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需求导向到问题导向:社会工作“中国道路”的专业合法性考察

2019-11-11 10:59童敏周燚
社会工作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国道路社会工作者合法性

童敏 周燚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社会工作经过10多年快速发展,到2018年底,全国社会工作发展势头迅猛,已有38.3万个专业岗位、5.1万个服务站、9793家民办服务机构,以及867个行业协会①《2018年度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发布》,《公益时报》2019-3-26。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252.html。这表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已经初步形成,专业服务已经初具规模。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推进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从之前以民政部门为主导的服务推进方式逐渐转变成跨部门联合推进的方式,例如,2016年12月国家卫计委等22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①国家卫健委,2016年《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http://www.nhc.gov.cn/jkj/s5888/201701/6a5193c6a8c544e59735389f31c971d5.shtml;2017年10月民政部等4部委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②民政部,2017年《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http://www.mca.gov.cn/article/gk/wj/201711/20171115006658.shtml,等等。显然,社会工作服务已经深入到脱贫攻坚、禁毒、医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等多个社会层面,关乎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在建立跨领域合作方式的诉求下,急需凸显它的专业性。同时,为了提高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性,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也在2018年相继出台了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等多个服务指南③《2018年度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发布》,《公益时报》2019-3-26。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252.html。因此,如何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工作服务不是操作化不强(顾东辉,2016),服务成效不明显(文军,2018),就是服务缺乏清晰的界限,过于“万能化”(任文启,2017),或者行政化(徐道稳,2017)。事实上,只要接触过一线社会工作者的都知道,并不是社会工作者不知道怎么做才专业,而是专业的做不出来,做出来的不专业(童敏、史天琪,2016)。显然,这里就不只是是否具有专业性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具有是否能够获得服务利益相关方认可的困惑,即服务专业合法性问题。尽管西方社会工作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中很少涉及合法性的讨论,通常把社会工作的合法性视为社会将服务权力转移给社会工作者的过程(Bartlett,1958:5),但是对于我国本土社会工作来说,合法性尤为重要,是专业性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获得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认可的过程④尽管国内学者有关社会工作合法性的讨论集中在服务的认可上,但是他们通常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谈的,主要涉及国家和社会、机构以及文化的认可。本文讨论的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的,指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认可。。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急需这样一种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是一种能够获得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认可的、具有合法性的专业服务。因此,有必要从专业合法性的角度审视我国现阶段社会工作,对我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实践逻辑进行深度考察,找到专业发展路径以及它的专业合法性基础,为社会工作本土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两种实践逻辑中的专业合法性

我国本土社会工作走了与西方不同的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是采取西方的“你找我”的服务方式,而是主动走近服务对象,在他们日常生活的场景(家庭、社区等)中开展服务,所采取的是一种“我找你”服务方式(童敏、史天琪,2016)。从形式上,两者的差别只是一个主动,一个被动,但是实际上,远远不是主动还是被动这么简单的问题,因为“你找我”与“我找你”两种服务方式的社会工作实践逻辑和服务策略根本不同,两者甚至在很多方面正好相反。

首先,“你找我”的工作场所在机构的辅导室或者工作室,是一种特定的工作场所,不同于日常生活场景,服务对象只有符合某种特定要求时,才能来到这种特定工作场所寻找帮助。同样,作为服务机构,也只有当服务对象符合这种特定要求时,才能够接受他(她)的帮助请求,让他(她)成为机构的服务对象。显然,这意味着,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困扰已经危及到他(她)的一般生活安排,这部分的需求变得特别突出和迫切,使他(她)异于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人,出现人们通常所说的“问题”。可见,在“你找我”服务方式中,能否成为服务对象的关键是看问题是否异常,只有当服务对象遭遇的问题变得异常时,他(她)才能被机构接受成为需要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说,在“你找我”服务方式中,判断服务对象的问题是否异常就成为专业服务的前提,它为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其次,一旦服务对象遭遇的问题被确定为异常,他(她)就需要接受机构提供的服务。在“你找我”的服务方式中,社会工作者关注的是服务对象异常问题的消除,采取的是一种修补不足的方式。如果社会工作者跳过这些异常问题关注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安排,不仅会遭到服务对象的质疑,而且同时也会遭受服务利益相关方的批评,觉得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专业性不足。显然,在“你找我”服务框架下,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的是服务对象的异常问题部分,他(她)的服务目标就是帮助服务对象消除这些异常问题,使服务对象能够重新回归家庭和社区,回归日常生活。这样,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专业性越强,也就越能够有效帮助服务对象消除异常问题部分,保障服务的合法性。

