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职能探析

2019-11-07 06:37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9年10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庭审罪犯

徐 前(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卫平(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徐晓彤(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法律部)

近年来,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制度逐渐从书面审理转向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相结合,并不断扩大开庭审理适用范围,特别是对“六类情形”①即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对“三类”罪犯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求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结构与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特点。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参与此类案件庭审还存在角色定位模糊和诸多不适应。本文在分析现实庭审模式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监狱机关角色定位的独立性、自主性,创新适用新的庭审结构形式,体现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应有地位和职能。

一、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一般规定和庭审特点

(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般规定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政法各部门对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应修改完善。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六类案件”中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范围②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并要求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有益探索,首次全面规范了庭审参与人和开庭程序,明确了执行机关在庭审中具有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等基本职责③第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201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10月,司法部发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此,基本形成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配套制度,开庭审理数量不断增加,程序逐步规范。以浙江省杭州市所属4所监狱为例,开庭审理比例逐年上升,加之狱务公开、审前公示、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配套,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产生较好效果,回应了一段时期以来对罪犯减刑假释案司法腐败的质疑。

杭州市属监狱近三年减刑假释庭审数量(单位:件)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适用面会越来越大,公开开庭将是社会关注案件的主要审理方式。

(二)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特点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对比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具有独特特征:

1.刑事诉讼目的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庭审的诉讼目的是惩罚犯罪和定罪量刑,即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处什么罪名、如何量刑。而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诉讼目的则是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对罪犯刑期执行变更(减刑)或服刑场所变更(假释)作出法律上的裁定。

2.一审终审制。普通刑事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减刑假释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没有二审程序。罪犯对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服,没有上诉权。执行机关认为裁定不妥没有救济渠道。同级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的权力,如果认为裁定不当,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由原审法院而非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3.诉讼结构特殊。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中,形成控辩审“三角形”诉讼结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则不同。罪犯相对于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而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这与罪犯希望减刑假释的诉求是相同的,因此执行机关和罪犯不具有对抗性。同时,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既对监狱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也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监狱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非控非辩”,也不具备法庭控辩对抗属性。因此,这种诉讼结构不是典型的“三角形”结构。

4.诉讼参与人相对简单。根据现有规定,法院一般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确有必要的,可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⑤叶良芳:《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第340~341页。。与普通刑事案件庭审相比,没有辩护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

二、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庭审中的角色窘境

(一)庭审随意性导致监狱职能附属化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仅有原则性规定。近年来,尽管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总体看,这些规定仍较为原则,主要解决的是案件应开庭审理的范围和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而作为此类案件庭审的主要承担机关,各中级法院对此重视程度不一,对不同的个案关注度也不一致,因此,从接收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开庭准备、法庭安排、庭审过程等各环节来看,法官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按照普通刑事审判的经验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程序细节,这给审理过程带来一定随意性。如对认定立功的标准,不同法官掌握尺度不一;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同法官要求不同;有的法官开庭审理准备不够充分,案卷材料不熟悉,庭审随意,匆匆过场;有的对一个监狱提请的多起案件同时开庭,以提高庭审“效率”;有的频繁变更开庭时间等等。因为案件裁定权在法院,执行机关自始至终只能服从法院安排,即便对裁定结果不满意,也没有任何渠道可以申请复查或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行机关职能附属化,缺乏自身独立性。

(二)庭审形式化导致对监狱质疑难以避免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从书面审理演化而来,因此,书面审的习惯思维仍然存在,基本上围绕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展开庭审,没有引入辩护代理制度,诉讼对抗性较弱。庭审参与人除罪犯本人外仍以三方国家机关为主,且检察机关本来就在监狱设有检察室并已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前期工作。加上法院案多人少,难以应对数量庞大的减刑假释案件,能书面审理的就书面审理,必须开庭的也只能压缩时间和流程,尽快完成必经程序,所以庭审更多是走走程序,存在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实践中有的庭审时间仅有短短几分钟⑥葛琳:《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中国司法》,2014年第6期。。以杭州为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法官却只有10人左右,而杭州地区省、市属监狱每年此类案件多达一万余件。另一方面,当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大多数是法官与设置在监狱中的法庭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开庭,因为监狱的特殊封闭性,很少有公众能够参与旁听。尽管开庭信息通过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但鲜有人关注,这就容易给社会造成减刑假释案不公开审理的印象,难以回应公众对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公平不公正的质疑。

