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汉,孙晓娟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代社会,环境抗争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受到理论界广泛关注。[1]乡村社会的环境集体抗争是因环境损害(或预期损害)而引发的以自然村为单位追求损害赔偿或制止损害发生而进行的群体性行动,这些集体行动通常以集体散步、集体下跪、集体阻挠等方式呈现。国外学界有关环境抗争所使用的英文词汇,包括Environmental Contention, Environmental A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st, Environmental Struggle等。在西方国家,环境集体抗争常常与社会正义、种族歧视、弱者身份等联系在一起。[2]在我国,关于环境集体抗争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随着公众环保观念、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环境污染可能性的增加(如企业排污、PX项目建设、污水处理点选址、核电厂建设、垃圾集中处理选址等),环境集体抗争事件呈现井喷式增长[3],农村地区也不例外。
农村地区已成为环境集体抗争事件的易发地和多发地,对其深入研究有助于化解基层社会风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4]有关农村环境集体抗争的相关研究,学术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乡村社会环境抗争形成条件的研究。乡村社会环境抗争是社会抗争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Tilly通过动态的方法观察社会抗争的全过程,认为从宏观层面上看,集体抗争的机制受到政治机遇的影响,政府在赋予抗争成员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因抗争引起的社会治理成本也会相应增加。[5]村民间群体认同和参与认同,对农村集体抗议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6]乡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间人际关系网络对群体认同感形成产生重要推动。[7]艾云和周雪光从制度主义的视角,研究发现国家治理逻辑的变化导致了乡村社会的不同抗争模式,制度变迁以及国家治理机制的改革导致了诸多抗争形式的出现。[8]有学者还从协同惰性视角分析,发现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集体抗争组织,会受到目标、权力、信任、成员结构和领导力五个维度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对集体抗争路径产生重要影响。[9]
第二,关于农村环境抗争成因的相关研究。我国环境集体抗争主要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索赔型两种类型,随着农民环境风险意识的提升,事前预防型抗争比例逐年增加。[10]农村环境抗争事件主要形成原因是“环境不公”导致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司法治理缺乏导致农民只能以非理性方式维权。[11]“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传媒开放程度的提升、行政体系的分化为农民集体抗争创造了一定的机会空间。[12]地方政府利益结构失衡、环境治理能力不足、信任危机、压制农民环境诉求等也是导致农民集体抗争呈现暴力特征的重要原因。[13]
第三,关于农村环境抗争对农村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研究。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既有的乡村利益格局发生重大改变,因环境利益矛盾形成的抗争事件严重地影响着农村地区和谐稳定发展。[14]农村环境类群体冲突严重影响国家稳定和农民生活质量,不利于农村社会整体发展。[15]
第四,应对农村环境抗争的对策研究。为了消除农村环境抗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学者就如何有效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方面,有学者认为司法在农村环境集体抗争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入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农村环境权益。[16]政府还应通过环境司法救济、疏通农民环境利益表达渠道、加强农村地区环境监管等方式来积极化解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矛盾。[17]其次,在完善治理政策方面,有学者从政策网络视角分析,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专注于议题网络与专业网络的支持,严格考评生产者网络,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社会信任、强化法治建设。[18]同时,由于农村环境集体抗争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政府应重视农村环境污染,建立环境风险沟通机制和“参与—回应”型社会治理模式。[19]最后,由于农村精英对村民集体动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认识到农村精英在环境抗争中的积极作用,并主动与其建立对话机制。[20]
