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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各种数据信息的急速膨胀,在当今时代,我们甚至可以用“信息就是力量”来替代“知识就是力量”。有价值的数据信息逐渐成为一种资源,因此数据信息财产权的兴起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通过大数据平台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公众环境信息权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环境信息权是人类环境危机与现代信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信息财产化理论中,数据信息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数据信息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公众不断参与到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也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仅仅依靠政府或企业较为狭窄的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已经不足以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因此,基于两大背景要求:一是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二是回应信息财产化理论对于环境信息流通的财产化需要之问题,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应运而生。
本文将“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定义为公众对其所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具有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非法获取的,并对自己所掌握的环境信息依法享有积极自决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他人提供环境信息以获取对价性经济利益或某种经济奖励的权利。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重点在于“受益”,具有独特的权利功能及地位。从我国环境信息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的现状以及2016年3月环保部提出的通过大数据平台来推进生态环境决策与监管的要求来看,构造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数据时代给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产生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唯有对大数据视野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造的现实需求与价值、法律构造原则、法律构造依据等进行梳理和总结,才能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生成打下坚实地基,才能发挥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重要价值。
1.大数据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提出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与便利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信息时代,人们的社会活动将主要依靠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获取、传输与处理。具体在环境信息领域,一方面,现代环境监测设备的生产使用,极大地增强了环境信息获得的便捷性。这些设备操作方便、便于携带且不须强制性检测,社会公众可轻易获取、使用。另一方面,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为非组织化公众提供了平台,而微信的兴起与普遍适用更是将这个平台推向了新的高度,环境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公益活动中。智能手机技术的提高可以将环境信息监测从过去依靠专业人士才能完成的任务,转变成公众自己也能进行环境信息获取、利用的活动,由此比较容易地实现更深度的、大范围的环境信息采集、流通,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2.大数据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提供了动力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环境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公众的信息权利意识觉醒,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应运而生。在大数据时代,环境数据信息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资产,促进环境数据信息资产流通融合,激活环境数据信息的市场价值,释放环境数据信息治理红利。因此,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资源背后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提供了新的动力。当然,大数据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所提供的不仅仅是经济动力,还有以大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动力为助推,以市场为手段,对环境信息资源予以充分的利用,从而实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确立和构建的目标动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环境信息虽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环境信息公开权掌握在国家手中的观念以及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忽视催眠了个人的信息权利义务意识,这也导致了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十分艰难。但随着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大数据对于个人的影响越来越大,每个人的生活都被数据所包围,在此之前缺少存在基础的信息权利意识和信息义务意识重新生根发芽,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之有效构建提供了根本动力。
3.大数据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现代化大数据技术的充分发展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资源,进而节省了加工环境信息的成本。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急速膨胀的同时数据信息的种类和内容也变得丰富起来,瓦解了现有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不愿共享的环境信息权体系。大数据时代下的公众环境信息权的基本定位是过程化、开放性、社会化的权利,即公众环境信息权不只是封闭的构建性权利,也应当是开放的演化性权利。在数据预测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环境信息的价值和影响结果产生了“蝴蝶效应”,对公众环境信息权体系进行法律再造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益束价值性权益。这是基于大数据视野所得出的具有创新性的认知,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另一方面,得益于大数据更强大的整合、传播功能,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获取变得容易许多;并且政府大数据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商业领域也越来越重视大数据的应用,随着数据技术越来越成熟,如果一旦实现政府大数据、商业领域大数据应用与个人数据的对接,那么会极大地降低公众收集、整理、加工环境信息的成本,从而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1.大数据带来了数据共享的伦理问题