(三)目标趋同化导致监狱机关角色尴尬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⑦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第622页。,监狱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完成监狱内部相关流程后,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因此,罪犯希望获得刑事奖励、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这两项诉求,都指向法院裁定该罪犯减刑或假释,在此类案件庭审中执行机关与罪犯的“诉讼目标”似乎是一致的。庭审也主要围绕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展开,程序一般为执行机关宣读建议书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法庭调查核实、罪犯陈述、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等⑧《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7项程序,这是主要程序。。在这样的庭审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为了证明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经常需要为罪犯提供“辩护”,这就迫使监狱呈现出一种“且公且私”的庭审角色。当检察机关发表不同意见时,监狱方代表还可能与检察官相互抗辩,疑似同为“被告人”,身份相当尴尬。

(四)队伍结构单一化导致难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自然也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公开审理还原罪犯服刑期间表现,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对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是否准确进行判断。特别是随着法治不断发展和公众要求不断提高,受罪犯侵害的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其他利益相关人也可能陆续参与到庭审中,必然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减刑假释建议加大监督甚至提出质疑,从而形成庭审中的抗辩行为。监狱代表能否适应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在有关参与人的质疑、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官的盘问下,展现法律功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监狱民警日常对罪犯监管时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必须以法庭证据标准来审视和形成,才能经受庭审检验。而目前的现实是,监狱民警大多来源于司法警官学院,专业背景以刑罚执行为主,属于看守型警官的居多。这种队伍专业结构的单一化,难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

三、菱形诉讼结构下的执行机关职能

(一)构建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菱形诉讼结构

一般刑事诉讼中是审、控、辩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特别要强调的是,辩护人的权利来自被告授权,并与其立场完全一致,实质是被告人权利的延伸。而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在三方关系上又增加了执行机关这个维度,并且执行机关的权力天然地不是罪犯的授权,相反执行机关是罪犯的监管者,因此,这一庭审结构改变了“三角”模式,形成了法官、检察官、监狱民警、罪犯的四方主体,构建了一种菱形诉讼结构。执行机关在此结构中具有内在化、独立性角色,承担提请、证明等独有、排他的职能,是不依附于其他参与人的独立主体。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参与方职能结构图

这种菱形结构是若干个三角形的叠加,贯彻了三角结构的基本原理。右边三角形中形成了由法院的裁判权、罪犯申请权、执行机关提请举证权为作用关系的结构,以此构成了减刑假释庭审最主要的诉讼结构;左边三角形是法院的审判权直接对应检察监督权,并最终对罪犯行使裁定权;上部三角形是执行机关提请举证权对应检察监督权,这就使得检察监督权与裁判权、提请举证权这两个公权力之间形成了两两对应的监督和被监督的法律关系,有助于保障减刑假释庭审的公正性。

菱形诉讼结构体现了四方的各自独立性,特别是执行机关与罪犯诉讼目标看似“趋同”,实则大不相同。执行机关不但不是罪犯的代表,反而是监管罪犯的国家暴力机关,监狱不仅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改造,在此基础上,评价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经过一系列程序后再向审判机关提出相关减刑假释建议,这种判断、决定和建议的权力是国家对罪犯刑事激励的权力。因此,庭审四方互不包含、互不附属,形成稳定的菱形诉讼结构。

(二)执行机关在菱形结构中的重要职能

笔者认为,菱形诉讼结构下,执行机关行使的诉讼职能或权利包括多个方面:

1.庭审启动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以作为执行机关的监狱为启动主体,监狱不提请则法院不立案,罪犯减刑假释无从谈起。同时,这种提请建立于监狱平时对罪犯监管、教育、改造的基础上。在监狱认为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后,经过一系列内部程序再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审判机关通过开庭审理,对执行机关的罪犯监管活动和结果进行确认,最终裁定对刑罚进行变更,体现为罪犯减刑或假释。

2.举证证明权。监狱代表在庭审中对减刑假释建议说明主要理由,并对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说明、论证,此为执行机关的举证证明职能。必须指出,这种举证和证明表面上看是希望证实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法庭最终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但是,它的深刻内涵和目的远不止于此。进一步,要证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决定的正确性;再深入探究,最终要证明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性,这是一切执法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为了达成这一系列目标,执行机关不仅要从实体上进行阐释,更应当从程序上证明日常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得当、手续齐全、公开公正。例如,对罪犯加分的公示是否到位,减刑假释提请决定是否为监区合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长办公会审批、监狱内部公示,是否有异议或投诉等等。只有大力加强日常执法的依法、规范、公正、公开,才能最终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行使好举证证明权,树立监狱机关公信力。

3.罪犯监管权。执行机关监管罪犯的职能毋容置疑,它不仅体现在日常对罪犯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之中,也体现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这是因为此类案件的法庭设置在监狱中,无论现场开庭还是远程视频开庭,罪犯在庭上的表现和行为需要监狱进行监测、管控甚至必要的约束。例如,当罪犯庭审时面临检察官或法官的盘问而情绪失控、行为失当,监狱民警必须现场制止或约束。这种监管权是监狱日常管理权的延伸。