最后,因为聚焦于异常问题的界定、诊断和干预,西方“你找我”的服务方式就需要采取一种需求类型化的服务逻辑,根据服务对象需求的类型分门别类地开展专业服务,即根据服务对象某种特定异常问题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类型,再根据需求类型明确服务的程序、方法和技术。这样,“你找我”的服务方式就需要采用类型化、标准化的服务策略,它不需要考虑问题发生的具体场所和时间,也不需要考察服务对象在其中的独特感受,走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标准化服务,只需要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异常问题和需求,寻找某种特定类型的规范化服务。这样的服务越不受具体场所和时间影响,也就越说明它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因为无论服务对象的背景如何、个人感受如何,只要他(她)面临异常问题符合某种特定类型,他(她)就可以接受针对这种异常问题的特定服务。显然,在“你找我”的服务方式中,所谓的合法性是指针对异常问题而开展的服务,而所谓的专业性则是指针对类型化需求而设计的标准化的服务逻辑。这样,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取得了一致,专业性需要以异常问题的合法性为前提,而合法性又需要借助类型化、标准化的专业性才能得到保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把西方这种“你找我”的专业服务模式运用到中国本土的“我找你”的实务场景中,就会遇到异常问题界定中的难题:不仅绝大多数服务对象不认为自己遭遇到了异常问题,即使服务对象真正遇到异常问题,也会因为污名的影响拒绝社会工作者的上门服务。只要细心一些的社会工作者就会发现,他们在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开展服务,首先面临的不是如何与服务对象沟通,而是根本不知道与服务对象沟通什么,既然异常问题无法沟通,那么只能聊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需要。这样的见面和对话,它的专业性在哪里?每一位做过一线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都会问这样的问题。他们在自己的见面和对话中看不到与专业服务的关系,因为他们的经历告诉他们,即使没有经历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也会运用这种生活经验的方式与他人沟通。

相比于异常问题的界定来说,在日常生活中谈论优势和资源更容易实施。这样的做法不仅让一线社会工作者找到了专业服务的理论依据,相信这是一种具有专业价值的服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确确实实能够在中国本土的“我找你”的日常生活的实务场景中操作出来,让社会工作者看到服务的改变成效。尽管这种优势导向的服务策略正好满足了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我找你”的服务方式,但是它能够获得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吗?如果不能认可,这样的专业性也就缺乏了合法性,最终只能变成社会工作者“自说自话”。仔细观察一线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就会发现,这些从优势导向出发的服务有很强的随意性,不仅不同的社会工作者会发现服务对象有不同的优势,而且即使同一位社会工作者,也会因为关注的焦点不同,而从服务对象身上看到不同的优势。这意味着优势导向的服务带有很强烈的个人价值取向,它无法获得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利益相关方的认可。此外,因为谈论的是优势和资源,这种优势导向的服务也就不是服务对象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求。

显然,对于一个专业服务而言,仅仅证明它是有效的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证明它是无法替代的,没有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人做不到,这正是专业合法性的关键所在。正是这一点最让一线社会工作者感到迷茫,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加班、友好的态度以及额外的付出等方式使服务达成一定的改变成效,但是这并不是专业本身。特别当社会工作者的面谈遭到拒绝时,社会工作专业性到底在哪里的疑问就会在他们的心里出现,因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有效服务遭到拒绝后,损害的应该是服务对象,但是一线社会工作者并没有这样的感受。没有服务对象认同的服务合法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信心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可见,由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采取的是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我找你”的场景化服务方式,使得西方社会工作这种抽离日常生活的“你找我”的标准化服务方式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失灵”。因此,中国本土社会工作需要重新回到“我找你”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寻找一种新的能够融入日常生活实践场景的专业合法性。

