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阳 海南师范大学
任意解除权是指企业或个人中的任意一方可以在任何条件下解除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法最大的不同是,合同法需要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合同。而任意解除权则无这一条件限制。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是对其适用范围,应用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目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合同解除的中间环节,运行良好。但是由于细节问题上无法做出规定,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其存在误解,或者是故意的行为。导致任意解除权应用后,利益分配不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任意解除权的使用实际上要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使用,其任意性是为了减少中间程序,促进企业发展,而其要求就是要满足双方的利益。但是目前的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对对方利益的考虑较少。出现了任意解除权任意用的现象,失去了法律约束意义。
根据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解释还存在歧义。导致应用中大量的赔偿不能得到解决。企业不愿赔偿,个人认为应得到更多的赔偿,都是缺乏细节规定造成的结果,合同法纠纷也经常出现。
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范围较大,在对其解释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对其应用适应性上,存在大量的异议。这类存疑解除现状,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误解和纠纷。因此,要明确其应用范围,笔者将对其进行分析如下。
合同的签署是在员工和企业双方共同认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完成既定目标和相关信任就是其基础。信任管理属于主观范畴内,但是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合同履行上,就需要双方的相互信任,在合同结束时,能够主动去满足对方的利益。一旦双方的信任关系发生改变,则会签署的合同急促也会消失,就容易造成利益纠纷,此时需要合同法的保护。需要任意解除权来保护不被信任方的利益。当然,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无论是合同内容是否为有偿,对时间长短的规定是多少,双方均应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当一方利益受损时,可以在任意时间进行合同解除。这一形式具有长期的应用,委托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民事委托,主要特点就是无偿性。但无偿合同并不能等同于正式的合同,其约束性不强,当事人无法从合同中脱离出来。委托合同内一方当事人要在任意情况下从中解脱出来,无需勉强合同的另一方取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法》已经表示在任意情况下,均可以使双方利益相同,但是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和既得利益不同,这样就会出现不均等性。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利益中处于劣势地位。当合同内存在相关利益纠纷时,任意解除权应偏向于被保护方,保证弱势全体的利益。也就是应该由利益缺失方持有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意义还在于用于维持经济市场稳定。
任意解除权的应用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益不均等现象,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前我国合同法中的应用。整体的现状表现为解除后可能存在一定的权益受损。需要从应用范围,合同任意解除权时间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对目前任意解除权进行范围限制,在保证公正,公平前提下应用任意解除权。通过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分析,不断的细化任何解除权的限制条件,另外要维持目前合同解除的直接性,也就是在满足解除条件下,要快速的予以解除。约束企业的恶意或者混淆概念行为。
对于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而言,当不能产生利益的情况下,结束合同,减少中间程序可以实现双赢。但是在任意解除权这一前提下,需要最大程度的满足合同双方的利益。要从人性化角度弥补损失方的利益。从法律角度细化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机制。通过合同法限制解除时间,在保证个人完成公司工作,并且得到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合同。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对于任意解除权的应用,应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严格控制违规现象。确保合同签署双方的利益。通过任意解除权来保障利益,推动法律的完善。另外,从法律制定角度讲,还需要明确和扩大其使用范围,对使用时间,应用范围进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