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希
虽然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的金融服务在的开发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仍需经过审批环节且过程透明度较低,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了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有序开发,因以主动开发为主,在明确我国金融业的开发底线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在我国金融服务开发程度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金融业开发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所帮助,促进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发程度
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业逐步走入对外开发的道路,经过几年的过渡,我国金融服务业开始全面履行市场准入标准,但是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总的来说,我国金融服务的开发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制度开发
从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开发的制度来看,我国仍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总的来说高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对国家服务贸易准入措施做出的评价指数,可以清楚知道,虽然我国金融服务业开发程度第一发达国家,但是相对于新兴国家来说,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发程度相对较高。
(二)市场实际开发程度
近年来,外资银行在世界范围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IMF报告显示在2009年全球外资银行所占国家银行比重中的13%,但是各国家之间有较大差距,其中美国为18%、英国15%、但仅有日本3.752%,是发达国家中进入市场开发程度较低的国家,从金砖国家来看,南非、巴西及俄罗斯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这说明,部分金融行业相对开发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外资银行比重较高,同其他国家拉出一定的差距,而我国外资银行比重还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呈现出上升慢、波动小的特点,尽管近年来外资银行的比重和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提升,但从总体上来看变化不大,在未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实际开发程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开发程度的主要因素
(一)我国市场准入标准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开发承诺及国家的金融相关立法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目录》,该目录中将金融大类中的大部分行业纳入了限制类产业当中。在2013年,上海自贸区将限制类产业全部纳入负面清单,还增加了保险代理、保险资产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等内容,在2014年上海自贸区将特别管理措施调整为139条,对于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整幅度相对较小。而列入《目录》限制类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规章中对外资准入设立相应的标准,包括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由相应的监管部门制定,对外资机构的发起人或投资人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包括了其财务状况、上年年末总资产等。
(二)外资金融机构审批环节透明度不高、缺乏审查机制
目前,外资银行、外资证券公司等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建立均需经过审批环节,因此想要部门的审批环节是否公正、公开、透明化是金融服务业开发的关键环节,但是我国目前的审批环节步骤较多,存在材料的规范性不足、政府咨询系统性不足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对于监管部门还未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审查机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审批,不利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有序开发。
三、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有序开发的措施
(一)明确开发底线、实行有效措施
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有序开发应以主动开发为主线,这是根据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对国内对中外资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修改,对我国内一些市场竞争力较强、对金融市场影响力较低的行业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标准,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主动开发。同时,在修改相关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限制条款,实施积极有效的开发。
(二)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比重在合理范围
在金融服务业有序开发的过程中,需要保留重点领域的股比限制和业务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如果在国内经济中的比重超过适当范围,会给国内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因素。所以,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需要将外资金融机构的比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四、結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发程度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还处于发展阶段,现有的开发制度和管理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金融服务行业的有序开发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较大意义,相关部门需要明确这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有序开发,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