三、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专业合法性

在这种“我找你”的日常生活场景中,要获得服务对象认可的合法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就必须是服务对象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越是服务对象必需的服务,这样的服务也就越具有合法性,因为如果服务对象得不到,他(她)的生活就会受到损害;相反,如果服务对象能够得到,他(她)的日常生活就会发生积极改变。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工作者能够帮助服务对象找到他(她)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做出的改变,而且能够协助服务对象更有效地应对现有的改变困难时,社会工作合法性才能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显然,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之所以必须做出改变,是因为他(她)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了问题,让他(她)觉得目前的生活状况令自己不满意,需要做出某种调整和改变。这样问题有多种形式的表现,可以是某种焦虑的感受,也可以是某些方面的不适应,甚至可能是某种异常行为等,这些“问题”表明,服务对象与周围环境交流时遇到了阻碍,他(她)必须做出调整;否则,阻碍就会增大,影响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安排。需要注意的是,本土社会工作者由于受到西方“你找我”专业服务方式的影响,常常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从服务对象的需求或者周围环境的要求入手,寻找服务对象必须做出的改变,认为只要是服务对象需求的,他(她)就有改变的动机;或者只要是周围环境要求的,服务对象就必须去适应。前者忽视了服务对象只有把自己的需求放在与具体周围环境交流中,他(她)才能了解自己的需求遇到了什么阻碍,到底需要做出什么必需的改变。同样,后者忽视了周围环境的要求只有与服务对象联系在一起时,服务对象才能知道自己在应对周围环境要求时存在什么方面的不足,到底需要做出什么必需的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做出改变与做出行动是不同的,前者涉及人们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注的是人们目前的生活状况,它与人们目前的生活应对方式相关联,关乎人们对生活的掌控感;后者只是涉及个人,注重的是人们个人内心的状况,不关乎人们对生活的掌控感。因此,为了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做出的改变,社会工作者就不能依据问题是否异常,而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安排,分析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哪些方面遭遇到了问题,这样的问题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这里涉及从两个方面对问题与人们日常生活安排的关系进行考察,以判断是否是必需的改变:关联度,了解该问题是否涉及人们基本的日常生活安排;影响度,分析该问题对人们的基本日常生活造成什么程度的影响。关联度越高、影响度越大的问题,就是人们越需要做出改变的问题,它的合法性也就越强。

一旦明确日常生活中必须做出改变的问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也就有了清晰的考察边界,即以问题为界限梳理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困扰,包括有问题的时间段和生活方面,这些就成为考察的重点,使专业服务能够聚焦。同时,因为有了日常生活中必需改变的问题,服务对象的改变焦点才能够明确,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才能够有清晰的服务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有了必须做出改变的问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也就有了清晰的依据,社会工作者才能够走进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中,与服务对象围绕问题而建立起专业的合作关系。这样,在本土融入日常生活的场景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将专业关系与熟人关系区分开来,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中保持专业自觉,与西方“你找我”的抽离日常生活的陌生人专业关系区别出来。

专业边界、专业目标和专业服务合作关系,只是给社会工作者提供了合法性条件,真正能否让服务对象承认这种合法性,则需要有服务成效,让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看到社会工作的不可替代性。显然,问题的服务成效不是来自于需求满足,或者环境适应,而是服务对象原来应对问题方法的改善,即协助服务对象找到更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法。问题解决方法越有效,服务成效也就越明显。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聚焦于服务对象的问题解决,这样的服务也就有了专业服务基础,即服务对象就有效问题应对方法的基础上,学习新的问题解决方法。这样学习是离不开服务对象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的,即心理—社会双重视角。更为重要的是,服务对象只有在这样的问题解决的学习过程中,才能在变化的环境中增强生活的自决能力,提升对生活的掌控感,使社会工作服务真正拥有专业所秉持的“助人自助”价值理念。可见,对问题解决的考察给了社会工作清晰的专业服务的基础、方式和价值,使社会工作不仅区别于其他助人专业服务,而且具有独特的专业服务成效。

因此,在中国本土“我找你”的社会工作实践中,融入日常生活的场景实践成了基本的服务处境,在这个处境中所开展的专业服务,必然有别于西方那种“你找我”抽离日常生活场景的标准化实践逻辑,它从日常生活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关注问题的解决。正是问题和问题解决给了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使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真正成为服务对象不可或缺、同时也是不可替代的专业服务。