由于我国信息权长期以来处于权利空置的地位,缺乏对信息权利意识以及信息义务意识的思想基础。而环境信息权在我国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权利,除非密切关系到自身利益,否则公众不会主动获取环境信息。因此在数据信息铺天盖地而来的时代,赋予公众一定的信息权利,难免会由于信息权利义务意识的缺乏而带来一系列的数据共享伦理问题,例如:对数据进行垄断、传播虚假数据、侵犯他人数据、窃取他人数据成果等等。这与我们利用大数据来解决环境问题、进行环境保护的使命相悖。由此,在研究大数据视野下的公众环境信息权体系的法律再造以及在对公众赋予环境信息财产权利进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建的同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共享管理规定以及如何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信息权利义务意识是我们在大数据视野下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2.大数据对环境市场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伴随着环境信息流通市场的形成,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之构建要求也逐渐升高。环境信息流通市场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任何市场交易都会产生投机行为,市场交易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会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的竞争手段来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会导致无序的竞争,最终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更丰富多样的环境信息、更复杂难控的环境信息交易主体充斥着环境信息流通市场,基于数据信息的虚拟性,环境信息交易主体难免会因为利益驱动而做出传播虚假数据信息、垄断数据信息、窃取他人数据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交易行为。然而仅依靠市场的自发性不足以调节大数据视野下越来越复杂的环境信息流通市场,仅依靠原有的信息权利规制法律法规也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下对环境信息流通市场的监管和治理。因此,大数据时代如何建立起环境市场的监管体制、合理科学规制环境信息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如何使环境市场的规制制度更好地与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社会效益的切实保障以及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实施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相结合是我们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环境信息享益权是为了保障环境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权利。大数据视野下,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在人类生存危机严重,环境事故频发的今天,设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不仅是数据时代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对社会现实和环境现状的积极回应。现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来推进生态环境决策与监管工作是我们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和发展是这个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由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产生的现实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
1.填补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保护需要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十分滞后,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法治化以及公民参与环境工作的趋势。就目前看来,环境信息权理论尚处于萌芽状态,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更是无人探及。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缺失以及滞后发展会导致对公众环境信息权乃至公民的环境权的侵犯。环境信息权不应当是一个空置的权利,反而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将公众环境信息权落到实处并对其进行保障的重要环节。信息财产化理论认为信息权是一种所有权,放在环境信息权中亦是如此。在当前社会,我们对于信息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他人信息权的侵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然而公众通过劳动,消耗精力、金钱,所获得的环境信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设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可以使公众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环境信息得以保护不被侵犯,与此同时信息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换句话说,在大数据信息时代,树立正确的信息义务意识是我们发展环境信息权利的前提,也是激发公众利用环境信息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动力。
2.满足公众参与原则良性发展的需要
公众参与原则的不断发展对公众提高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管理决策工作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掌握现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善。虽然我国在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上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我国对环境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已经充分意识到公众参与原则是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体现环境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国在不断改善国家机关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持抵触态度的现状,在实践中推进和落实公众参与工作。事物的发展是相对的,在公众参与原则不断落实的同时,公众也需要提高自身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环境危机愈发严重的今天,虽然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崛起,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公众对于主动参与环境管理决策工作的积极性极低的现状。笔者认为,公众缺少参与环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公众对环境现状的了解处在一个模糊朦胧的状态,也就是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掌握程度较低。第二,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较少、范围狭窄,想要依靠公民主动来获取环境信息也十分困难。在当今社会,当我们对一件事情怠于进行或者难以决策时,究其根源往往是缺少信息,因此,信息对于今天事物快速发展的社会至关重要。环境信息的掌握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公众是否积极作为来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也关系着公民在参与环境工作时做出的重大环境决策。而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则可以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将信息的财产利益作为驱动力,激发公众自发地关注、收集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资源的循环与充分利用,以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工作的积极性和管理与决策的质量和水平,迎合公众参与原则发展的需求,为公众参与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经济价值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经济时代已经加速到来,这将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数据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一部分,进而影响到人类的价值体系和经济发展方式。当前,我们正面临法制发展不能适应数据经济发展的尴尬局面。缺失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更遑论信息权利制度的专门立法,而数据财产化理论的学术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个人的数据的财产权益更是被忽视不见。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已经变成了一座巨大的数据库,社会中的人和物都被数据紧紧联系在一起。“大数据被演化成为创造巨大价值的新型资源和方法,数据不断发展为新型资产,同时也越来越被市场赋予巨大的商业价值。”我们应当认真审视数据权利的重要性,只有重视数据权利,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数据才能更好地为我们所用;只有重视数据权利,唤醒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数据安全,减少数据流通的障碍,为数据经济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数据权利并非孤立地存在,它的建立需要多个领域共同协作发挥作用,而在我们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的要求越来越急迫的今天,环境信息领域对于信息更充分、更畅通涌流的要求使其成为了数据权利发展不可或缺的阵地之一。 反之,想要促进环境信息更加畅快的流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数据权利的构建。以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保护环境信息领域中个人的数据财产权益,促进数据经济发展,这对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有着重要意义。
