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佳乐 郭懿文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0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实践中探索出的,适合当地风土民情与社会状况的新型诉讼方式。这种诉讼方式的出现,有利地缓解了边区战时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持了当地的秩序,为我国司法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借鉴经验。在如今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许多人重提学习“马锡五审判”经验,提倡将该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融入当下改革的行进之中。总结“马锡五审判”法治理念的特点,了解当今继承与发展该审判的现实依据,反思目前对其的继承与发展,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马锡五审判”是孕育于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审判方式。在那个时期,马锡五根据抗日根据地的实际的特殊的情况,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建立了以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审判为显著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弥补了当时司法资源匮乏的缺陷,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的利益。1945年12月29日,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在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作总结报告时指出:“什么是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 …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近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 …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即“调解”,这只是从其表现形式的角度去分析,真正“马锡五审判”的是以“调解”等手段,以简洁高效符合当地实际的审判方式维护边区司法公平,做到“司法便民”与“司法利民”,从而维护边区的秩序。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学习与继承“马锡五审判”的过程中,要深刻把握其实质内涵,不能一味学习形式,要把其独到的时代与地域结合的审判方式与始终坚持的群众路线与群众观点应用到当今的司法改革热潮之中。
1、司法历程九曲回环中的长期方针——便民利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内蕴的“为民”理念首先根源于马锡五本人的思想认知。据载,“他熟悉陕北的风土人情,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虚心学习,勇于实践。群众的智慧哺育了他,他也把自己的心血和精力献给了人民的革命事业。” 马锡五深知,人民是根据地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便是维护了抗日根据地的利益,便是维护了抗日事业的利益,因此,他将人民利益放置于司法工作的首位,形成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登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中提到“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基于经过群众中的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点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法治理念坚持原则的特点,即始终贯彻群众路线。这也正是我们党的群众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利民便民,不再坚守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而是贴近群众,到群众中去,开设巡回法庭,方便边区就地审判,同时设立人民陪审制度,让群众参与到司法当中去,以保证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
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建设性提出“司法便民”的理念,是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治理念上的理性回归。它的确立,也昭示着我国司法价值定位的重新界定。司法便民利民的局势逐渐明朗,这既符合了当今社会发展整体的需求走向,同时也与人民的意愿相统一。回归马锡五审判法治理念以寻求公正、高效的价值指引便显得十分必要。
2、实现司法公平的重要举措——精简化与高效率
(1)、形式灵活,不拘于条文与形式。在法律文本上,根据地没有公布明确的具有普遍规范效力的法律文本,更多时候依靠的是基本政策与当地民众的意见。成员关系密切的人情社会,通俗的政令与意见是相较于法律文本更容易接受与遵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形式灵活,简便快捷,不局限于烦琐的程式之中。在根据地时期,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西方完整的司法程序不适应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简化程序,用更便捷、认同性更高的司法体系来进行审判。
在程序上,根据地也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强调的是实质公正,因此调解成为当时重要的审判方式。诉讼程序的简化一方面降低了群众诉讼的门槛,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潜移默化间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群众的法律认知能力。就地审判、法官下乡、深入农村、查清案情和在处理案件时运用调解方式体现了“司法便民”的法治理念。
(2)、注重调解,坚持简洁高效审判。1944年5月11日,谢觉哉在为边区高等法院草拟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在1938年就明确指出:“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进行调解,使双方的意见接近,一直到自愿的解决,没有任何的强逼,我们以为惟有这样才能使双方诚服。假如有一方面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即依据法律裁判。经判决后,倘过期不进行上诉,又不遵照判决时法庭可以根据判决强制执行。” 这种调解是与当时边区群众普遍法治观念不强、文化水平不高有关,是经过严肃考虑,从当地实际出发选择的最合适的治理模式,坚持了群众观点与路线,最大限度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完成“司法便民”的使命,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便是要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去追求精简与高效的目标。其实,诉讼过程的精简化与高效率的直接源泉,便是“司法便民”所蕴含的群众理论。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置于现代司法改革的语境中去理解,就是要回归本身,尽可能地去实现它作为法律手段的原旨意义,而实现这般意义的不二法门,只能是去繁存简,裁低效为高效,从而来为实现“便民利民”的最大目标提供一定的可能性。
