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纲五常”伦理观的发展及可取价值

2019-11-15 01:05尚子惟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卫灵公父子观念

■尚子惟 /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前言

“三纲五常”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思想,发端于先秦,成型于汉代,是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观念,对我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作了明确的规范和界定,成为传统宗法制社会的核心思想。

“三纲”与“五常”的作用不仅是维护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保证家庭传承的需要,在其发展和深化的过程中,被统治者和思想家加以升华,将其上升到实现“修身”“齐家”“治国”的高度,成为人们立身立言、建功立业的重要指南,成了一种需要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

二、“三纲五常”伦理观的形成与发展

先秦两汉是“三纲五常”伦理观的孕育和形成期,在这段时间里“三纲五常思想”逐渐观念化并在中国政治伦理文化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限,一直到隋唐时期,这种思想在统治者眼中都没有受到太多重视,对社会政治伦理的影响也微乎其微。转折发生在宋明时期,随着理学的盛行,“三纲五常”伦理观得到了极大地推崇和强化,在理学家的大力张扬下,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一种社会伦理规范。

(一)先秦:“三纲五常”的雏形产生

先秦阶段,是“三纲五常”思想的原始萌芽时期,可以从以孔孟为代表的早期儒学里找到痕迹。

在《论语·颜渊》中,齐景公向孔子询问治国之道,孔子回答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八个字成为了后世“三纲”观念的雏形,也成为儒家强调等级的基本证据。

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恢复周礼,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名”。“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这句话提出的背景是当时卫国发生了父子争国的事情。卫灵公之子蒯聩与卫灵公夫人关系不和,闹到互相不容的地步,卫灵公之子对卫灵公的夫人进行了刺杀,结果行动失败被迫出逃晋国。后来卫灵公去世,把国君之位传给了自己的孙子辄,也就是蒯聩的儿子。对这个结果,蒯聩很不满意,于是借助晋国的力量想与儿子争卫国国君之位,引来一片非议。孔子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儿子应该尊敬父亲,主动让位于父亲;但从国君继承的法理角度来说,辄没有主动退让的义务,因为他是卫灵公指定的接班人,具有合法性,因此,其父蒯聩也应遵守国君的命令,不与其子争位。孔子通过这种矛盾又复杂的关系,想说明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应坚守自己的身份,尽到自己该尽的义务、恪守本分,只有这样,君臣父子间才能和睦相处,和谐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孔子虽然讲社会分等级,但上下级并不是绝对服从关系,而是具有双向性,双方都有责任与义务,所谓“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也提出了类似的观念,如“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如果说孔子谈得还比较抽象的话,那么孟子则谈得十分形象而又具体,同时他将君臣、父子、夫妻关系更加细化,提出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作为“五伦”之始,孟子从仁道出发,提出的是双方共同遵守的相对平等的准则。

(二)汉:“三纲五常”正式提出

“三纲五常”概念的具体提出者是西汉的儒学家董仲舒,他把《易传》中关于“阳尊阴卑”、“乾坤定位”的天道观念与儒家思想中主张的君臣父子观念结合,从而将“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和国家政治联系起来,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但是对于“三纲五常”的具体内容,董仲舒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在西汉的另一部著作——《白虎通义》中进行了说明,“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白虎通义》卷八《三纲六纪》)由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即“三纲”的伦理观得以确立。

可以看出,“三纲”说突出了君权、父权和夫权的主导性,其强化君主权力的用心和努力充分表露,尊君抑臣的观念得到了发挥,起到了维护皇权和宗法制度的实际作用。

(三)宋明:居于重要地位

宋代是“三纲五常”思想的成熟鼎盛期。由于理学思想的风行,“三纲五常”观得到了极大地尊崇,地位空前提高,成为指导国家、社会和家庭运行的基本准则,以及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宋初理学家周敦颐在谈到正礼乐时指出,只有“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才能“百姓大和,万物咸若”(《宋史 ·乐志六》) 。

南宋理学家朱熹则在理论上对其加以提升和强化,提出:“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从天理人心的高度论证“三纲五常”,“三纲”被论证为“天理”在人间秩序上的具体表现,“五常”则被归结为最初的人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与天地之间。” (《朱文公文集·癸未垂拱奏札二》) 自此,“三纲五常”在理学体系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和张扬,在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的支配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三、现代价值

“三纲五常”伦理观作为传统社会影响深远的伦理道德,在传统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其发端来看,所代表的关系是双向的,理论上对维护家庭的长幼尊卑和社会的秩序稳定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特殊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导致“三纲五常”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到西汉时期,“三纲”思想才真正发挥作用,但同时也对加强君主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到了今天的社会,“三纲”观念作为愚忠愚孝的观念遂不再提倡。

“常”有恒常不变的意思,作为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思想在今天仍旧对我们的言行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应当从中吸取对塑造中华民族性格起积极作用的部分并加以发挥,保留其精华,让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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