四、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理论探索中的专业合法性

表面上看,中国本土社会工作遭遇的专业合法性困境与社会工作理论探索似乎没有什么关系,社会工作实务就是实务,理论就是理论,两者属于不同领域,似乎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只要扎根一线服务就会发现,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之所以遭遇专业合法性困境,除了实务过程中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不认可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从本土实践中提炼出有说服力的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理论,解释不清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实践逻辑到底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使得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看不清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道理”。甚至就连社会工作者自己在具体服务面前也分辨不清什么才是本土专业的社会工作,进而难以摆脱西方标准化专业服务与中国本土实际处境之间的拉扯。

然而,本土实务快速发展,与本土理论“真空”的矛盾,让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只能处于“无意识”状态,跟着经验走,缺乏理论的专业合法性。本土理论的缺失,使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失去了专业话语权。

加紧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提炼,是当下社会工作者共同心愿,因为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遭遇的专业合法性困境,与理论逻辑有着紧密关系。西方社会工作“你找我”的专业化发展路径采用的是一种抽离日常生活的实证主义“科学化”的理论逻辑,这种理论逻辑强调站在“客观中立”的观察视角分析社会工作实务,追求一种普遍化(超越场所和时间的限制)规律。然而,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我找你”的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在服务对象日常生活中寻找成长改变的路径和方法,既与特定的时间有联系,也与特定的场所相关联,是特定生活场景个性化的选择。显然,在西方实证主义“科学化”理论逻辑下,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就缺乏“科学”证据,成了纯粹经验性尝试。由此,在专业合法性上,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际面临双重压力:西方标准化的专业服务和标准化的科学逻辑。

标准化科学逻辑把理论视为抽离日常生活的普遍化的规律,这与注重实际成效的社会工作实务形成鲜明的对比,理论与实务脱节在所难免。正是因为如此,即使在西方这种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脱节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导致社会工作的一线实务工作者不喜欢理论,把理论视为装点实务“面子”的“门牌”(Orme,2009:65-75),没有实际作用的抽象概念(Orme,2003:131-153),甚至直接呼吁理论工作者停止所谓“主义”建构(Featherstone&Fawcett,1995:25)。特别是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冲击下,这种把理论与实务直接对立的二元逻辑受到一些学者的尖锐批评,认为这样做不仅看不到社会工作实务与理论之间双向互动的关系,任意抬高理论的价值,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简化了实务的复杂性,把社会工作实务作为理论的木偶(Healy,2014:2)。显然,这种情况对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来说更为明显,因为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走的是“我找你”这种场景化的实践道路,实务与理论的对立更为突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的专业合法性的探索,实际上同时也是理论专业合法性的探索,它需要在主流“科学化”的理论逻辑下找到场景实践的理论逻辑。

这种场景实践的理论逻辑与抽离日常生活“科学化”的普遍逻辑正好相反,它要探索的恰恰是人们在特定场所、特定时间的个性化选择,它不是关于是什么考察,只关注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注重怎么做经验反思,以便找到未来应对办法。这样,行动的经验反思就成为这种理论逻辑核心,因为只有借助这样的经验反思,人们才能触摸到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要求,与人们日常生活场景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主观感受和经验才能容纳到理论逻辑中,真正让社会工作理论成为能够帮助人们提升对特定行动场景理解的实务理论。这样的实务理论同时也能够与人们在特定场景中的行动联系起来,使社会工作理论具有清晰的行动取向,能回答未来如何做的问题。当然,这样的实务理论也就自然而然地与人们的成长改变结合在一起,它需要帮助人们找到朝那里走的答案。可见,只有把社会工作理论建立在行动的经验反思上,才能找到融入日常生活的场景实践的理论逻辑,走与西方抽离日常生活的实证主义普遍化理论逻辑不同的建构路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注重个人行动经验反思,理论相对主义就会出现,每个人只在讲自己的故事,看不到自己故事的处境以及这些处境对自己故事的影响。这样,个人行动的经验反思也就需要放在特定场景背后的结构下来考察,因为只有借助这样的结构分析,人们才能把自己视为只是影响环境的一个因素,同样环境也在影响着自己,由此,人们才能超越个人视角的理解局限,提升特定场景中的行动理性。因此,这样的结构分析就能够把个人行动的经验反思从个人场景延伸到社会处境和历史处境。前者运用社会结构理解个人行动的经验反思,后者借助历史结构分析个人行动的经验反思,使个人的行动理性能够真正融入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时空。当然,通过结构分析还可以把个人的行动理性延伸到特定的文化处境中,只不过这个时候运用的是文化结构分析。