1、社会生产的复杂性与纠纷的多样性
从纵向上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与文化发展快速腾飞,为了适应新阶段的发展需要和改变与新阶段不衬合的旧阶段余存,出现了许多“新现象”。为满足新社会矛盾中的新需求,这些“新现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深度交融。它们在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与文化、提升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了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全新的纠纷。这些基于现代工业化与城市化基础上的新纠纷,与传统纠纷一道,诠释了我国现阶段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自横向来看,我国的民事纠纷在数量与类型上同步拓展膨胀。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与依赖性进一步凸显,一则大幅度增加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二则呈现各类纠纷相互交叉之势,这不仅对司法官员在效率上提出了硬性要求,还加大了处理单个纠纷的难度。改革浪潮中的新要求,需要人们不断从历史的借鉴中提取经验,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处理复杂案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恰好与时代要求契合。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深入群众内部的审判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为高效、低成本、彻底解决纠纷提供了相当的可能性。
考虑到社会生产关系较为复杂的国情,我国的司法审判方式断然不可能拘于单一,笔者认为,孕育并繁荣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许会给我们的司法变革提供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
2.、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司法普及的两极分化现象
现在的中国,是一个“多重中国”,“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同时俱来。 地大物博的中国所具有的另外一个基本国情便是发展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以经济的两极化现象为主要表征,兼饰以资源不平衡,分配不平衡等等。在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它所产生的衍生物的影响下,文化发展、科技普及、政策实施,以及司法活动也都呈现着不平衡特点。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带来的是对司法需求的差异,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恰好是在边区建设中应运而生,在实践中不断融入地域特色。为缩小不平衡的发展,学习“马锡五审判”因地制宜的司法理念能为司法改革开辟新思路。
司法普及的两极分化现象,在笔者看来,可以存在三重解释。其一,司法所仰赖的实体规则本身即具有不完善性或者不适用性 其二,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法律的贯彻与落实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施诉讼程序时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存在不足 其三,我国农村以及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民食不果腹,无力承担其余开支,并且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素养不够,诉讼能力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律知识欠缺而无力呈请代理的一方难以维权,维权艰难又导致案件不了,最终呈现的结果便是上访不断。这样低效率的司法程序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推进我国司法的整体进步。“马锡五审判”的发祥地主要在陕甘宁边区,当地明显的乡土社会及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要求有一种适宜的审判模式,这对当今司法改革遇到的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3、司法体系内部长期存在的“纵横沟壑”
作为司法审判体系中的一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重新绽放,除了归因于宏观的司法外部环境以外,我国现司法体系内部存在的弊端亦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司法体系内部存在的弊端,一方面,减少了司法民主性的成分,与我国的民主理念有背道而驰之势,另一方面,其复杂的程序、高额的代价都加大了人民群众维权的困难与负担,成为了多数人伸张正义与公平的门槛,并被劳苦大众所诟病,这也与我国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相悖。近年来我国也主导推进了多次司法体系改革,化繁为简,在一定限度内把控主客关系,迎合了大众需求,宣扬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而这些,都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精神与道理,也由此,笔者以为,值此司法变革动荡之际,唯有“为民”二字乃常青树。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许其某种过于简陋的方法已不再适用于这个以精、专见长的时代,但是,其为民的效率,其为民的质量,其为民的理念与精神,却依然屹立。
1、对完全当事人主义的不满宣泄
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许宣示了一种较为“叛逆”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在法治基础相对薄弱的我国汲取西方养分的过程中,其实是与“西方世界一般倡导的”相对而言的,它其实表达了一种对完全当事人主义的不满。
据张立勇先生文:“审判活动不能追求绝对的司法消极、中立,不能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而应当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合理分工、有机结合、互相补充。” 在笔者看来,实行完全当事人主义弊端有二,一是危害司法公正,造成审判结果出现偏差,从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会进一步扩大经济与文化等因素对司法的影响,从而产生一系列衍生问题。
司法审判不是物质金钱与诉讼技巧的博弈与划分阶层的手段,普世价值倡导的法院审理的公平与正义,便是要竭尽全力地去减少经济等因素对案件审判的干预。而在实际应用中,司法审判却被各方因素所感与,尤其在如今物质经济膨胀的世道,经济因素的渗透更是无孔不入。因此司法改革要牢牢把握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给予经济一定的介入空间,并且不断地去限制、整治。司法发展不应一味地提倡法官的消极中立,而应提倡法官的适度干预,以防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陷入形式主义的浪潮。在这种价值观的导引下,以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注重调解为主要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这条道路上的作用,也许就举足轻重了。
