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本《老子》并非成于一人一时,而是有一个较长的文本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它保持了老子学派思想的主体地位,但也混入了一些黄老学者的思想,如第十六章“归根曰静”以下一段、第六十三章从“报怨以德”至“轻诺必寡信”一段。
《老子》中混入黄老学者的思想的原因不一,有的是老子后学已经向黄老转化,他们的言论仍然被编入《老子》之中;有的是黄老学者在传习《老子》过程中所作解释时发挥的文字误入正文。这些情况,通过细读《老子》文本,对比相关文献可以考知。今就所见,考辨如下。
一、第十六章
今本《老子》第十六章说:“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其中“归根曰静”以下,不见于郭店楚简《老子》,可以肯定这是文本演变过程中的增益之文。从文意上看,自“致虚极”到“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文意已足。“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像是对上文的一个解释,解释的内容是“守静笃”与“归其根”之间的关系。而“复命曰常”以下则是就“复命”而作的发挥性文字。
如果说“归根曰静”还基本上与老子学派思想相合的话,那么“是谓复命”以下则纯是黄老思想了。
首先,《老子》不谈天命,除此章外,再无涉及天命的文字了。因为《老子》最高的范畴是道,道是没有人格性的,是没有意志的一种自然。天有时作为道的代表,也是“不仁”的。《老子》中倒也残留了一些上帝鬼神的思想,但上帝鬼神都是在道以下,并非最高的主宰。因而天命思想是与《老子》思想体系不相容的。相反黄老学者却大谈天命,如《十大经》首篇就记载黄帝的宣言:“吾受命于天,定立(位)于地,成名于人。唯余一人[德]乃肥(配)天,乃立王、三公,立国置君、三卿。数日、历月、计岁,以当日月之行。允地广裕,吾类天大明。”又说:“吾畏天爱地亲[民],□无命,执虚信。”如果结合黄老学者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很难肯定他们是真正相信天有意志的。《黄帝四经》有时把天命称作“阴阳之命”,又说:“必者,天之命也。”“[有常]者,天之所以为物命也。”可见天命无非是自然规律,但他们毕竟保留了天命思想的话头,这体现了黄老学派糅合百家的特色:他们一方面继承了《老子》非人格的天地自然,一方面仍在借用“天命”的余威来安排人间秩序。
其次,“常”在《老子》中是一个含义不广的概念。“常”字作为常用词,屡次出现在《老子》文本中,但大多作为形容词、副词使用。作为名词的,大约只有两处,一是五十二章的“习常”,一是五十五章的“知和曰常。知常曰明”。五十二章的“习常”也可能出自黄老学者,容另文详述。五十五章的“常”,据郭店楚简与帛书甲本《老子》,当作“和曰常”,结合五十五章全文,这个“常”不过是一个养生概念,大约认为生命的本性在于“和”。但十六章中的“常”明显是一个哲学和政治的概念。把“常”作为一个哲学和政治概念来使用的是黄老学者。《黄帝四经》多次提到“常”。“常”在《黄帝四经》中指自然规律、物体本性、政治法则、国家典制等。如《黄帝四经·道法》:“天地之恒常,四时、晦明、生杀、輮(柔)刚。”《黄帝四经·果童》:“夫天有[恒]干,地有恒常。合[此干]常,是以有晦有明,有阴有阳。”这里的“常”实即自然规律。《黄帝四经·经法〈论〉》:“岐(蚑)行喙息,扇蜚(飞)需(蠕)动,无□□□□□□□□□□不失其常者,天之一也。”这个“常”指生物之本性。《黄帝四经·经法〈国次〉》:“五逆皆成,[乱天之经,逆]地之刚(纲),变故乱常,擅制更爽,心欲是行,身危有[殃]。”《黄帝四经·十大经〈观〉》:“今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时],□□□□□□□□[德虐之行],因以为常。”这里的“常”指国家典章、施政原则。
最后,对“公”的提倡也不合于《老子》。“公”与“仁”、“义”一样,是一种人为的品德,与《老子》自然无为之旨是相忤的。《老子》鲜论公私问题,与私相对的公,在《老子》其他章节中几乎没有出现。论私的也只出现一次,即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这段的后两句可以作出合乎《老子》思想的解释,也可以作出不合乎《老子》思想的解释。关键在于判断这两句是否肯定私利,如果认为它肯定了私利,并且以一种似反实合的方法实现这种私利,那么这种作法就是阴谋思想,是不合《老子》的。如果把“成其私”看作无心的效果,而非有意的目的,那么大致还是符合老子学派思想的。这一章也不见于郭店楚简《老子》,这种模糊性大概也是老子后学思想转向的一个表现。总之,公私问题不是老子学派所要讨论的问题。
公私问题是黄老学者热衷讨论的话题。《黄帝四经·道法》:“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黄帝四经·经法〈六分〉》:“天下大(太)平,正以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复(覆)载而无私也,故王天[下]。”这是说公而无私对于统一天下的重要。《黄帝四经·道法》:“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黄帝四经·经法〈君正〉》:“号令阖(合)于民心,则民听令。兼爱无私,则民亲上。”这是说去私立公方能亲民使民。《黄帝四经·经法〈君正〉》:“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君主精公无私是赏罚有信的保证。《黄帝四经·四度》:“君臣不失其立(位),士不失其处,任能毋过其所长,去私而立公,人之稽也。”去私立公是使臣下能称其位的条件。主张去私而立公,其实质是要对君主有所限制,限制君主权力的滥用,限制君主无节制地追求私利。因为君主权力的滥用会干涉国家正常的运作,无节制追求私利会影响人心的归向,天下的统一。使君主去私立公,从而使国家富强,进而统一天下,这是黄老学者的愿望。
这里还说明了“常”与“公”的关系,即“知常容,容乃公”。“容”指博大宽容,差不多是“公”的同义词。“知常容,容乃公”的意思是说知道天常就有博大宽容的公心,或者说效法天道则有公心。这个思想在黄老学者那里也是明显的。《黄帝四经·名理》:“故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乃见[正道],乃得名理之诚。”《道法》:“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殹(也),无执殹(也),无处殹(也),无为殹(也),无私殹(也)。”更可证,“知常容,容乃公”是黄老学者的话。
二、第六十三章
今本《老子》六十三章:“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这一章郭店楚简本作:“为亡为,事亡事,未亡未。大,小之。多惕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可见中间一段是后来增益的文字。
“大,小之”与“多易,必多难”相对成文,意为大者必向小者转化,易者必向难者转化。“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是對上两句的注释,其中“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已见于他处,正是引经文注经文,为古时注经的一条惯例。后来这条注释误入正文,且正巧将“大,小之”与“多易,必多难”两句隔开。于是为了整饬句式,将“大,小之”改成“大小多少”,再配上“报怨以德”构成四言句;又在“多易必多难”之前加“轻诺必寡信”,构成五言句。但“报怨以德”及“轻诺必寡信”两句与全段意蕴的隔阂是难以掩饰的。
“报怨以德”很难确定是黄老思想。但“为大于其细”与“轻诺必寡信”见于黄老著作。《黄帝四经·称》:“内事不和,不得言外;细事不察,不得言[大]。”此句即“为大于其细”之意。《管子·形势》:“必得之事,不足赖也;必诺之言,不足信也。”此句即“轻诺必寡信”之意。陈鼓应认为《管子·形势》篇为稷下黄老学著作,见《〈管子·形势〉》诸篇的黄老思想》,可证这个增窜亦出于黄老学者之手。
(周口师范学院)
作者简介:李飞(1983-),男,安徽利辛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道家思想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