2.政治价值
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不仅存在着经济价值,在政治方面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首先,目前我国仍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之中,政府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障,促进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在大数据视野下,重视数据权利和个人权利以及二者的结合,不仅能促使公民积极行使个人的权利,推动民主行政的发展和完善,也能促使政府不落后于大数据时代变革的脚步,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牢牢抓住机遇与挑战。客观地说,公众环境信息市场化的进程实际上也是环境治理民主化的进程。
其次,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立可以弥补政府环境信息监测方面的不足,提升政府环境信息治理能力。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政府环境监测能力特别是基层环境监测能力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无论是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还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都存在着空白地带,这使得环境监测的死角容易形成,不利于立体化、全方位的监测网络的构建。而通过包括环境信息享益权在内的公众系列环境信息权利的赋予,可使得观众在环境信息领域依法有效地广泛参与成为现实,如此可以帮助政府分担环境信息能力不足的压力。现代通信技术和公众广泛参与不仅便于收集各种条件下的环境监测信息,进而形成更大范围的监测网络,而且能实现对已有传统监测站点的数据补充。当环境监测信息来自多个方面的时候,只要有科学方法,数据和信息本身就能够互相校正和协助,这样既能推动环境信息真相的如实传播,又能弥补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信息收集、管理上的捉襟见肘。
再次,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能够促使公众在掌握更多的环境信息、更加了解环境现状的同时,对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这有利于督促政府及企业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从而可有效避免政府产生环境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现阶段,我国政府正处在角色的转型时期,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在我国环境工作中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将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工作审查、处置等集于一身,是否尽到了真正的职责,社会公众很难判断,甚至真正的真相我们无从知道。从根本上说,设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使公众掌握更多的环境信息既是增强政府环保工作透明度,使政府采取有效环境措施、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也是纠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市场缺陷或失灵的重要力量。此外,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行使有利于打破环境信息垄断,给政府环境行为形成一定的监督压力,避免政府产生环境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为了所谓的“政绩”,地方政府可能会隐瞒环境信息的真相。通过赋予公众主动收集、整理、加工、利用环境信息并可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系列环境信息权利,可实现公众对政府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督,推动政府切实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由此在良性的循环下不断推动我国环境管理工作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道路。
3.精神性价值
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不仅仅承载着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还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性需求。第一,确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满足公众个人对于自由的价值追求。信息的自由流通作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建的出发点之一,很大程度上也是人与人之间对于其自身收集的环境信息流通拥有自主选择权的前提。在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公众对其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非法获取的权利,并依法对自己掌握的环境信息享有积极自决的权利,即可以允许他人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内容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考量,即公众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在不妨碍或不侵害其他主体的其他正当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自由地享受、利用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财产价值的过程。总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立尽可能地满足了公众对自由的追求。
第二,环境信息的流通不仅是自由的,也应当注重对流通中信息权利主体的平等性进行尊重和保护。长期以来,国家决定着环境信息的公开,甚至在我们的观念中,环境信息归国家所有,这造成了公众信息私权和国家环境信息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然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概念的确立有利于理性调节公众环境信息私权和国家环境信息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而通过法权平衡机制提升环境法制的实施效果。一方面,单一的行政强制机制与环境法律调整的现实需求不符。环境信息根本上也是一种环境资源,对于资源的利用不应仅掌握在政府或个人手中,包括环境信息享益权在内的公众系列环境信息权利概念的提出,则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公众环境信息权和国家环境信息管理权的冲突,数据的流通也得以在一个公平、透明的氛围中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公众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包含权利自主性与自决性,因此公众应当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护。这就决定了公众环境信息法律机制的运作不再全然依赖于国家强制力,还与社会各方的协作紧密相关。包括环境信息享益权在内的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出现是对单一环境行政强制机制的拓展,这种拓展所形成的“法权平衡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公众在环保方面的付出和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大数据时代,环境信息权利的发展和完善所带来的自由、公正与平等是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精神性价值,相应地,在这些价值的引导下,公众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第一,在大数据视野下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对实现我国“数据信息财政与数据信息治理”目标的战略价值。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大数据时代,环境数据信息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资产,促进环境数据信息资产流通融合,激活环境数据信息的市场价值,释放环境数据信息治理红利,对于推动建设适应全球化竞争与美丽中国建设需要的“数据信息财政与数据信息治理”同时兼顾的双重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适应时代潮流促进这一目标实现的必然制度工具。2016年3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了通过大数据平台推进生态环境决策和监管的方案。