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09年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儿子所有。由于儿子未成年,故没有办理过户的手续,还登记在我与前妻名下。现因我重新组成新的家庭,我想改变当时的决定。现有3个问题:现在的房产是归属谁的?原来的约定行为是否应视为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原来的约定,要求一半份额?
清远市 王先生
王先生:
现该房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为你和前妻共同所有。离婚协议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且该协议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上述约定不能视为你单方对儿子的赠与,不能单方面撤销。上述的房屋已经由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通过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处分,即约定该房归未成年人儿子,你已经不能进行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