文献表明,在农村环境集体抗争研究领域,当前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农村集体抗争形成社会条件、农村环境集体抗争形成原因和政府对抗争行为的治理等方面,而有关环境集体抗争的内部参与者行动逻辑演进及内部资源整合问题的研究甚少。这使得现有的研究将环境集体抗争组织视为“黑箱”,缺乏对其内部集结及运行机制的深入剖析。为了深入探讨该问题,本文聚焦于乡村社会(自然村)的环境集体抗争,并以“大连7·16溢油事故”中渔民抗争行为过程为例,分析乡村社会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内部目标取向、组织动员、行动策略选择等问题,并根据分析结论,提炼出有效遏制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内部组织化发展的治理策略,以期从源头防治集体性抗争事件。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中国乡土社会最基础的单位是乡村。我国数千年的农耕文明形成了独特的乡村文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市场经济影响下乡村文化及习俗发生了许多改变,但相对而言农村依然具有农耕文明的特征。乡村社会是由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众多民众共同生活的区位空间。乡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之间行为边界模糊,情感法则常常取代契约规则。在对待许多社会争议时,村民常常根据对方是“自己人”还是“外人”采取不同行动。村民通常对“自己人”采取模糊是非的情感原则,对“外人”则遵循冷漠的理性原则。[21]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社群关系中,情感依赖、长期合作、相互信任、双方行为可预期等特点深刻地镶嵌于乡村社会。当环境外部损害发生后,村民本能地采取环境维权行动维护村庄的集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利益互构和情境营造在村庄环境集体抗争动员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互构论认为,生活在同一时空环境的公众,其个体行为与社会结构存在互构关系。这种互构关系导致个人行为与社会结构形成相应的、协同的、共时的演变,使个体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形成一种新型的、动态的关系性状。[22]村庄是在特定的地理区位,部分民众经过长时间聚落形成的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具有复杂社会关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长期对村庄调研观察的过程中,研究者发现村民之间不仅在社会属性上存在互构现象,在经济关系(包括显性和隐性)上也存在明显的利益互构现象。
本文所述的利益互构是指生活在某一村庄的村民,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因个体之间利益相互嵌套、纵横交错而形成的利益网络体系,这种利益网络体系会对村民个体行为及村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也即受利益网络体系的影响,村民行为、村内社会关系、村内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相应的、协同的、共时的演化现象。从利益互构的表现形式来看,村庄利益互构分为显性利益互构和隐性利益互构。显性利益互构是指直接可以观测到的利益嵌套现象,既包括村内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存在的资金互借、劳动合作、雇佣关系(村内一些村民的小作坊雇佣其他村民)等直接可以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利益关系,也包括因村内公有资源(如集体土地、村集体资产收益)共同占有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些利益关系受村庄交际边界狭窄性影响,存在相互嵌套、相互影响、协同演化特征。隐性利益互构是指由村庄内血缘关系、邻里关系、地缘关系等社会纽带中隐性利益构成的关系系统,例如村民之间相互帮忙、节日期间相互串门拜访、喜事相互庆贺等,村民之间这些互动行为看似是基于情感的社会关系,但实质是不以货币体现的利益关系。村庄中,人们在交往过程中遵循着由情感因素联结的利益规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23],“不算账”不等于“无账”,而是意味着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更注重长期的利益关系。由长期利益预期所形成的“信得过”“靠得住”的关系网络,构成了隐性利益互构。在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下,各主体的利益诉求相互嵌套形成利益共同体。当整体或部分村民环境利益受到外部冲击时,村民行为、村内利益结构、村内人际结构等也会出现相互影响、相互塑造和共时演化。当村民环境利益诉求受利益互构影响而趋同时,为了维护共同环境利益,环境集体抗争将成为一种可能。