2、对司法与文化全面“西化”的担忧
笔者于上文中提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许宣示了一种较为“叛逆”的精神,所谓“叛逆”,是将其置于我国司法“西化”的语境而言的,如此看来,这种“叛逆”的精神,其实是表达了在对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和引进的过程中对这种“西化”的忧虑。这种精神,其实内蕴于我国深层次的民族信念之中。
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对我国学习西方民事诉讼制度而使民事诉讼程序有复杂化趋势表达疑虑的同时,对司法“西化”画上了一个问号。马锡五审判方式,倡导的是一种调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换言之,是一种亲近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无论是在司法活动上,还是在文化导引上,它可以进一步引领文化价值取向的回归,从而破除司法与文化“西化”的困局,为树立民族文化自觉与自信提供肥沃的土壤,最终可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蓝图中点上惊鸿一笔。
3、政治为民与司法为民的相伴相生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亦与我党“执政为民”的总理念有关。在我国,“政治为民”的思想已蔚然成风,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政治氛围。作为上层建筑的不同层次,“为民方针”的“大气候”也势必会影响到司法格局这一“小气候”,换句话说,在当下的政治氛围中,“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政治要求的直接对接。
何为“司法为民”?司法因为群众,司法贴近群众,司法保护群众,即是“司法为民”。作为“司法为民”理念政治理念与要求的直接倡导者,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方式,更是一种政治策略。它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维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宣扬了群众理念,契合了我国政治运作的需求,也与我国倡导的大方向不谋而合,与人民的意志达成统一,做到了真正的“司法为民”,也凭借此真正地阐释了“政治为民”。
要正确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时性,首先要理解何为“适时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诞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陕甘宁边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人口分散,老百姓法律素质较为低下,司法资源匮乏等,皆给予了这种审判方式一定的生存空间。但同时这也具有出于当时社会的局限性以及这种审判方式固有的缺陷。因此在探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的继承与发展,我们不应用现代人的眼光去苛求以往,而应抽丝剥茧探求其精神内核,理解学习其法治理念中先进的成分,应用于当今的司法实践当中去,取其精华为司法改革所用。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一个时代亦有唯适用于此时代的制度,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而言,我们既应看到它在边区时期实事求是的有效性以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硕大成就,也应认识到其独特的适时性,并且在现实的运用中,牢牢把握住批判性继承的原则。
把握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时性,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要严格区分其中形式与精神的区别。
一般的说法都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战时环境,与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大有差异,故应放弃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的外在形式。但在笔者看来,这不能一概而论。当前我国城乡二元化较为凸显,农村以及其它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面积仍然广大,凭借着内部较大的文化惯性,对于城市社会的扩张诚有负隅顽抗之架势,并与较开放、发达的经济文化体系二足鼎立。考虑到此种社会现实,不应当立马采用“过激的方式”,相反应用一种更“亲切”的方式,在维系成员之间的亲密感觉,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的同时向法治下的礼俗社会渗透规则观念。以巡回法庭和调解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马锡五审判”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足以被当今继承发展,这既贴合了欠发达地区人民文化素质较低的实情,也弥补了当地司法资源不足的实际缺陷,更迎合了当地群众对于解决纠纷与矛盾但是不害及熟人关系的迫切需求。
精神的继承大于形式的继承,在笔者看来,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城市化的配合,而城市化又推促了人口迁移,因此原先的乡土社会变成了相对的乡土社会,原先的乡土文化变成了相对的乡土文化 其二,对于法治的扩张及跨区域理解,地理位置、文化素质等联结因素的影响力显著减弱。总的来说,社会整体局势的变化,为我们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的法治精神提供了更必要的可能性及更强烈的迫切性。
马锡五审判的法治理念,无论是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司法态度,抑或是以法治人、依法治案的点点滴滴,皆直指法治的最终归宿——实质正义的实现。
当今对于马锡五审判法治理念的继承,也要在实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得以进行。为实现最终的实质正义,当今司法改革应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汲取充足的养分,结合当前的时代特点和基本国情,建立起一套公正的、廉洁的、独立的、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不仅可以支撑我国的实体法以实现最终的正义,而且还可以凭借其程序的正当性来避免走向形式正义的负面效果,从而实现正义的最大化。就如同王子宜所述:“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的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务形式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来选择的。”
深入了解“马锡五审判”的内涵,即坚持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这与当下国家治理的时代要求一致,与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要求一致。学习“马锡五审判”并非教条学习其形式,并非要求审判制度趋向“调节为主”,而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便民,坚持从群众出发的精神实质。只有实事求是深入研究理解“马锡五审判”的内涵,才能科学地将其运用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当中去,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