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解析

2019-11-05 08:23李佳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劳动者问题

关键词 劳动者 工伤认定 问题

作者简介:李佳琳,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68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工伤认定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一点不仅说明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也说明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有待提升,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在具体的工伤认定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困难,用人单位支付不必要费用等。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必须要加强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

一、工伤的概述

目前,工伤包含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出现死亡与工作有关;第二种类型是,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罹患了某种疾病。例如,在煤矿长期工作的人员,就会因为工作的特殊性长期吸入一些小颗粒,进而对工作人员的肺部健康造成影响,出现“尘肺”疾病。而这种疾病就可以判定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

(一)工伤的构成条件

工伤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大条件。第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般人身伤害不同,工伤应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内发生的人身伤害。第二,劳动者已经确定为职业病或者已经受到了事故伤害。即由于工作或者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第三,站在社会保险角度分析,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伤害,且期望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四,受伤职工要想进行工商认定,必须要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书面申请[1]。

(二)工商认定的概述

工伤认定指的是,当工作人员在上班过程中受到某种伤害,或者因为工作中的某一因素而身患职业病之后,其相应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自身以及工作人员的家属都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请求。而相关政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就要立刻展开审查,针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就要迅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有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工伤认定要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劳动者均可获得经济补偿,包含劳动者过失原因和用人单位过失原因。所以,即便是劳动者存在过错,也会认定为工伤。其次,工伤认定要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而这一原则也是社会法对社会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有力体现。在具体的工伤认定中,只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工伤认定条款,那么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倾斜保护。最后,工伤认定要遵循法定原则,主要包含两种法定:第一,工伤认定权法定;第二,工伤认定标准法定。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行政权不仅属于行政机关,还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组织机构。根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工伤以及视同工伤情形的确定[2]。

二、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工伤申请主体申请顺序

目前,劳动者工伤认定过程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先后顺序。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做出了规定,要求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候,要由第一顺位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而如果第一顺位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那么就要由第二顺位申请人提出申请,但是第二顺位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限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这样的規定,虽然使受伤职工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由他人帮忙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提供了保障,但是《条例》中对于第二顺位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加以明确。这样,一旦第一顺位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第二顺位申请人就会出现申请矛盾。另外,《条例》中也没有明确受伤职工的家属在帮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应当以受伤职工的名义,还是本人名义。不同的申请名义,会产生不同的权利,规则不明确就会导致第二顺位申请人出现矛盾争议[3]。

(二)没有清晰的工伤认定主体权责

结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分析,工伤认定的整个过程,即从标准的制定到标准的落实,再到监督,都由同一个政府部门来完成。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工商认定申请者只是走个形式,而其最终的结果早已定好。这种制度的缺陷很容易使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成为工伤认定的“一言堂”,不仅会严重违背工伤认定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还很容易滋生内部腐败问题。就像当前流行的综艺选秀节目,从初赛的规则制定、评委点评以及群众投票都由同一家电视台说了算,那么其冠军宝座的人选就有可能早已内定,而其它参赛人员只是冠军的陪衬。

(三)工伤认定机构中的管辖过于单一

劳动者工伤认定机构的管辖过于单一,也使得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重重。尤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使得城市的流动人口基数增大。很多农民工都是孤身一人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当他们在用人单位受到伤害之后,无法及时得到家人的照顾,对于用人单位的依赖就比较大。而《条例》中规定他们在受到伤害之后,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城市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受伤职工受到伤害,而用人单位不管不问,那么受伤职工将会面临更为艰难的生存问题。

(四)工伤认定条款的理解尺度不统一

《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15条列举除了10种工伤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在第16条中列举出了3中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表面上看,这三项条款已经包括了大多数的工伤情形和非工伤情形。但是在具体的工伤认定工作中,依然有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首先,工伤认定的政策条款原则化问题比较严重,工伤事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次,工伤认定的概念与外延界定比较模糊。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职责”等,只适用于某一部分特定的工作群体,而工伤认定案件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无法直接进行案件的对号入座,所以劳动者工伤认定类案件的处理灵活性较大,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例如,针对“上下班途中”就会产生很多种理解。通常情况下,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劳动者从家到公司的路线。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很多复杂情况。例如劳动者从家先到其它地方办事,再从其它地方去公司。而在这一途中同样也面临着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从其它地方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可以理解为“上下班途中”。而在具体的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同的部门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也不同,由此就会产生一定的工伤认定行政风险[4]。

三、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想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就必须要先根据《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针对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常见问题,只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工伤认定主体

要想有效解决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就必须要进行工伤认定主体的明确。因为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全过程由一个部门制定,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还是执行,或者监督,都由同一个部门进行。这样的方式会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需要将工伤认定的执行与工伤认定的监督分开,通过设置与消费者协会相似的社会团体,由其进行工商认定的执行工作,由政府部门来进行工伤认定标准的制定和监督。这样,既可以为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提供便利,又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

(二)确定工伤认定范围

要想有效解决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就必须要确定工伤认定范围。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方式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国的工伤认定范围依然坚持列举式原则,将符合工伤情况的所有情形都列举出来。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可以让人们了解到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但是劣势是列举式的滞后增大了新增问题情形的解决难度,从而导致法律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针对这一现象,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将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指导性原则的总结与归纳,同时将指导性原则与列举式条款进行合理的结合,提升工伤认定的灵活性[5]。

(三)创新工伤认定程序

要想有效解决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就必须要创新工伤认定程序,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首先,事后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关系材料,如果最终证实材料包含虚假成分,那么就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入刑等。但是针对工伤认定申请阶段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照“存在劳动关系”而给予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的机会。其次,政府部门要强调执法的人性化特点,重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积极主动的为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将工伤保险中的理賠款作用发挥到最大,避免贫困劳动者因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被迫出院,耽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最后,针对劳动关系的事后审查,还要提高劳动者的违法成本,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科学把握工伤认定情形

要想有效解决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就必须要科学把握工伤认定情形。例如,针对“上下班途中”,要从目的、线路以及时间等方面来把握工伤认定情形。一般情况下,“上下班途中”主要包含以下2种情形。第一,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内,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工作地与单位提供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途中、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途中;第二,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正在处理日常生活的必须活动,且依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在合理路线的途中[6]。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着缺乏明确的工伤申请主体申请顺序、没有清晰的工伤认定主体权责、工伤认定机构中的管辖过于单一、工伤认定条款的理解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工伤认定主体、确定工伤认定范围、创新工伤认定程序、科学把握工伤认定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相关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曹哲.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农机,2019(3):72-73.

[2]吴铭东.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J].法制博览,2015(25):48-49.

[3]丰明景.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探微[J].党政干部论坛,2014(2):42-45.

[4]孙向东.我国台湾地区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D].山东:烟台大学,2015.

[5]杨敏.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J].财讯,2018(32):168-169.

[6]赵子刚.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J].农技服务,20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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