可见,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这种“我找你”的专业化路径,需要从具体的场景实践出发总结提炼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的个性化理论逻辑,它始终面临理论的专业合法性问题,与西方主流强调“科学化”普遍规律探寻理论逻辑不同,以人们行动的经验反思和处境的结构分析为核心,强调特定社会历史文化处境中的个人行动逻辑。这种场景实践理论的建构直接影响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的专业合法性。

五、两种实践逻辑的专业合法性比较

显然,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我找你”的专业化发展过程,需要社会工作者主动走进服务对象日常生活,在服务对象具体生活场景里开展专业服务,这是一种场景实践的服务策略,任何服务都不能脱离特定的场所和时间,是一种个性化的应对策略。这样的专业化发展路径与西方所倡导的“你找我”的专业化发展道路不同,不仅不需要社会工作者走进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中,而且也不需要社会工作者关注服务对象“异常”行为之外的“私人”生活,只需要围绕“异常”行为部分找到服务对象行为背后真实需求所在,然后提供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这种需求导向的实践逻辑它的专业合法性就在于服务对象是否出现“异常”行为,而它的专业性则表现在是否能够消除服务对象的“异常”行为,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因此,西方社会工作专业化过程中,注重治疗并且以治疗为基础建立自己的专业化服务系统,也就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仔细比较就可以发现,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空间恰恰是日常的“私人”生活领域,其专业合法性显然不能是“异常”行为的治疗服务,因为不仅服务对象不能接受,害怕社会标签,而且就是服务的利益相关方也不会赞同,觉得这样处理只会增加冲突。显然,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我找你”场景实践的专业合法性是要以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为观察视角,以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问题为焦点,考察这样问题是不是服务对象必须做出的应对和改变。只有以问题为导向找到问题处境中的解决方法,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才能在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中明确专业服务的界限、目标和基础,运用专业的方法和理念协助服务对象实现成长改变,它的专业合法性才能得到服务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不仅只是一个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任何一种实务专业合法性都需要有理论来支撑,甚至它本身就是实践逻辑的理论总结,就像西方这种“你找我”专业化发展道路,它推崇的是一种抽离日常生活的实证主义“科学化”的普遍逻辑,采用一种需求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即对服务对象“异常”行为背后的需求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的需求类型提供不同的服务。这种二元对立的理论思维逻辑是看不到生活场景中的变化的,也不关心行动者在特定场景中的经验反思以及做出的个性化的行动选择。因而,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从某种意义而言,是一种理论的专业合法性,需要创建一种能够真正关怀特定场景实践中的个性化选择的场景实践理论。这种理论以个人在特定场景中的经验反思为核心,注重特定处境中的结构分析。

为了便于理解,将西方和中国本土这两种社会工作实践逻辑的专业合法性的差异进行比较(见表1)。

表1 西方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践的专业合法性比较

总之,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走的是场景实践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它的专业合法性依赖日常生活中问题的界定和解决,它所遵循的是场景化的差异逻辑,即通过特定场景的行动经验反思做出个性化的选择。

六、结 论

近年来,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不仅推进力度从原来单个部门为主转变成跨部门联合推动,而且服务领域和深度都得到了快速扩展,由此其专业合法性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一方面专业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专业服务成效不足和行政化倾向变得越来越明显,急需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能够找到一种富于专业成效且不被替代的专业化发展道路。

与西方“你找我”专业化发展路径不同,中国本土社会工作走的是一种“我找你”的专业化发展道路,需要社会工作者主动走进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中,根据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问题开展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下的具体服务,以问题为导向、以问题解决为目标,采用行动经验反思的场景化差异逻辑,根本改变西方这种以需求为导向、只关注抽离日常生活的“异常”行为消除的“科学化”普遍逻辑。只有这样,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才能找到自己实践的专业合法性的实务基础和理论基础,在“中国道路”框架下,推动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以及与世界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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