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济法解析

2019-11-05 08:23贾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

关键词 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 经济法

作者简介:贾欣,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60

如果想要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研究与分析,那么需要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上看待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保证社会相对公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只有逐渐实现公平,才能更好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因此,本文将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济法解析相应内容进行阐述。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概述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是从竞争法当中发展出来的,许多学者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过程中,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执法机构,都能够意识到,一旦在此期间涉及到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政府行为,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执行难度也大大提升。但是,從实质上而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不单纯只是涉及到反垄断法,其中还涉及到经济法、其他制度甚至是宪法 。因此,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分析过程中应该从更加广阔的经济法视角展开。具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能够从经济的角度对公平竞争,在现如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不同经济政策自身的协调性,实现公平竞争的更好落实。第二,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公平竞争理念进行梳理,同时将其在经济宪法以及经济法制度当中得到更好应用。

二、市场体系与经济政策纬度的公平竞争分析

(一)公平竞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内在需求

在经济法中有着双手并用原理,一般情况下,各个国家会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之间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对各类有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从而也形成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分别是政府资源配置系统与市场资源配置系统。怎样才能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使得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能够将市场的作用以及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是各个国家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为更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持与保障,特别是经济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最主要原因是能够实现对市场经济与市场体系平台的利用。在该平台中,能够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自由性,否则公平竞争将无法落实并实现 。现如今公平竞争的落实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都需要在市场体系与市场经济基础上展开。如果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在社会市场中得到落实,那么政府资源配置系统与市场资源配置系统将无法发挥自身作用,那么也就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无从构建。由此可以看出,公平竞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内在需求。

(二)在经济政策协调中推进公平竞争

在我国,经济政策不仅影响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同时对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经济政策之间的有机结合,为经济法制度的构建打下良好基础。从后目前公平竞争中可以看出,许多人将注意力更加集中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有机结合。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个理念,那就是只要保证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那么公平竞争问题以及社会市场中的问题将会得到更好解决。但是,如果从整体经济法角度出发,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体系当中,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将其作为基础政策,这样才能对竞争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期间,想要实现社会的公平竞争,那么需要对不同的经济政策问题进行全方位考虑,比如,其中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以及竞争政策等,不同的政策都有着自身的价值与优势。对于不同的政策需要做好彼此之间的协调,这样才能将公平竞争更好融入到其中,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在政策制定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同政策目标的明确过程中,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影响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其可行性产生一定制约。

三、审查主体与审查权的调配

(一)审查主体与审查权配置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将会对其主体进行确定,主要是政策制定机关。如果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将主体统称为政策制定机关并不适应,因此,有很多立法活动,并不适宜将其划分在政策制定活动当中,同时,有许多规范性文件也不适宜被称之为政策。基于此,可以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将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公共政策,全部称为制度,所以,可以将政策制定机关,改为制度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中,审查主体部分不仅包含反垄断法主体部分,同时还需要将其扩展到其他领域主体中。在实际审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公平竞争是主要的工作标准与工作理念,所以,要将其贯穿在相应的制度评判中,这样可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适用范围。

从实质上而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不是司法审查,而是属于立法审查。通俗来讲就是,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对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这也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审查源头的主要原因 。所以,并不是在纠纷产生后,制定的司法审查或者执法审查等。一般情况下,审查主体相对分散,而且主要的审查方式是自我审查,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审查质量是否能够保障,是否能够保证公平竞争,仍然存在怀疑。尤其是在如今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某个地区还是某个部门,都更加注重自身利益与自身效益的创造。如果在公平竞争的要求之下,与制度目标之间存在矛盾,并且还要实现公平竞争,达到良好效果,那就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为使得基本保障制度能够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那么需要与审查权分散行驶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配置的一类审查权进行相结合,尽可能保证制度的相对独立,这样可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展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或者态度不端正的审查主体,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追求相应的责任机制,这样可以促使审查制度能够得到更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权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反垄断法中相应的规章制度,而更加高级的法律基础则是宪法中的规章制度。因此,此类审查权能够将我国的整体制度安排进行充分体现,使其具备较强的合法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相关制度问题解决的公平竞争问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基于此,需要对上述的权利以及进行充分把握,从而实现对审查权的科学合理配置,进而实现公平竞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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