乡村社会特有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心理认同、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都对身处其中的村民产生影响。乡村社会的情境营造是指当村庄需要维护或争取公共利益(或共有资源)时,村庄事务管理者、宗族族长可以通过广泛的村民动员和舆论宣传,营造出有利于维护或争取公共利益(或共有资源)的舆论场,使身处其中的任何一个村民都深受感染,并在舆论的裹挟下采取有利于村庄共同利益的行动。乡村的自然属性构成了一个内部参与者集合,村庄内所有参与者在一个时间段内采取的行动可以视为一个行动组合。村民集体行动是在自然村基础上形成的,由参与者集合根据外部条件,整合村内资源形成的行动组合。[24]村民在集体行动中根据不同的外部约束,会采取不同的行为选择,这些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收益生成机制。[25]其中,维护村庄公共利益(或共有资源)是村内利益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环境损害发生后,村庄内各种社会关系和形成的抗争共识有助于营造一个有利的集体抗争情境,身处其中的任何个体都将受到村内抗争情境的影响。在环境集体抗争中,抗争参与者为了实现共同目标,会不断地与内部其他成员交换信息,努力营造维权氛围,并依托各自掌握的社会资源,谋划并选择最有效的方式,获得更多的社会能量支持。这些社会能量,有的是基于内部参与者自身的社会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等;有的通过寻求社会同情和援助获得,如向环保协会、环保法律人士、传统媒体、自媒体平台求助等。参与者内部与外部有效的社会交换是环境集体抗争成功的关键。在维权情境影响下,村民之间信息、能量不断进行交换和转化,形成了半封闭的抗争系统。集体抗争情境的有效营造,将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政府重视程度、增强对污染者的舆论压力。在这样有利的情境下,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村民能更有效地完成集体动员,推动环境集体抗争向纵深发展。
以“大连7·16溢油事故”引起的渔民抗争为例
本文以“大连7·16溢油事故”(以下简称大连溢油事故)后引发的渔民抗争为例,对乡村社会环境集体抗争内部参与者之间联结、互动、抗争策略选择等问题进行研究。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在大连建造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约1 500吨原油泄漏并流入渤海海域,导致近海约430平方公里海域遭到原油污染。大连溢油事故发生后,原油污染使近海养殖渔民(包括辽宁、河北、山东等地渔民)遭受严重损失,鱼、虾、海参、贝壳、海带等海产品大面积死亡,受损养殖户随即展开大规模维权行动。渔民的维权行动并非一蹴而就。在经历内部宣传和组织动员后,渔民多次到大连市相关政府部门、国家信访局、中石油总公司、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等地表达利益诉求,其中在大连开发区管委会门口的集会者超过1 000人。在集体上访被当地警方阻拦后,渔民开始有组织分批次赴京上访。
在大连溢油事故导致的渔民集体抗争中,每一次抗争行动几乎都离不开内部核心团队的策划、动员和宣传。可以说,抗争核心团队是集体抗争的中坚力量,他们决定着抗争集体的凝聚力、向心力、行动方向,并增加了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要揭开村民环境集体抗争内部的运作规律,就必须深入挖掘抗争者的目标导向、内部人际结构、行动策略的筹划及选择、抗争预期收益的分配等问题。
1.司法不受理促使村庄形成利益聚合。环境损害是环境集体抗争事件的物理诱因(即使有些损害还未发生,但受预期损害的影响,公众依然会采取行动防范损失的发生)。[26]在我国公民环境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农村环境抗争的参与者最初会选择依法维权。抗争参与者通过收集证据和法律咨询,希望依据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或政策开展维权活动。但原子化的渔民依法维权常常陷入“法院不受理”的窘境。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裁决;二是受案件敏感性等其他因素影响,法院不愿或不敢受理。在2011年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中,遭受损失的河北乐亭养殖户向涉事企业康菲公司提出3.3亿元诉讼请求,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2011年11月18日,山东牟平渔民对康菲公司和中石油提出诉讼请求,青岛海事法院选择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大连溢油事故发生后,由于大型央企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渔民依法维权之路受阻。
有受访村民说:“溢油事故发生后,我们也觉得农村人跟中石油不好沟通,还得靠政府解决。可是法院根本不接这个案子,听说大连市想接这个案子的律师都找不到。我们不熟悉法律,你说我们怎么办?现在社会上许多事情(指维权事宜),都得靠政府或上访,要不我们老百姓怎么办?”
