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案件管理 实践 思考
作者简介:霍振伟,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主要从事案件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89
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方面设立专职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促进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执法公正,使基层检察人员明确自身具备的检察监督权力。案件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基层检察院办案质量,提升案件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国执法监督体系,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制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主要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法律职权,通过相关程序流程处理检察案件的活动。我国基层检察院日常工作中需要办理的检察案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属于诉讼案件,一种是诉讼监督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层检察院针对案件行使检察监督职权,是履行法律检察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现。而案件管理则是指检察院针对办案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和管理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而分离基层检察院的案件办理权和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基层检察院有效整合检察资源,提升检察办案效率和质量,强化基层检察院的监管职能,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基层检察院分离案件的办案权和管理权主要是基于我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施和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因此针对基层检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国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在此过程中,不仅关注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还重点强调执法机关对自身的执法监督职能。以往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业务部门不仅具有案件办理权,同时兼具案件管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只注重结果,容易忽视过程,致使办案人员的执法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传统模式下基层检察院各部门之间较为分散,业务关联性不强,严重制约基层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因此,推进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合理分离基层检察院办案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权,同时新设案件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案件管理模式,有利于基层检察院提升执法公正性,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自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以来,基层检察院案件的办理权和管理权分离一直都是我基层检察机构的重点改革方向,而建立案件管理部门分离职权成为我国基层检察院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检察监督权,提升了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同时进一步优化基层检察院的岗位人员配置,使各部门职权分配更加合理,联系更加紧密,体现基层检察院权能分配的合理性。当前随着我国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基层检察院更多的体现了办案人员在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导致案件管理工作中,监管的全面性与检察办案人员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后续的案件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协调该问题。
此外,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式以及体系,随着检察内容的丰富不断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中,已经全面建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管理工作。但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的主体并非单一的管理部门,而是整个检察机共同的职责。因此,基层检察院科学建立全局性的案件管理体系,缩减案件管理层级,扩大管理该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效率,促进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高效运行。
我国基层检察院在政府下发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指示后,针对案件管理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改革实践中,有效的贯彻落实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构设置,案件管理人员配置以及制度订立等工作。在2013年1月1日全面进行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事宜,以宪法相关的刑事、民事法律法规确定工作职责。以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协调、参谋五项具体职能为准则,认真履行案件管理职责,有效提升我国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工作实效。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的实践工作中取得的具体监管成效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受理流程得到优化,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检察业务监管取得了巨大进步,成效显著;三是针对各种案件的法律裁决以及相关涉案款物以及当事人处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其四是针对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群众的案件查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取得了社会认可,深化了检务公开,提升基层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
实施案件集中管理机制转变了基层检察院传统业务经营分散的运行状态,有效提升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联性,对基层检察院的执法公正、规范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提升了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和执法公正性。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背景下,虽然我国各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也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在案件管理模式、管理体系、管理观念以及管理职责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薄弱;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对自身的职能不清,没有认真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体系不完善,案件管理部门针对办案业务人员的监管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基层检察院应强化交流沟通,转变管理观念增强意识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与其他案件监督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开展工作总结会议以及工作心得座谈会等一系列活动,发现案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具体分析,案件管理部门内部对常态化問题应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按章行事。针对办案业务部门的相关活动要做好监管和服务,发挥案件管理职能,建立良好的检察监督意识。基层检察院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性,案件管理工作是确保业务部门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切实增强案件管理意识,转变管理观念,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指示,提高自身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认识,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升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实效。
(二)基层检察院应明确自身职能,履行案件各项监管职责
案件管理实行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要想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就必须明确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针对各种检察监督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全面履行基层检察院的监管职责,将案件管理工作与检察监督的权责关系理清。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中所具备的职能主要有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参谋等。根据我国宪法法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针对办案程序、案件受理以及涉案当事人处理、财务处理、法律的合理使用等一系列相关要素要认真履行上述五种职能。为此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针对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以及相关程序的开展进行监管,及时总结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业务考评制度,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定期整理汇报,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控措施,认真履行案件管理的工作职责,为基层检察院的管理层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效率,提高办案质量。
(三)基层检察院要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案件管理实际效果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能够真正有效发挥执法监管作用,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意义所在。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主要是由检察院的领导层进行宏观监管,具体落实到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条线监管,案件管理人员在针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办案质量等核心要素进行微观监管,从而形成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的监督体系。在整体的案件管理监督体系中,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体系构建,明确案件管理的职能范围,集中优势,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案件受理、办案流程、涉案要素以及法律使用等多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对案件进行全过程监管,以执法公正为准则,以办案质量为前提,及时纠察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针对其他常态化问题,应及时上报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决策层,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后,根据指导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尽快落实。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实践过程中,要创新办案监管方式,克服管理困难,针对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案件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营造良好的案件管理监督工作氛围,提高管理实效,促进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高效运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案件管理实效。
综上所述,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对基层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职能转变有着较大影响。实践过程中,有效分离了基层检察院办案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权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性,进一步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质量。本文针对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施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改进策略,旨在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能效用,提升办案质量,实现执法公正,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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