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小雨 张景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作者简介:涂小雨,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张景哲,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61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教育等手段来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2018年,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举行了会议,总结了各省市各部门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情况,提出了相应意见。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是我国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法源相对较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类包括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这两部法律并未将惩罚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而是从司法、社会、学校、家庭四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规定,协调各方治理,使全社会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做出巨大贡献。
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明确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未成年人需要承担的几种刑事责任,并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既对未成年人进行了警示,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非法诱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表明国家愿意给予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使他们更好的得到帮助,避免犯罪。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综合治理为主,不仅只依靠法律的手段,也通过社会各方面协调干预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成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联合预防体系,在实践过程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我国没有专门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通常运用成年人法律进行惩罚,实施的也是成年人的法律程序,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区别。由于我国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所颁布的法律较少,大部分法律法规目的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惩罚与改造问题,以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而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用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涉及的是制度框架,而非具体措施,对如何具体进行预防的规范十分有限,尚不全面。
二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现实脱节。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比例在急速增长。大量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案件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无法得到规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心理和生理成熟年龄提前,很多未成年人在十二三岁的时候已经拥有了跟成年人一樣的判断是非的能力。而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节点,仍然是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和18周岁以下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定性已不再准确,亟待修改。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缺乏系统性。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体系。从国家层面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没有独立的预防机构,没有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资金投入不足;从制度层面上看,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主体,似乎每个司法行政部门都有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责任,但工作部门的职责不明,缺乏具体的职责划分和责任分工,各部门之间缺少交流,各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出现脱节,很容易出现制度真空,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不明确,不能够形成有效、协调的预防体系。而在具体的预防工作中,政府和其他部门还是以务虚为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很难得到落实。
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缺陷,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效果不明显。
首先,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不够完善,没有立法支持,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只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其次,由于我国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各个方面还不是很成熟,现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少,专业素质不过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足。
再次,矫正项目单一且针对性不足,没有区分矫正对象,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适用相同的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措施,缺少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实际需求。
最后,我国现有的矫正机构还不成规模,发展较慢,且国家对其投入较少,大部分还是社会出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关注度较低、资金投入不足。
五是未成年犯罪预防教育制度存在缺陷。社区、家庭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在社会层任上,大众媒体肆意传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暴力新闻和事件,社会自身良好的传播功能被弱化;在学校层面上,学校以升学率为主,对待成绩不同的未成年学生不能一视同仁,两极分化严重,开设法治教育课程仅仅是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课程形式单一,上课时间不能够稳定,大多数的上课时间大都被其他文化课所占据,法治教育不足;在家庭层面上,部分家长自身法制意识淡薄,使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不能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同时,在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问题上,社会、学校、家庭没有形成良好的联动,三者的相互作用并没有很好的体现。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法律法规。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明确的法律职能分配和职责落实;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使用合适的刑罚,同时,应在《未成年人刑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放宽未成年人保释的条件,提高未成年人的保释率,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狱跟过多的犯罪分子接触;建立暂缓判决制度,对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判决,在此过程中达到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独立拘留制度,考虑到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心智不健全,司法机关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有独立的程序,限制适用成年人的逮捕程序,对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实施拘留,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
二是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应承担的罪名。根据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判断能力重新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面对未成年人思想逐渐开放和学习能力逐步提高、心智和生理上成熟加快的现状,重新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教育的实际情况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重新确定未成年人应承担的罪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将目前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现象(如校园霸凌等)、抢劫、盗窃、网络犯罪等现象加入到未成年人应承担的罪名之中。
三是构建未成年犯罪预防三方预防协调机制。通过立法建立政府、社区(学校)、家庭三方联合预防机制,定期沟通、协调,明确规定三方的沟通方式和配套措施。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家庭代表定期举行会议,对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认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建议。
其次,政府、社区和家庭应该要处在平等的地位上,互相听取各方的建议,政府部门整理具体内容,各方共同实施。
最后,实施量化工作制度,政府部门规划工作计划,社区和家庭应当配合,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和情况。
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制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责任分配、具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推行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理念,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监狱中受到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执行服务于未成年人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
其次,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考虑未成年罪犯的心智状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时的状态和犯罪的后果规定适当的矫正程序和方式,并且配备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工作人员。
再次,加大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在增加国家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社会支持和第三方投资,保证矫正机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要重视贫困地区和未成年犯罪高发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最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吸引高水平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为未成年罪犯提供专业的引导,针对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独特性提供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五是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教育制度。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丰富法治课程的形式,定期组织学生法院旁听,增加学生的法制观念;社区可定期开设的家庭预防犯罪课程,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未成年犯罪预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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