当利益受损渔民对依法维权丧失信心、失去耐心时,底层社会怨恨情绪将积累、潜伏与转化,为集体非正常途径抗争(政治施压)提供土壤。[27]环境抗争参与者在维权中逐渐意识到,依法维权道路受阻的关键点是行政系统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在大连溢油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一方面阻止渔民自发形成了维权行为,另一方面又拿不出恰当的赔偿方案。利益受损的焦躁和依法维权受阻的无奈演化为渔民的群体性愤怒,赴京上访、制造集体抗争事件,乃至暴力维权成为替代方案。
2.村民间利益互构增强抗争凝聚力。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规定使农民形成了集体经济共同体,村民有权利分享集体经济红利、村内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并以村民身份参与村内集体事务决策。因村民利益共同体和村民个体间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利益互构现象,对村民利用集体行动方式追求共同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当村民之间形成的利益互构关系较为稳定且目标指向较为统一时,外部任何利益冲击都会对村庄利益格局体系产生震动,从而激发村民维护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
由维护共同利益联结而成的村民利益共同体,在村级组织和村民精英的带领下,会有计划、有策略地展开系列抗争行动。以大连溢油事故为例,村民精英在集体行动的动员、分工、策划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以农村草根精英为核心的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组织的内部结构、共同利益、行动策略等问题的研究,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环境集体抗争的演变过程,并为政府治理提供新的视角。[28]在大连溢油事故中,芜家区张家街道的赵村利益损失最大的养殖户(实际登记数量有6户),为了扩大维权力量,找到赵村村长,利用其村委会职权和个人威望,成功地动员全村渔民参与维权抗争。在这一动员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利益互构现象,为聚合渔民抗争力量起到关键性作用。
3.村组织体系、宗族关系、地缘关系为乡村集体抗争营造有利情境。我国农村地区拥有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农村妇女代表会等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这些正式的组织关系与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宗族关系、地缘关系)彼此交错,形成了结构复杂的农村人际互动网络体系。当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农村草根精英会利用独特的人格魅力召集民众,形成集体行动的内核力量。实证调研发现,几乎所有的集体行动都有魅力型领导者(Charismatic Leader)的参与。在大连溢油事故发生时,芜家区张家街道的赵村养殖户登记数量仅为6户,依靠这6户渔民的力量向央企中石油维权显然势单力薄。为了扩大维权队伍,养殖户积极寻求具有连带利益关系的群体加入维权行动。此时,宗族关系、互利群体及社会分层为牟利性抗争参与者的加入提供了可能。[29]在大连溢油事故发生后,赵村村民成为养殖户重点说服对象,并最终成功被动员成为维权的主体力量。事实证明,赵村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对其后大规模抗争行动的开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30]
赵村村民成为维权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后,维权组织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维权组织的核心力量由原来势单力薄的养殖户变成以宗族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而联结的赵村村民。草根精英也一跃成为维权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策划者。例如赵村村长,是一位在村民中具有相当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农民,他利用自己在村里的影响力、号召力,迅速说服众多村民自愿参加维权。
有了以宗族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赵村村民的普遍介入和草根精英的组织,集体抗争行动立即有了主线和灵魂。当草根精英有效动员大多数家族以集体抗议方式维权时,关系网络营造的抗争情境将深刻地影响每个村民的行为,这时参与集体维权才符合村民的理性选择,否则将受到其他村民的冷落和排挤。在这样一个有利的集体抗争情境中,动员数千人参与行动成为一种可能。
4.在利益与情境双重作用下乡村集体抗争生成。在村庄内部形成抗争情境、村民达成抗争共识后,集体行动参与者开始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展开维权行动。为了扩大维权的社会影响,给基层政府和涉事企业带来更大舆论压力,草根精英带领村民利用互联网展开了大规模舆情动员。在大连溢油事故后,养殖户和村民充分利用论坛、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当渔民的主张与公众舆论热点议题联接在一起时,关心环境公益的社会公众也参与到渔民维权事件中,渔民和公众形成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共有资源域。观察大连溢油事故后渔民数次大规模维权行动,可以发现维权参与者序列的形成,由中心点(利益受损者)逐渐向外扩散,形成一圈圈层次分明、由内向外逐渐扩散的维权参与者序列,且圈内各层维权行动者目标清晰,构成集体抗争参与者聚合路径模型(见图1)。