由此可见,大数据平台已经成为了我们丰富和完善公众信息权体系的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在对大数据平台进行利用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出现的事物和新的趋势。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据经济的迅猛发展,这必然会引起对数据资源经济价值的关注,信息财产化理论也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环境信息作为被国家和社会越来越关注的信息资源,也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设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来保护环境信息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给予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数据信息的整合能力也大大提升,通过数据信息的直观反映,我们不仅仅可以浏览当时、当地的环境信息,还可以浏览各时、各地的环境信息,可以根据现有的环境信息对今后的环境状况进行宏观预测,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大数据视野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有着帮助政府完成角色转型的驱动价值。政府力量的有限性导致在环境信息利用和保障上的政府本位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并且在数据时代加速到来的今天,各级政府都密切关注着大数据,因此我国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和服务型政府转型迫在眉睫。我国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长期以来坚持政府主导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不可否认,这一机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优点。基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在环境信息的收集上具有较强的操作和整合能力,因此政府可以收集并掌握绝大部分的环境信息,并从宏观上来制定系统化的环境管理策略。但是物极必反,政府在全面主导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指定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政府主导的环境信息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以政府本位为基础,往往会忽视公众的力量和公众的环境权益。政府在公布环境信息时掌握着公布的主动权,对于信息内容的公布也掌握着主动权,因此在政府本位的指导下,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可能会因为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隐瞒真实的环境信息,从而忽视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的权利行使。其次,政府的力量具有有限性。环境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传播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环境信息成本是政府不可逃避的重要问题。公众对环境信息提出更丰富、更准确、更真实的要求意味着政府须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地收集、整合、传播环境信息,这大大加重了政府的负担。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环境信息成本,政府仅仅依靠自身也很难完成这项巨大的工程。因此,设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大数据平台,不仅可以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和环境权,也可以提高公众主动收集、获取环境信息的积极性,使其在环境信息收集等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和价值,改善政府主导环境信息工作的单轨运行机制的诸多弊端,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社会各级力量的助推下完成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三,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工作的社会价值。在尝试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时,我们认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主体中的“公众”应当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其中,其他组织和团体的作用不容小觑,由于其他组织和团体作为非官方组织,我们往往会忽略它们。然而,由于民间环保团体来自基层,既不代表国家,也不含有盈利目的,单纯以环保为宗旨,因此能够直接反映公众的环保呼声,代表公众的环境权益,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重要形式,并能克服个人环保参与的内在缺陷。甚至可以说,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他组织和团体的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需要其他组织和团体的参与。将其他组织和团体作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主体之一,提高了其他组织和团体在环境信息制度中的地位和水平,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带领作用,用他们更加专业的知识、技术和更强大的感染力,帮助公众提高对环境信息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参与环保工作的可行性和积极性。
权利的构造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并以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权利构造原则为权利内容的确立提供了基础性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应当对构造原则进行详尽的探讨,除了遵循环境法的一般性原则,还应制定符合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特质的构造原则。
在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时,首先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依据是什么。公众参与原则作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管理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并应保障公众权利的行使。公众参与原则体现了我国对于环境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可以说,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民主、科学与否的评判标准之一。“权力(利)配置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层推进机制和长效机制,赋予公众环境权是公众有资格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既然法律赋予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那么为了更好地参与,公众就有权对环境信息的掌握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于知晓当前环境现状的需求,然而公众自发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已经成为公众了解环境现状新的发展方向。在收集、整理、加工的过程中,公众所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立保护了权利主体对于其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取的环境信息的享益权,不仅在自身权利的构造中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也为公众参原则的丰富发展提供了新的内容。因此,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地基。