4.监督协同权。这一职能主要指监狱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尤其是主动协调配合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目前,人民检察院普遍在监狱设立检察室并常驻检察人员,对监狱日常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促进执行机关监管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有力举措。监狱只有平时协同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才能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赢得更多主动。从实际工作看,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形式丰富、深入监狱执法各个环节,特别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其不仅监督罪犯日常考核计分,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还可以向有关罪犯和监狱民警调查核实。执行机关主动配合检察监督,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公正、公平、文明执法。

5.庭审保障权。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是特殊的审判活动,被审判人是戴罪之身,在监狱设置的法庭里接受审判。即使是视频开庭,监狱也是主要的审判活动承载地,除法官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监狱法庭参与庭审活动。目前,各监狱为适应当前开庭审理需要,都建立了标准法庭,配备信息化设施设备,随之而来的庭审保障也成为监狱机关的重要职责。从实践看,主要包括庭审现场管理、信息设备维护保障、部分旁听人员的通知管理和服务、重大影响案件的媒体接待管理和服务、社会舆情的监测管理等。如何履行好这些职能,对监狱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四、全面增强执行机关参与庭审的履职能力

适应新形势,监狱要充分履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各项职能,应以严格执法为基础,以庭审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狱务公开为推动,建立监狱参与庭审的系统保障机制,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

(一)严格、公正、规范行使刑罚执行权

刑罚执行的核心内容是在剥夺罪犯自由的前提下组织其进行“五大改造”,并对其表现进行考核,但是监狱执法工作中的许多老经验、老习惯已不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特别是部分民警在严格准确把握执法活动的实体、遵行执法的程序规范方面还有不少陋习。如对罪犯考核的自由裁量权过度运用,执法程序观念淡漠,执法文书材料存档不规范,法律文书大量雷同等,都难以经受公开庭审的审查。监狱要全面加强民警执法规范化培训,切实增强程序观念,坚持按法庭证据标准检视日常执法活动和各项文书材料。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实体条件,如执行时间、间隔时间、应得表扬、从宽从严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等,以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严格呈报程序,确保相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构建层层递进的审查机制。主动加强与驻监检察室的联系,形成检察监督的制度安排,将庭审监督前延至日常执法环节。逐步实行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把证据材料关,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范性等角度对文书材料全面审核,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以使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得起法庭的审查、公众的评议和时间的检验。

(二)加强执行机关民警出庭能力建设

长期以来,监狱机关民警的工作内容鲜有接触诉讼领域,因此他们对于法庭实务、庭审内容、程序流程、诉讼技能并不熟悉。如何应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案卷瑕疵、庭审争议、突发事件,监狱很少专门研究和针对性训练,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显欠缺。要尽快改变民警专业结构单一、能力偏向看管型的局面,通过民警在职教育培训、法律人才引进等多渠道,培养一支精通法律和监狱业务,熟悉诉讼庭审的专业型、实战型民警队伍。可以成立专门的刑罚执行队伍,组建公职律师团,代表执行机关参与庭审。例如,从监狱法制部门、刑法执行部门和刑务民警队伍中挑选部分民警,按照公诉实训的模式进行培训,组织观摩庭审或实战模拟,对证据材料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案件汇报或答辩、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提升监狱民警出庭能力。特别要前瞻性考虑公开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增强出庭民警面对受害人和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时的诉讼能力,全面充分展现执行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狱务公开应对减刑假释庭审改革深化

在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公众包括罪犯及其家属、受害人、其他利益相关人等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监狱执法特别是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力度将不断加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引入辩护代理制度、受害人及其家属参与诉讼等庭审改革将成为可能。为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应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改革,监狱机关应不断加大狱务公开深度、广度,让社会各界和罪犯近亲属了解监狱执法活动和罪犯服刑表现,理解监狱机关教育、感化、改造、挽救罪犯的巨大努力,向社会展现监狱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富有深广度的狱务公开也可以使矛盾和不可控因素消除在平时,从而为监狱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赢得先机和主动⑨陈鹏飞:《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及相关程序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四)建立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系统保障机制

作为执行机关的监狱,还要适应减刑假释庭审工作发展,系统梳理监狱与法院、检察、罪犯及其受害人、社会媒体和舆论的关系,建立减刑假释案件系统保障机制,为案件庭审保驾护航。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减刑假释法庭的设置、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保物业、设备维护力量。加大罪犯个别教育力度,对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强化谈心谈话,特别是对因检察机关异议而未成功申报减刑假释的罪犯、经庭审不予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要重点做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强化监狱机关与社会互动,防范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社会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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