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财 湘潭大学
根据中华网报道整理事情经过:苏州大学研究生史国平的导师邀请课题组同学近50人(包括史的导师在内,共有4名老师),2017年1月15日晚,一起在江苏大学对面的"家味道"举行寒假离校前的聚餐活动.聚餐活动在18点左右开始,22时零3分结账,共消费5630元,5桌师生共饮海之蓝(白酒)13瓶,一品苏黄养生态(黄酒)5瓶,特种兵(饮料)7瓶.随后,史国平与部分同学在餐厅聊天至22时15分左右,并与同学同行于22时50分走回自己宿舍.回去的路上他还吐了一次.回到宿舍后,23时06分史国平与其女朋友微信通话9分10秒.在通话后不久,他就倒在地上,室友见其异常后,立即联系学校的老师,23时27分用滴滴打车将其送往(镇江)江滨医院(镇江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之一)抢救,抢救至次日凌晨1:20左右,医院宣告史国平抢救无效身亡,诊断结论为猝死.
面对史国平的猝死,史的家属称,史国平的身体很好.一个多月前,他作为保送生(博士)参加体检,什么毛病也没有.史国平之死肯定与饮酒有关. "聚餐我们不反对.但是老师在场,怎么能让学生喝酒?而且一喝喝这么多." 史的舅舅韦先生说,可能因为史国平被保送为博士生,饭局上肯定要庆祝,导致他多喝.但他认为老师不应该说"要喝好,要喝多"的话.史的母亲韦女士说,"史国平平时在家只喝一点啤酒,白酒根本不喝.而这次他喝下的白酒超过半斤,老师不但未制止学生饮酒,反而劝酒.一名参与聚餐的学生对家属称,饭局上老师说'要喝好,要喝多'."史的母亲认为,在场老师对此应负一定责任.
目前负责善后的校方工作人员未承认校方有任何责任,称出于人道主义支付抚恤金15万元.
网友对这则新闻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评论.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校生,就这则新闻我想尽可能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并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根据史国平发给女友琪琪的微信记录"晚一点没事,今天哪有机会吃,就是喝,坐在老板(导师朱老师)那一桌",以及史的舅舅韦先生说的,"可能因为史国平被保送为博士生,饭局上肯定要庆祝,导致他多喝."从"就是喝"、"多喝"可以推定,不像史国平母亲韦女士说的,史国平白酒根本不喝.
其次,史国平的导师朱老师组织这次寒假离校聚餐,很有可能是因为史国平在一个多月前,他刚被确定保送该校的博士生而庆祝.中国向来有"谢师宴"的传统,该名研究生被保送为博士,本应学生请客.现在史国平的导师不仅出钱,而且还请了包括师生在内近50人为其庆祝.这说明导师非常看重史国平.所以,老师请客喝酒,这不是一个可以指摘的事情.
据北京青年报报导,朱教授称,从当晚饭局上的情况看,史国平比较兴奋,目前还不清楚导致他死亡的真正原因."史国平是我的好学生,因为他品学兼优,我才推荐保送博士生的.他的父母知道我对他有多好.这是我破天荒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最好的学生失去了,我的心情也不好."这段话应该是肺腑之言,也再一次说明老师对学生的关爱,以及对史国平猝死的痛惜与无奈之情.