信息公开原则是构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前提。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原则,不仅是环境政治民主决策的保证,而且事关公众的自身环境权益,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公众对周边环境的知情权、对环境政策的参政权和督政权以及对环境信息的享益权的保障程度也越高。目前公众主要有两种方式获知自己想要的环境信息。一种是政府、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另一种是公众依法申请政府依照申请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这两种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政府机构以保护国家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这使得公民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不利于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及时实现,公众的清洁、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权益的及时保障自然显得更加困难。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概念的确立赋予公众主动获取、利用环境信息的权利,成为上述两种方式的有效补充,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足,被动公开的环境信息有限,都需要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自身的环境信息权益。综上,就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与环境信息公开原则的关系而言,环境信息公开原则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得以构建和实现的前提,反之,公众环境享益权的构建和实现反过来又可极大地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原则的丰富和完善。
将平等原则纳入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造原则的意义在于建立公众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公众环境信息权中,公众享有参与、传播、享益、监督和救济环境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平等原则,在环境信息流通的过程中,公众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可以平等地行使权利来获取掌握环境信息。这包括两种含义:第一,基于平等原则,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建应当致力于消灭:一部分人掌握控制环境信息,而另一部分人被动得知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的现象;第二,在环境信息流通的过程中,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立应当保证权利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以及平等地得到救济和保障。
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具有环境保护这一特定法律使命与公共利益这一专项特性,即其在权利运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环境保护这一特定要求。因此出于对环境信息经营效率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考虑,若完全依照公民个人意识来占有、控制、支配掌握的环境信息,则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的公众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也应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促进环境信息数据共益,维护环境信息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等。因此利益平衡原则可以说是公众信息私权和国家环境信息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缓解机制,不能为一方而绝对地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即公众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只有在不妨碍或不侵害其他主体的其他正当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自由地享受、利用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财产价值。
收集限制原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八项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之一。根据这项原则, 收集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应加以限制, 且任何相关资料的数据内容均须在适当情况下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取得。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也应当适用于环境信息的享益行为。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处分环境信息的手段与目标必须合法、公平、正当,且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产生、运作和消灭都必须以合法为基础,对权利的任何侵犯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只要没有规定救济的相关内容,权利的构建即使具有可行性也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无法真正地兑现。因此,救济原则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不可或缺的构造原则,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提供司法实施保障。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的救济原则是指权利主体的享益权在受到侵犯时,公众有权寻求法律的救济,例如提起诉讼等。公众对其所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非法获取的,并对自己所掌握的环境信息依法享有积极自决的权利,因此当权利主体受到非法的侵犯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权利构造时遵循救济原则设置相应的救济制度也是“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思想的体现。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信息技术的飞速扩张对环境治理中公众环境信息的收集、分析、共享、运用、收益等多个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公益与私益的混同使得权利边界变得模糊。因此在涉及公共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时,应当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活动和环境信息流通的财产化需要问题催生了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概念。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具有环境保护这一特定法律使命与公共利益。由于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环境权益主体的多元性、各主体对环境需求的多样性以及社会中多重利益交错的复杂性,公众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个体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一方面,依据信息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公众自身通过收集、整理、加工所获取的环境信息是其耗费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时间得到的,因为具有一部分财产性。因此,公众可以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对其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必要做过多限定,仅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基本真实、准确、及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即可。另一方面,由于环境信息关涉到公众的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仍有权强制要求个人公开其掌握的环境信息,此时就要对该类要求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做出界定。笔者认为,需要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政府、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团体未掌握的环境信息;(2)此类环境信息必须是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人身、财产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要求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具有急迫性,只有及时公开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环境危害。当然,这种强制性公开并不等同于无偿性公开,事后国家仍应给予公开者补偿或奖励,以抵消其在测量收集、整理、加工过程中的劳动付出与知识贡献。这样做对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信息的收集、加工、利用活动中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环境信息的公共利益性要求在环境信息的大规模收集、整理、加工甚至交易中,不能只是站在环境信息用户的单方立场考虑,而应对环境信息的流通进行必要的规制。