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表法制定诸问题探究

2019-11-14 01:27王文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湖北武汉430000
新生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古罗马象牙青铜

王文才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武汉 430000

一、十二表法是否真实存在

十二表法是否真实存在主要分为两派。历史上大部分学者均肯定《十二表法》的存在,近现代历史上小部分学者曾对其真实存在表达怀疑。怀疑论的始作俑者是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其后,意大利学者埃托雷•派斯( Ettore Pais)于1908年发表了《编订与公布(十二表法)的年代》一文,认为《十二表法》并非由十人委员会在罗马编订的,而是克劳丢斯的秘书福劳维( Flavius)公布的市民法,福劳维市民法出现于公元前304年。彭波尼语,“克劳丢斯把有关这些诉讼的材料加以收集和整理之后,他的文书,一个被解放奴隶的儿子聂乌斯•福劳维拿走了这本书,将之公布于人民。在当时,这个礼物受到了人民的欢迎,因而人民选他为平民保民官、元老和市政官。这本包含诉讼的书被称作福劳维市民法”。但此说未有其他史料印证,且彭氏记载又过于文学化,其真实性不得而知。

法国学者爱德华•兰伯特( Edouardo Lambert)在则怀疑《十二表法》的真实存在。他是把《十二表法》与卡图斯(Catus)的《三分》进行了比较。公元前2世纪,卡图斯撰写了《三分》( Tripartita),其第一部分是《十二表法》;第二部分是法学家对《十二表法》的解释;第三部分是法律诉讼。他认为,《十二表法》不是一个被任命的委员会的产物,而是在公元前2世纪完成的文学加工的成果。

罗马法学家吉拉尔则力争《十二表法》真实存在。他从历史、法律和语言学三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他的理由是: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多有《十二表法》的记载,且常引用其律文,此其一 《十二表法》的内容适合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农村公社解体后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合于公元前二世纪末手工业和商业已有了相当发展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此其二 《十二表法》条文作用的文字,都是当时的古拉丁文,和公元前二世纪以前所习用的拉丁文,其体裁大不相同,此其三。由于相形之下吉拉尔的观点更具说服力,因此其学说获得1903的罗马国际历史学会的最终确认。

关于《十二表法》是否真实存在是一个争议较小的历史问题,自吉拉尔学说获认可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罗马法学者均未再提出质疑意见。

二、十二表法制定前是否派团前往希腊考察

关于是否派团前往希腊考察一问题,国内学者均认为确有其事。如周枏先生认为,法典制定专门委员会派遣贵族三人,到希腊研究梭伦法制,并收集其他法律资料。陈朝壁则认为编订法典委员会由贵族和平民各五人组成,相传委员们被派赴希腊考察法制。(陈允、 应时: 《罗马法》 , 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 1933年版第三页, 第十页, 第十六页至第十七页。)徐国栋认为元老组成的三人团去希腊考察取经,他们 是 Sp.Posthumius Albus,A.Manlius和 P. Sulpitius Camerinus。

否定论者多为国外学者,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他认为从雅典输入《十二表法》是一个虚构,该法应是罗马的本土文化产物。《十二表法》应是拉丁区域各民族的习俗的表现,是拉丁地区部落自然法的伟大见证。且立法团希腊考察说只有狄奥尼修斯记载过,有人认为他是为了彰显自己的祖国是罗马的法律老师而伪造此事。去希腊旅行困难,罗马人的使节不懂希腊语,希腊人没有任何关于他们的记载,使节派出的时间不对,等等理由都构成了其怀疑论内容。据笔者考证,共和国初期的罗马在建筑、文学、饮食方面多有借鉴当时更为强盛的希腊。法典编订委员会派团考察希腊立法符合历史发展的时代特征。且根据诸多罗马史记载前往希腊考察亦有佐证,李维和普鲁塔克均有相关论述。

三、十二表法的载体

国内学界常将《十二表法》亦称为《十二铜表法》,关于其载体争议较大,并未达成一致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是青铜、有学者认为是石材、还有学者认为是象牙或其他载体。这其中以青铜的观点较多。笔者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和作家的文献,研究如下:

第一、象牙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普鲁塔克记载,罗马士兵第一次见到战象是公元前282年的皮洛士战争。伊庇鲁斯国王皮洛士为帮助他林敦对付罗马而率军进入意大利,他的军队中就包含20头战象。战象捕捉自印度区域,并要有御手训练。古欧洲有段战象记载最早的出自公元前6世纪的斯凯勒克(Skylax),但最早与战象交战的欧洲士兵是希腊军队。公元前331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带领马其顿人和科林斯同盟的希腊人在高加米拉之战中,第一次与波斯帝王大流士三世从印度河流域征发的战象部队作战。意大利的地中海气候不适合大象的生存,所以以象牙为载体的象牙制品需从其他区域流入。

另据史学家和作家的记载,至公元前2世纪时,罗马从高卢、西班牙、小亚细亚、腓尼基和希腊等地进口的物品品类繁多,包括金属、皮革、香料、食品、艺术品、精美织物等,并未见记载有象牙以及象牙制品。且根据史学界的通识观点,古罗马王政时期至共和国前期,古罗马从一个小城邦发展壮大。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缓慢,大小战争不断,人们生活非常简朴,不大可能花费不菲的代价从遥远的印度进口象牙以及象牙制品。

第二、青铜雕刻技术日益精进。国内外部分学者认为,《十二表法》刻于铜表。具有代表者有,李维。李维语:该板子是铜制的。此外,历史学家狄奥(Cassius Dio) 说表是青铜制成的,所以后世有《十二铜表法》之说。根据考古考证,不晚于公元前5世纪,罗马社会已经将青铜块作为交易媒介。罗马起初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小村落,这一时期不太可能出现钱币。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罗马才组逐渐使用未铸造钱币的散青铜块(Aes Rude)。大约在公元前338年,古罗马开始出现重阿斯币(Aes Grave)。币身圆形无孔,正面是门神雅努斯头像,背面是船首,币身暂未出现拉丁字母。印有“ROMA”或“ROMANO”的钱币出现则要追溯至公元前3世纪初。也就是说,在《十二表法》制定的年代,古罗马人已经熟练地掌握了青铜冶炼锻造的工艺。但此时人民是否能够掌握铸模或雕刻匠艺则大有疑问。刻有牲畜的“印记铜”则出现于较晚的公元前4世纪。所以,《十二表法》是否刻于铜表依然不能定论。

第三、木材和石材均有可能。接上文论述,考察团前往希腊考察了以雅典城邦为主的诸城邦立法,尤以梭伦立法为重。据部分学者考证,梭伦将法律条文刻在木板上,并向公众高声宣读。徐国栋认为,梭伦立法本身就是公布在十几块法表中。 这也能很好的印证《十二表法》名称的由来。根据考古发现,早在罗马建城之前,该区域已存在木材砍伐和测量工具,人们已经能够使用斧子。木材也是人类建造居所最容易获得和最初的材质,因此部分学者也认可木材载体说。至于石材,古罗马在建筑、城市规划方面也多有借鉴希腊。古罗马在王政时期已经建造有宏伟的塞尔维城墙和先进的下水道工程。虽然更为复杂和宏大的公共浴场、斗兽场、万神庙等要到共和国末期甚至帝国时期,但共和国初期将法律条文刻于石表未尝不能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十二表法》刻于象牙版的可能性最低,至于青铜表(柱)限于工艺水准也不大可能。木材或者石材是最有可能成为载体的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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