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航
江西师范大学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不仅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市,也规定了设区市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只能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在特定事项享有立法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立法保障。但在立法实践中,不少设区市拿不准具体的范围,出现了怕立法、难立法、少立法的问题,依旧靠着行政管理手段解决问题,与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初衷背道而驰,或者是立法难以凸显地方特色,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很好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以上种种问题,都制约了立法权的有效行使,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此,研究设区市立法权限和地方特色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立法法》所规定的设区市立法范围是给设区市立法工作的“紧箍咒”,设区市不仅应在规范事项内行使立法权,更应充分有效合适地行使立法权。但因法律条文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给设区市立法部门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带来的挑战。明确立法权限,一方面有利于避免重复立法,设区市立法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若缺乏具体的权限范围,就容易造成不同层级立法机构之间界限不清、权限不明,设区市立法没有针对性,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设区市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使设区市立法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当地法治水平,用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极大防止了当地政府部门突破上位法的权限,用立法手段达到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
因此,提高设区市立法质量有必要明确立法权限。一是明确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条件,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对于设区市而言,已经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承担义务者和权利人的范围、条件和内容,明确了特定术语的外延与内涵,限定了行政主体及其职责范围。设区市在立法中就不能随意扩大、缩小或者变更上位法的内容,应深入研究上位法的规定,设区市是否可以另行规定,否则就可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比如某部法律规定对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人最高处罚500元,设区市在立法时就不能规定处罚1000元,随意增加违法行为人的义务。二是明确立法权限范围,在城乡管理和建设方面,范围最广,内容最多,包含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城乡公共秩序管理,甚至包括城乡人员、组织的管理,这一界定应作扩大解释,以便通过法治方式推动设区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参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等,也可以对社会环境就比如城市噪音、“三废”处理等问题进行立法约束;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一些设区市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资源丰富,更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好这些资源,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三是加强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在遇到难以确定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寻求良好的解决方案。
凸显地方特色是设区市立法所要追求的重要目的,也是地方立法的客观要求。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水平和发展情况参差不齐,通过赋予设区市立法权,使地方因地制宜、随机而动解决各自的困难和问题,地方特色越突出,越能有效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越能反映出立法质量的水平。不仅应当明显区别于上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立法目的,更应要充分反映和作用于在本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有效服务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民众的日常需要。同时,设区市立法不应直接照搬或者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更应当注重补充和细化,在当地经济社会和社会民众急需但上位法又没有作出规定时,也应该大胆立法,创新性提出立法解决方案,解决实际问题。
地方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中央立法相比,设区市立法在立法形式上不要求体例完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熟几条制定几条”,突出“少而精”,针对性解决本地问题,比如南昌市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横冲直撞、与机动车抢道、闯红灯、随意变道的乱象,就制定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提升了城市形象,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顽疾。二是与同位阶的其他设区市立法相比,在内容、形式、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是调整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两者内容就有所不同,前者不仅创设了如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信用评价体系等五项新的机制,还明确了“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物业行政管理体系,重点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而后者重点规范业委会的行为,针对小区业委会存在资金“公款私存”、换届后财务凭证长期不移交、财务混乱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通过不同的方式保障业主的权益,解决物业管理矛盾与纠纷。三是防止过度创新,凸显地方特色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合,不能为了特色而特色,缺乏实用性,反而浪费了立法资源。
明确立法权限、凸显地方特色是设区市在立法过程应当着重注意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处理得得当与否,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和能力,也可以反映出当地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随着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设区市立法质量也会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