反之,如果我们不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边界进行界定,那么一旦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那么公众的权利也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总而言之,确立好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边界,法律才可以对其进行切实的保护。当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行使可能与他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对权利与利益以及其他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缓解和解决冲突的重要内容。有“大数据时代最强法规”之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是欧盟议会于2018年5月正式通过的强化个人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数据保护规则。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的第23条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限制中提到:“为保护其他数据主体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可以对数据主体的权利采取措施以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条为我们设立合理、正当的公共环境信息享益权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虽然享益权主体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应当通过对双方权利的权利属性、重要程度以及权利的构建目的进行权衡。当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重要性低于他人的权利时,享益权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让渡于他人的权利。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社会的发展,新型权利以及新生法益、利益的不断出现使得权利、法益、利益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传统的利益位阶规则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对新生利益、法益和其他权利之间进行衡量的需求。在实施大数据视野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时,一旦与其他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我们应当从何种角度对二者进行价值衡量、何时需要享益权主体将权利让渡于他人权益是今后我们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进行进一步研究时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现有关于公众环境信息权体系的研究视角单一、视野狭窄,理论创新价值与制度完善意义十分有限,不符合大数据语境下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民主化与法治化的时代要求。作为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益束价值性权益之一的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一项新兴权利,明确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法理基础,探讨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构造原则,界定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概念内涵,解析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多元特质,厘清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边界,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理论创新的重点与制度塑造的关键。
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通过权利要素说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证成可以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有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属性中最重要、最不能缺少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基于利益论,“构造一项权利的本质在于,将某主体的利益置于保护之中,以和特定人进行对抗,手段是给予后者以义务、无能力或责任 (依保护需要而定)”
。权利就是证明别人义务的利益。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从而得以设立,是为了将一些利益保护起来;权利之所以被称作权利,也是因为利在其中。权利总是为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庞德认为,利益是一个主体以道德的理由认为他的某种东西需要或者应当被承认和保障。权利之所以产生,是某些主体对利益的获取得到了社会统治集体的肯定,并通过设计一定的制度和规则来确保利益的实现。对于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来说,它是通过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活动和环境信息流通财产化的积极回应来保障公众环境信息权利得以实现,以及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不断提高的享有利用获益的需求。在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由于将环境信息纳入市场经济运行中,环境信息便有了信息财产的显著特征,从而公众所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的财产利益也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更进一步说,环境保护作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建的使命和宗旨,也体现了公众对于其环境利益进行保护的追求。因此对公众环境信息的财产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催生了法律权利层面的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第二个要素是主张。基于主张说,“构造一项权利的本质在于拥有权利者可以有效地要求或主张相对义务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权利之所以被称为权利,并被明确地提出,除了表示它所代表的利益和行为受到法律强制的保护以外,还预示着它可能会受到侵犯。权利主体在主张权利时往往会受到对该权利持否定态度的一方主体的阻挠,使得权利主体的权利实施很难得到保障和落实。在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可被视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根本压力以及纠正环境保护领域政府缺陷或者失灵的重要力量。权利主体应当提高自身的信息权利意识,积极地主张自己通过付出劳动获取应得的利益,以防政府可能会对权利人权利进行抑制或侵害的危险。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基于资格说,“构造一项权利的本质在于主体享有权利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有无权利的前提在于主体是否具备或符合某些条件”。环境信息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或隐私信息。自然生态环境为公众所有。根据公众信托理论,环境并不属于某一组织或个人,因此环境信息的所有并不掌握在环境信息享益权主体手中,即并不归某一个体、组织或团体所有,其是通过信息技术对环境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得到的,享益的也是因自身劳动的付出,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主体的资格是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
第四个要素是权能。基于权能说,“构造一项权利的本质在于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一种权能”。权利必须有一定的权威保证实施。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威在法律确定以前,来源于公众对其获取的环境信息所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以及公众对于其环境权利的保障要求。现在,对于公众环境信息权体系进行法律再造的新时代要求,也是回应了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法律权威。公众的环境信息财产权益不应当被忽视。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基于自由说,“自由是权利的一个本质属性,自由也是权利的构成要素,那么权利主体就能够根据自己的想法和主张而不受其他的干扰的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构造一项权利的本质在于,主体权利的行使是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与免受一切非法的干扰的行为自由,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根据权利的自由要素,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自由地行为,不受其他强制或者限制,而对权利主体自由的保障则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立可以保障权利主体为主张利益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也可以保障权利主体自愿放弃权利,排除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可能的制约因素和障碍。