图1 乡村环境集体抗争演进路径模型
由图1可见,以养殖承包户为代表的核心利益受损者将环境污染等信息不断向外扩散,逐渐影响到渔民、传媒平台、知识精英、公众舆论场。在信息交换日益数字化的当代社会,所有关心这一事件的公众都可以几乎无成本地交换信息、分享维权动态、营造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舆论场,并在信息交换、沟通协商及资源整合过程中,不断增强抗争影响力,为维权创造有利空间。
当各大媒体开始对溢油污染及近海渔民养殖场受损事件展开跟踪报道时,维权行动不再局限于乡村社会。正是这种有利于维权的舆论场,使渔民的海产品养殖利益受损问题逐渐演变成全民对大型国企的声讨、对弱势群体遭遇的愤怒、对环境污染的不满等。在多种因素激励下,维权渔民通过大规模群体示威向政府施压,迫使行政力量介入环境集体抗争事件,并依靠行政力量实现各方利益诉求。
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不断调整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面对环境侵害,利益受损者希望通过司法、上访、抗争等方式得到补偿。当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时,抗争的激烈程度将不断升级,造成更大社会损害。转变现有管理模式,采取更合理的管理方法、应对机制、谈判策略,以更加理性的方式与维权者展开沟通与合作,可以在协商中产生双赢的结局。[31]基于本文对乡村社会集体抗争形成过程的分析,结合乡村社会的半封闭性特征,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向环境集体抗争组织嵌入有利于集体行动消解的“要素”,使组织关系网络系统分化,无法有效集结,进而削弱抗争组织结构,把环境抗争逐步引入既定的法治化管理轨道。
从乡村社会环境集体抗争的形成与演变可以看出,基层的社会单元(自然村)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是集体抗争事件得以发生的天然纽带。[32]当环境损害发生后,这些弱关系纽带会在各种社会资源的引导和挤压下逐渐增强聚合力,最终形成组织化的行动集团。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33]在农村集体抗争事件中,基层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草根精英,建立环境损害协作治理平台。当发现群体性特征较明显的环境诉求时,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调动各方力量,以平等的姿态协商解决问题。
在集体抗争事件初现端倪之时,基层党组织应联合草根精英,优化村庄利益关系,使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及时得到补偿,使环境矛盾以理性、有序的方式推进并解决。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确各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的权责关系;第二,基层党组织和草根精英应在公平、公正前提下,努力维护利益受损群众合法权益;第三,利用经济补助方式扶助村庄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利用宗族、血缘关系,在消解抗争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对公众提出的质疑,应及时予以回应。
案例研究发现,农村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间个体利益诉求差异较大,但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集体抗争参与者通常暂时弱化内部利益矛盾,以集体施压的方式谋求共同权益。但是,集体抗争者间利益博弈依然存在。在大连溢油事故的维权中,当政府开始发放赔偿款时,养殖户认为发放不公平又引起了村民举报、上访,村民的集体行动凝聚力被极大削弱。可见,利益博弈格局的改变对阻抑抗争集体的行为有重要意义。
在公众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升的当代社会,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无良知的企业生产行为和不道德的个体损害所致。环境利益的多元性,必然使农村环境抗争参与者诉求呈现多样性。面对公众的多元诉求,依靠传统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显然已经难以应对集体抗争问题。
如果政府改变现有的管理方式,在乡村环境损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可能出现的收益不对称信息,通过利益博弈结构的改善,消减村民预期共同收益,削弱因利益追求而凝结成的集体行动凝聚力,则能有效分化集体抗争组织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应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民众诉求多样化的现实。[34]在此过程中,政府以协调者身份介入事件,调和官民之间利益的统一性就显得非常必要。[35]当政府不再以环境矛盾对立者或企业代言人的身份参与集体事件,而是以协调者的姿态,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寻求解决之道时,这一过程无形中就提升了政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削弱了环境利益受损民众集结抗争的可能。