再次,根据结账单显示5桌师生共饮海之蓝(42度白酒)13瓶,一品苏黄养生态(黄酒)5瓶,特种兵(饮料)7瓶.并非某些新闻媒体错误报导的25瓶白酒.按照人数比例分摊,大约每桌不足3瓶白酒和1瓶左右瓶黄酒.因为男女比例不详,无法推测史国平具体喝了多少酒.但根据一同参加聚餐的同学的说法,史国平喝了三杯白酒.按照普通的二两的一个杯子,可以推测史国平喝了六两左右42度的白酒,按500ml等于1斤计算,约300ml.据医学研究,酒量跟基因有关.因为每个人的身体不同,单从饮酒的量上,我们无法得知六两白酒是否是一个人的极限.目前,除了医学检测可以知道一个人的酒量外,我国没有具体的或者比较普遍的标准评价一个人承受的酒量的限度.因此,我们无法依据结账单的酒水数量,评判请客喝酒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
另外,根据苏州大学校方回应,朱老师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天他特意嘱咐:"为确保聚餐安全,晚上博士穿插到每一桌,严格控制白酒总量."20:30左右聚餐结束回去后,他又通过微信询问同学们是否安全返回宿舍.这些细节也充分说明史国平的导师朱老师对学生关爱有加.所以,新闻媒体应尊重事实,不能为博得眼球而扭曲事实.同样,不明事理的网友,应该理性看待这件意外事件,不应恶意中伤老师.
然后,关于在场老师对史国平的死亡是否应负一定责任的问题,我仅发表个人意见.
首先,确定刑事责任要通过尸检,查出死亡原因.就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史国平的导师出于好意宴请,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其他同学是否有作案动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其次,确定民事责任问题.一名参与聚餐的学生对家属称,饭局上老师说'要喝好,要喝多'.据此,史的母亲认为,在场老师对此应负一定责任,这一说法站不住脚.第一,通过尸检确认死因.如果确系醉酒身亡.第二,关于劝酒问题.根据以往的判例和法官的说法,下列四种劝酒情形才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喝酒;(3)未安全护送饮酒者;(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关于饭局上老师说"要喝好,要喝多",不符合后面三种情形,但能否达到强迫性劝酒呢?强迫性劝酒要求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这里仅凭一句饭局上老师说"要喝好,要喝多",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也无法判断在场老师主观上对劝酒存在过错.此外,史国平在同学的陪伴下于22时50分走回自己宿舍,回到宿舍后,23时06分史国平与其女朋友微信通话9分10秒.通话后不久,其倒地.同室2名同学发现后,于23时27分将其送医抢救.从发现史国平异常到送医时间不超过不超过20分钟,不能证明学校对史国平积极施救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次事件中,据朱老师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天他特意嘱咐:"为确保聚餐安全,晚上博士穿插到每一桌,严格控制白酒总量." 20:30左右聚餐结束回去后,他又通过微信询问同学们是否安全返回宿舍.可以说明老师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不适用该条款.家属和网友不能因为聚餐的组织者是老师的身份,而强加更多的无理的道德责任.新闻媒体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随意误报莫须有的东西,误导民众的判断,抵毁老师.因此,就目前来说我个人认为比较说得通的是,该名研究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民法通则》○2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史国平的导师朱老师和一起聚餐的同学,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合理补偿死者家属.目前负责善后的校方工作人员未承认校方有任何责任,称出于人道主义支付抚恤金15万元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对于家属的悲痛之情我们可以理解.但通过炒作的行为,误导民众以希望得到更高的补偿额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在这次事件中,不仅家属是受害者,学校老师也同样是受害者.如果任由媒体发酵,偏离正轨,很有可能引发以后师生能否一起吃饭,师生将如何共事、相处的一系列问题.老师还敢带学生吗?像遇到这种情况,假如我们国家养老体制更完善,国家对这种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起责任,也许这场闹剧就不会出现.
据江苏大学校方回应内容第三项:1月19日,史某某家长针对最近媒体报道其子猝死一事发出声明.声明对学校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积极协调处理表示认可,对媒体的不实报道给江苏大学和导师朱老师造成的负面影响及伤害表示歉意.并恳请相关媒体不要继续转载,也请网民不要转发及恶意评论,让死者安息.事情经过发酵后,总算可以"完满解决"(我不知道背后是否有交易和妥协).
最后,我想说每一场闹剧的背后都牵动着利益,同时又反映着当下的社会问题.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内心的道德和外在的法则,但我们可以让自己不为金钱利益泯灭良知,可以在纷繁复杂的新闻中,让自己形成应有的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注释
1.2003 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1986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