权利的权利要素证成,只是说它符合一般意义上权利的构成要素或构成条件。而独立性,或者说在特定法权体系中独立地位证成,是说它应与其他相关的类似权利区别,比如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信息使用权、让渡权。因此,我们也应当从这一角度入手去证成该权利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环境信息享益权在基本内涵上的独立性
权利概念是法学研究与制度构建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权利概念贯穿于法律现象的各个环节和法律实践的全部过程。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自出现以来就备受国内外广大环境法学者的关注。环境信息知情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环境权,在有关立法与制度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可。在大数据时代与环境治理现代化转型时期,从环境法学的“理想图景”和“问题意识”两个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法学理论研究方法探索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改造与拓展,从而构建完整的环境信息权利体系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法治课题。
第一,对公众环境信息权与环境信息享益权二者关系的分析是对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认知的前提。公众环境信息权是一系列环境信息权利的总称,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公众环境信息权下的一项子权利。从新生权利与社会发展关联性来看,随着现代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生权利的出现也日益增多。环境与信息时代的结合“造就”了环境信息权。公众环境信息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或者说是一个环境信息权利束。环境信息权概念的理论提出及数据信息资产化的实践趋势,又催生了环境信息享益权。公众环境信息权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母权利,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公众环境信息权下的一项子权利。赋予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实际上是基于信息市场体制的生成和数据产权保护的时代要求。
第二,根据以上对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权利的基本认知,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进行概念的基本界定与解析。所谓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指公众对其所收集、整理、加工的环境信息具有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非法获取的,并对自己所掌握的环境信息依法享有积极自决的权利,即可以允许他人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首先,从语义上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公众对其收集、整理、加工与环境有关的数据信息,加以有效利用而获益的权利。传统公众获得环境信息只能通过义务主体的主动公开与通过申请等途径去知悉和获取,只能是一种单轨制的被动获取环境信息的模式。引入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参与环境数据收集、处理的积极性,掌握自身所需要的环境信息,更能保障环境信息与公众感受的一致性。公众既可以成为环境信息的需求者,也可以成为环境信息的提供者与环境信息的享益者。其次,从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来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随着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以环境信息为核心的权利束下的子权利,与公众环境信息收集、传播、监督和救济等一同构成了公众环境信息权的子权利。最后,通过确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这一新兴的具体权利概念,可以建立公众环境信息依法提供服务的价值显现功能与补偿机制,从而保障公众在信息享益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最终构建起一套科学、民主、高效的多元环境公共治理范式。总之,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现代环境民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法权名目之一。
2.环境信息享益权在权利性质上的独立性
第一,环境保护终极目标下的信息财产权性。在公众环境信息权中,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自测收集、整理、利用、加工等掌握环境信息。在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由于将环境信息纳入市场经济运行中,环境信息便有了信息财产的显著特征,从而使得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具有了信息财产权的某些特点。尽管如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在权利客体形态、权利行使方式、权利目的等具有物权法中的物或其他信息财产没有的特点。具体而言,一是作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客体的环境信息是无体物,其并不具有有体物的一般特征。进而言之,作为无体物的环境信息,是具有特定功能价值的环境信息集合物或环境信息产品,其不仅具有时效性、可识别性、可控性等特性,也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二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具有环境保护这一特定法律使命与公共利益的专项特性,即其在权利运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环境保护这一特定要求。因此出于对环境信息经营效率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考虑,若完全依照公民个人意识来占有、控制、支配掌握的环境信息,则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中的公众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也应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促进环境信息数据共益,维护环境信息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等。三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环境信息权的一项子权,其设立初衷并非为了满足公众的经济需求,仅是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补偿机制来刺激公众参与环境数据信息收集、利用的积极性。虽然在权利运行过程中也可能体现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利益,但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立法宗旨仍以保护环境为终极目标。
第二,内在私益与外在公益二性并存。“一种纯粹的外部视角或者内部视角的观察,对于我们观察这个具有反思能力的现代功能子系统而言都是不够的。”欲了解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基本特点,不仅需要内在功能即从其内部视角进行观察,还需要外在功效即从其外部视角进行探讨。可以说,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是一种内在私益与外在公益二性并存的环境信息权。具体而言:一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具有私益性特点。私益是一种与公益相对的源于私人生活所需的权益概念。私益具有自主、自愿和相互性等特点,是与政治国家概念相对应的市民社会领域内的内生性防御性权益符号表达。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生态市民社会建设。如果赋予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则主要益处有:一方面,公众可通过对周边环境的自主测量,收集与分析环境数据信息,根据掌握的环境数据信息判断环境质量的优劣,能及时规避环境风险,从而为自己或者他人创造环境质量收益。另一方面,随着数据经济的突飞猛进,公众通过新的数据收集分析技术,可以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环境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被市场赋予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产生利用这些环境数据信息的利益驱动,为自己或者他人创造新的经济收益。