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霞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环境资源犯罪的问题也愈加严重,环境犯罪比例呈现逐年提升趋势。如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更好的介入到环境保护,预防环境犯罪中去,在预防和惩治上下功夫,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与惩罚性的法律措施相比,环境犯罪领域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是以防治环境损害为目标的新型司法模式,其更有利于环境修复和弥补环境犯罪引起的不良环境事件带来的损失。
恢复性司法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北美和澳大利亚地区,美国学者托尼·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指由犯罪人、被害人及他们所在的社区共同参与,并与法定的犯罪问题处理机构之间保持着一种积极关系的一种处理犯罪相关问题的方式①。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关联主体之间的协商与交流,使得被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能够以一种和谐、有效的方式得到恢复。当然,这里的恢复不是绝对的恢复原状,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只能尽量弥补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②。
本文将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就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制度阐释笔者的观点,以期将该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
对于犯罪的本质,在经济学主流领域主要有几种解说:首先,犯罪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行为。其次,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所认可的交易结构的行为。第三,犯罪还是一种寻租行为。在环境犯罪中,犯罪人是评估了其预期受到的惩罚和犯罪所得收益之间的利益权衡,因此,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体现出了经济学效率原理。
维护生态环境是惩治环境犯罪的最终目的。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建立可以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司法制度。如图1所示,在发生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后,随着污染量的增加,生态受损程度急剧恶化,但是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制度无助于事后修复和挽救生态环境,而恢复性司法制度可极大地弥补生态损失,且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原始状态。另一方面,惩罚性司法对于主观故意的环境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但是其对于仓库燃爆、危化品泄露等意外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无法起到预防效果,而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主观故意和意外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均具有良好的修复作用。
首先,与惩罚性司法制度相比,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能够起到制裁和威慑犯罪的作用,还具有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优势。以某公司违法排污为例,如图2所示,虽然公司收益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提高,但在恢复性司法制度下公司修复环境支出将随着排污量增加而呈指数急剧增加,对环境犯罪形成了强大威慑作用。其次,恢复性司法制度更加强调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恢复和保护。最后,传统的刑罚司法制度有可能对违法公司法人或高管判处自由刑或罚金等惩罚性措施,然而这毕竟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在此过程中仍然没有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而恢复性司法制度则更有利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运用恢复性司法,公司虽然增加了环境治理成本,但可以提高社会成产效率,为了避免破产,公司会将环境因素考虑到生产成本中去,提高保护环境的效率,因此更加经济高效。综上所述,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环境犯罪能够起到有效地威慑和惩治作用,同时避免了违法公司因环境犯罪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具有低成本优势。
图1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生态修复上的效果
图2 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犯罪主体的惩罚威慑作用
尽管国家主要是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国家还可以靠严苛的惩罚来规制人们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一定最有效率的。法律的作用在于设计一套惩罚机制,通过对不合作的行为、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惩罚,将人们的行为引向合作。但是在环境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成本优势具有明显的效果和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生态环境修复的机制提高环境犯罪的违法成本,使之形成了新的对抗和惩罚机制,当环境犯罪修复支出的成本明显提高,利益随之减少,就会促使人们不得不考虑放弃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了修复环境和降低成本的要求。
经济效益不仅仅在经济学中具有研究价值,在法律领域中,同样要求经济效率,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兼顾司法成本和惩罚犯罪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二是追求低投入高收益的办案成果。恢复性司法制度应用于环境犯罪领域,要求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区多方沟通协商,通过犯罪人主动对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尽一切可能想办法去解决损害以取得刑事谅解。
正义是法学的最高价值,效益是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恰恰证明了经济效率不是和公平正义剥离开来的,而是相互促进的。在补植复绿的案例中,对于轻微的、主观恶性不大的一些犯罪者采取这种处罚措施,不仅使破坏的森林植被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也客观上降低了该类案件的发生率。这也表明,效率并不是一直和公平成反方向发展的,如果适用合适的方法,二者是可以兼顾的。由于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资源永远是稀缺的,正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使人们不得不考虑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这也是整个经济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和存在的理由。经济学的根本目标就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极大化,具体说就是,我们在从事任何行动时,都要力争使一定量的成本投入能够获取最大的产出,或者说使一定量的产出的成本投入最小化。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当然也会毫无例外地遵从效率原则,实际上,“效率”是法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的最大追求,法经济学通过其规范分析,探求何种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实施过程是最有效率的。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人们关注和强调的是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在法经济学家看来,这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模糊不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诠释。另一方面,在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与传统的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比如,不经别人的同意而拿走他的东西,或者不对一个人进行审判就对他进行定罪和处罚,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在经济学看来也是无效率的。经济学家之所以如此强调效率,是因为一个效率改进的行为将可能使所有的人受益。通过组建一个更有效率的组织,或设计一个更有效率的法律机制、政治体制或市场体系,我们人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且正是这个潜在原理促使法经济学取得了诸多成就,也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因此,法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满足了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需求,并且更加追求司法效率,生态平衡,而这种效率和平衡是符合人类与环境发展的趋势的。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大部分是处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并非在于破坏生态环境,少部分迫于生活的需要,客观上表现为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不顾公共利益的自私行为。环境刑事案件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是长久的,甚至有长时间的损害表现,案件发生以后,对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有责任及时进行恢复。科斯定理说明,对于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政府的干预并非是必要的,社会主体之间通过谈判和交易也可以解决问题。实际上,在没有国家和政府或政府对民间纠纷采取放任政策的历史和现实中,社会本身就创造了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犯罪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甚至是迥异的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环境惩罚的中心目的是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制度是随着传统刑事司法制度行动迟缓、代价昂贵、效能低下、忽略被害人利益等弊端而出现,它为刑事司法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范式,这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关注。尤其伴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对环境犯罪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的不断增强,各地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一系列恢复性司法的尝试。采用恢复性司法制度能够实现社会与环境犯罪行为人之间、生态环境之间的效益最大化,对于更好的实现法的内在正义价值,具有进一步探讨和推广的意义。
[注释]
①托尼·马歇尔.恢复性司法概要[M].王平,译.群众出版社,2006.57.
②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许杨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