开庭审理。

翻供还可能引发一些特殊的程序或者环节的改变。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不认罪,不能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作无罪供述的,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作无罪供述的,有可能也无法适用酌定不起诉。

(二)翻供对案件实体审查的影响

1.对定罪的影响

刑法犯罪构成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重要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中必然包含着犯罪故意、犯罪动机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等主观要素的内容。这些描述自己行为动机或者案发时所感所想的言辞证据,可以帮助承办检察官确认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再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犯罪。因此,如果翻供的内容涉及主观认识方面,承办人就需要秉承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进行更为细致和审慎的分析判断。

就笔者曾经办理的赵某职务侵占案为例,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钱款转入自己账户,并持有或者使用了一段时间,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按照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法院有可能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同理也适用于人身伤害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主要通过供述来体现,如果不认罪,就需要通过客观证据的组合,来共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2.对量刑的影响

翻供对量刑影响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自首和坦白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和坦白通用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如果原先是作有罪供述,审查起诉期间或者庭审期间又作无罪供述,那么就失去了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这两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也主要是通过供述来体现,如果不认罪或者否认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两个酌定量刑情节。

(三)其他影响

翻供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还体现在对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法官内心确信以及刑事诉讼效率和公信力的影响,等等。

特别说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制度旨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简化审理模式并从轻处罚,这就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保持供述的稳定性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将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

翻供的审查、判断和评析

翻供带给刑事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因此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审查案件的一项基本要求:不能单独依靠口供定罪。如果出现翻供,承办人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所有言辞证据甚至全案证据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分析判断,妥善处置以减小并控制翻供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需要审查翻供的原因。实践中,最常见的翻供理由就是刑讯逼供,其他是指供、诱供,还有可能是为了逃脱法律制裁,也有可能是替人顶罪又反悔,等等。实务中,翻供还常常出现在宣布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一次讯问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误差,或者侦查人员的误导,犯罪嫌疑人以为供述之后就能释放,案件审查就结束了,一旦宣布强制措施,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所以,审查翻供的原因,还要评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认知水平等身心状况,重点分析翻供的合理性,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解释。

其次,需要审查翻供的内容。翻供有全部翻供,也有部分翻供,如果仅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那么不属于翻供,也不影响自首或者坦白的成立。有的被告人一方面主动认罪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官能够删减一两起证据不太充分的犯罪事实,于是整体认罪、细节不认罪。所以,审查翻供的内容就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明确不认罪的部分或者细节,随时调整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重点环节重点示证和质证。

最后,需要审查翻供引发的证据链上的冲突部分。翻供除了部分有罪或者无罪的供述,还有可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一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会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会引起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结果。因此,翻供引起的矛盾点和冲突点需要解决,指控犯罪证据链条需要重新整理:新事实或者理由有无其他在案证据予以支持、能否通过在案其他证据否定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能否通过法律推定或者间接证据重新搭建指控犯罪的证明体系。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更正

《民主与法制》周刊编辑部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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