如此更利于市民的生态理性兼经济理性的“理性人”形象塑造,生态市民社会的环境守法机制更易形成,进而自然减少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成本。二是公民环境信息享益权有公益性特点。公民环境信息享益权的确认与行使能促进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有与增进。因为:一方面,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权利主体是公众,强调以满足公众环境需求为本位,为公众主动、高效、理性参与环境公共治理提供利益驱动力和权利保障支撑,可有效地促进我国环境治理模式从宣誓性的多元共治向行动上的多元共治转变,以此推动政府主导下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局面的真正形成。另一方面,赋予公民环境信息享益权,是基于环境信息的特殊性,其目的在于通过环境信息享益刺激的方式,鼓励公众依法测量、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环境数据,保障环境信息交易市场秩序,实现环境信息的共享目标与经济价值显现,进而推动环境信息产业的发展,有效推动环境合作治理。此外,在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弥补政府环境监测不足、警示公众规避环境风险、推动环境质量立法等众多方面,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有其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
第三,非知识信息财产权性与非严格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财产权性并存。在开放、动态、发展的现代财产权体系中,信息财产是指“附载于一定物质之上的资讯、符号和数据所构成的新型财产”。认可公众环境信息的信息财产权性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进入市场经济运动的基础。不可否认,环境信息作为一种信息财产可以为大家所接受,但作为环境要素之一的环境信息,当然不同于一般的私人物品(如知识产品)与私人人格(如个人隐私),其在获取和利用上并不具有必然的排他性。只要它存在,公众便可无差别地获取利用。具体而言:一是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的非知识信息财产权性。美国学者巴克兰德将信息分为“作为过程的信息”、“作为知识的信息”、“作为事物的信息”。根据这种分类,知识财产是一种介入智力劳动的“创造型信息”。而作为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客体的环境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公众以信息技术的方式将零散的环境数据通过测量、收集、整理、加工等所得,不具有特别的创造性或者说缺少独创性或智力创造。二是环境信息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或隐私信息。自然生态环境为公众所有。根据公众信托理论,环境并不属于某一组织或个人,因此环境信息的所有并不掌握在环境信息享益权主体手中,即并不归某一个体、组织或团体所有,其只是通过信息技术对环境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得到的,享益的也只是因自身劳动的付出,而非天然的享有环境信息这一财产。因此,环境信息并不能严格将其看成一种个人信息财产。
3.环境信息享益权在环境信息权利体系中的独立性
首先,在某种程度上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与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某些功能是重叠的。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是指环境信息拥有者通过合法的传播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公众可以在合适的时间与地点获得并分享环境信息的权利。从二者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相重合的部分:构建通过合理的渠道充分使用、传播、共享环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落实。现代化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改善了政府行使环境信息传播权时存在的对社会公众的环境信息传播权压缩和限制的弊端,使得环境信息通过合理的渠道或方式传播、共享,发挥环境信息最大的价值。同样地,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构建也可以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将信息的财产利益作为驱动力,激发公众自发地关注、收集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资源的循环与充分传播利用。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在法权意义上具有自身的独立意义。在现代化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构建旨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多维度传播环境信息的权利,从而建立人人传播、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环境信息传播氛围。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则是在回应信息财产化理论对于环境信息流通的财产化需要之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是说,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除了更好地传播、共享与利用环境信息以保护环境为终极目标之外,在数据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公众通过新的数据收集分析技术,可以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环境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被市场赋予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产生利用这些环境数据信息的利益驱动,为自己或者他人创造新的经济收益。因此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与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之权能即在内容上也有部分相同之处,例如都旨在促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充分涌流,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各自独立的权利类型。
其次,在环境信息权利体系中出现过环境信息使用权、环境信息让渡权,这与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也存在一些重合之处,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环境信息使用权是指环境信息拥有者对其所拥有的环境信息进行开发利用控制的权利,继而环境信息让渡权则是安排、配置环境信息的权利。二者存在的基础是:政府为掌握的公共信息所耗费的成本是公众通过赋税等方式已经支付过的,因此公共信息的使用、让渡和收益也应当归公众所有。环境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公众具有使用、安排、配置环境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环境信息使用权与环境信息让渡权是从基础上论证了公众传播、共享以及利用环境信息资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更多地侧重于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作为人类环境危机与现代信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借助现代化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信息公开理论与数据新型财产理论的基础上,尊重公众收集环境信息所付出的劳动,保障环境信息更加自由地流通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因此,环境信息使用权、环境信息让渡权与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虽然有部分重合的地方,但是其关系更像是承接关系或者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
大数据时代,环境法治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社会公众对生存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以及对环境信息的迫切需求催生了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概念。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作为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一项子权利,蕴含着巨大价值,其将在大数据时代的推动中逐渐兴起,成为现代环境民主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法权名目和经济增长的新型动力。本文通过对公众环境信息享益权进行需求和价值的论证以明确该权利存在的必要性、对其法律构造进行分析以明确权利构建的核心内容、对大数据为权利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梳理以保障该权利构建的可行性,这是对现实中大数据视野下公众环境信息权演化发展的积极回应,也是对未来构建完善的公众环境体系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