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伟锋
【摘 要】教师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教育能力将直接影响法治教育的有效实施。为帮助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准确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把握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和编写意图,就容易混淆的五对与法律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帮助教师能够尽快适应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要求。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法治教育专册;概念;混淆
2019年秋季,由教育部组织编写的统编《道德与法治》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校全面投入使用。新教材的使用,特别是六年级上册——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为提升当下小学生的法治素养明确了路径,但也给每一名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带来巨大的挑战。道德与法治课程在整个小学教材中涉及30多部法律,其中法治教育专册是以宪法精神为主线,内容包括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法律的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務、国家机构的产生及职权、人大代表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材在阐释法律规范的同时,更注重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
由于历史原因,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并未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在职培训,在法律知识的储备、法治意识的树立、法治思维的建构等方面存在不足。教师作为教材的使用者与二度开发者,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教育能力,将直接影响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有效实施。
为帮助一线教师准确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把握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和编写意图,笔者试以法治教育专册中容易混淆的五对与法律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帮助教师能够尽快适应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要求,有效达成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的课程目标。
一、道德与法律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第一课中,编者就试图通过“阅读角”等栏目,让学生初步认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即“道德与法律,是基本的社会规则。对社会而言,它们如同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两者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有共同之处,更有不同的地方。通过比较发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而道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过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虽然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备强制力。
教师可以通过探究学习带领学生认识到:作为国家治理的两个基本手段,道德离不开法律,法律也离不开道德,两者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内容上相互吸收,功能上相互补充,实施上相互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的“工作要求”明确指出:“法治教育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使青少年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
作为教师,应同时把握好道德与法律间的几点关系。第一,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土壤,两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第二,道德与法律两者存在一个辩证互动的关系,需要通过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才能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崇规尚法的社会。
二、法治与法制
这两个概念若非经过专门的研究,是极容易混淆的,甚至在某些学校的课程表中也出现了误用。而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学术界也曾开展过多次争论。那两个概念到底有什么不同?对两者进行区分又有什么意义?
首先,从两者的字面上看,虽然读音完全相同,但其中一字的写法不同。就因这一字之差,两者就有了本质的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侧重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通常指代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制”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中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理,它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其形式上要求“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实质上是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法律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上升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法治”的概念被宪法正式确认,并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
其次,从两者的内涵与价值追求来看,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法制”主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规则必须遵守,是国家治理与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而“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强调的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为其基本宗旨,主要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一点,法治的内涵与价值是多元的,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实体公正,等等。
我们之所以要在实践中对两者进行区分,就是看到“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并不等同:有法制并不一定意味着法治,而法治则必然需要具备健全的法制。当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不能说明我们已经实现了法治。准确地说,我国正处于法治观念的塑造过程中。因此,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三、法律与法规
法治教育专册教材中的某些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会出现不同解释。如“法律”一词,当它与道德放在一起时,一般做广义解释,其泛指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一切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把“法律”与“法规”放在一起谈时,它又要从狭义上解释。在我国,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法律”与“法规”这对概念,我们可以从它们的制定机关、效力位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我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样根据该法的第六十五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再从效力位阶上看,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宪法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法,所有的法律都是法规的上位法。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制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除了区分法律与法规的效力位阶外,教师还要立足于整个法律体系去努力分清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关系,如规章、条例、办法等。
四、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是法治教育专册中的高频词。特别是“权利”一词,几乎贯穿了整册教材的始终。而“权力”一词,也在第七课《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中进行了专篇学习。教师能否引导学生准确区分并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异同与内在含义呢?不妨试着做一做下面的填空题,进行一次自我检测。
请根据下列问题情境的描述,将“权利”与“权力”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1.宪法的作用包括确认和规范国家( )和保障公民基本( )等。因此,制约公( ),保障私( )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
2.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受教育权等,这里的“权”指的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里的“权”指的是( )。
3.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 ),任何人没有( )侵犯。
4.( )以法律上的( )为基础,以实现法律( )为目的,所以说( )因( )而产生。
你能填写正确吗?其实关于“权利”与“权力”两个概念的区分与联系的文献资料很多,也很容易查找,只要稍作梳理,对两者的认识就不会出现偏差。若上述填空题能准确填写,那这两个概念也就基本厘清了。
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如公民、法人、组织等。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是经过国家或相关部门通过法律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授权才能行使的,如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权利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它与“义务”相对。其范围非常广泛,在法律中表现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力是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与支配力量,它与“责任”相对应。其范围是特定的,在法律中表现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再次,两者的渊源与产生方式不同。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以实现权利为目标。所以说权力是基于权利才得以产生的,权力是权利的保障。当然,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剖析,两者还存在诸多区别与联系。在此只做以上三个方面的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五、公民与人民
“公民”与“人民”这两个概念也经常在法治教育专册中出现。如教材第二单元的主题就是“我们是公民”,而第三单元中《人大代表为人民》一课又特别关注了“人民”这个概念。如果不加以区分,这两个概念也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且经常出现被混用的现象。比如,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说成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这就不妥了。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属性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这是个体概念,是非集合性的,可以指向某个具体的人。“人民”属于政治性词汇,它一般与人民的“敌人”相对应。比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具体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第二,两者的内涵不同。“公民”是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的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然“人民”这个词古已有之,但其内涵在一定时代背景下所指代的对象是不同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第三,两者的外延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广,它不但包含人民,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在现阶段,人民一般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等,但不包括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因此,作为中国公民不一定属于中国人民,但中国人民一定是中国公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道路还很漫长,其中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实现这一长远目标的一个关键,而适应和满足当下法治教育需求的关键是教师。对于一线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而言,不论是厘清法律的概念、分类、特征,还是认识法律的价值、作用、效力等,都是极大的挑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去思考探索,才能在不断提高认知的基础上真正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以上所列举并比较分析的五对概念,只是尝试性地提供一种思维方式,以供教师参考借鉴。若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9-22.
[2]《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191-241.
[3]牟晓明.“公民”与“人民”的区别[J].中学政史地,2011(9).
(浙江省杭州市桐廬县文正小学 3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