在当代社会,相较于传统的威权政体,民主政体下的个体更倾向于诉诸抗争行为。[36]当前环境集体抗争事件犹如社会负能量的粘合剂,能将各种社会不满和偏见粘合在一起,并以集体行动的方式爆发,对社会秩序及社会伦理造成强烈冲击。在集体抗争过程中,知识精英(如学者、律师、记者等)在舆论造势方面的影响不可小觑。舆论热点容易煽动公众以非理性方式表达意愿,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在大连溢油事故引发的环境集体抗争事件中,可以发现对知识精英正确引导的缺失,导致事态不断恶化。当渔民在组织动员、联合上访时,知识精英始终处于政府的对立面,对政府有效控制抗争非常不利。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知识精英的正确引导,努力使其成为消解抗争的积极因素。
知识精英有效介入抗争组织内部,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引起的社会成本。重视知识精英在环境集体抗争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改变传统命令式社会管理模式,引导知识精英以和谐社会建设者身份,正确引导抗争参与者理性、合理、合法维权,并实现抗争参与者的利益诉求。
以协调者身份进入抗争组织后,知识精英应利用知识、技能优势,以制度化形式明确事件的协作处理流程、规则、程序,整合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各主体行为,确保各方在权、责、利明晰的条件下,展开有序协商共治。知识精英还应重视利用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源,帮助基层组织(如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大会等)发现抗争风险,建立畅通的信息识别与反馈机制,并利用自己在群众中的威望,对公众的诉求进行及时疏导,以真诚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的对话协商机制帮助化解社会冲突。
集体行动并非总是充满非理性因素,乡村社会集体抗争参与者有时以伪装的非理性行为来理性地寻求共同利益。在我国法治理念并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公众的有些行为甚至漠视法律,并围绕着公权力的围堵展开。[37]这种近似非理性的行为背后,其实是环境抗争参与者经过认真总结、周密计划后的一种理性选择。通过对乡村社会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内部行动逻辑机理分析,发现参与集体行动的群体虽然家庭背景、文化层次、追求的预期收益等都存在差异,但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是:参与行动者是对自身所遭受环境损害(或预期损害)的一种保护性必然反映。应辩证地看待环境利益受损民众发起的集体抗争事件,从本文对大连溢油事故引发的抗争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许多环境抗争事件中,民众参与集体事件的核心动因是强烈的决策剥夺感。在关于自身生存环境、利益损失、生活质量等密切相关的领域,决策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民众被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成为决策结果的被动接受者。[38]以大连溢油事故为例,通过分析养殖户及渔民的集体行动,发现草根精英在集体行动组织动员、组织分工、行动策划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39]以农村草根精英为核心的环境集体抗争参与者内部组织结构、组织共同利益、组织行动策略等问题研究,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环境集体抗争的演变过程,并为政府治理提供更新的视角。但对于我国的环境抗争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政府策略性介入的方式去解决。更深层次的应对机制应是建立全面的公众环境诉求回应机制,建立基于公众参与的、良好的环境决策及沟通机制,建立有助于降低环境损害风险的评估机制。[40]这就需要政府不能仅仅局限于“战术”层面的“环境集体抗争应对”策略,还需要立足“战略”层面,建立平等、互信、互谅的多主体参与协商机制,使环境利益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本文以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具体案例为蓝本,对乡村社会环境集体抗争组织内部结构形成、动员、维持等方面的研究,虽然具有一定学术创新,但因为单案例研究的特性,分析并没考虑外部时空的改变对抗争组织内部行动策略影响的问题,也没有论述抗争组织内部参与者在时间序列上的利益博弈问题,更没有对内部利益博弈的收益值改变对抗争组织演变路径影响进行赋值分析。更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本文只是探讨了乡村社会(自然村)集体抗争内部组织动员问题,但对于抗争组织内部如何与既存的外部社会组织间形成有效互动,并在内外相呼应下不断增强集体行动社会影响力的动态博弈过程没有深入探讨。在环境集体抗争治理对策方面,仅提出了削弱共同收益和弱化维权情境手段,消解抗争组织内部凝聚力的策略,但对于如何通过优化端口决策质量和构建共意(Consensus Construction)来进一步协调信念、加强共识、弱化抗争冲动等没有进行探讨。而这些重要议题,将是本文之后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