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社会化生产中的委托经营

2019-11-03 16:54恭映璧
林业与生态 2019年10期
关键词:间伐委托社会化

恭映璧

战后的日本,经过1947~1951年农地改革,众多的无地佃农得到了农地和林地而成为自耕农,为当时稳定社会、发展农林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农地改革也导致了经营规模的破碎化,据日本农林普查结果,1960年日本私有林的户平面积2.37公顷,其中1公顷以下的林业家庭比例占58.1%,户平面积0.39公顷。零散的农户面临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如何对接社会化大生产、如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问题,日本采取的主要途径是依托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委托经营的方式来开展林业生产。林地或林权所有者将造林、抚育、间伐和皆伐等生产作业委托给森林组合(林业合作社)或林业专业公司等实施,降低了生产管理成本;林业经营体通过承包大量的林业作业,实现了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提高了生产力。

林业委托作业的概念与概况

日本林业生产作业的主要方式包括林地林权所有者自营作业、雇工作业及委托作业三种。自营作业是指林家依靠家庭成员组织开展造林、抚育、间伐和主伐等林业生产作业。雇工作业是指林家或林家以外的林业事业体雇请劳力组织开展造林、抚育、间伐和主伐等林业生产作业。委托作业是指林家或林家以外的林业事业体以委托的方式,将造林、抚育、间伐和主伐等林业生产作业交由林业经营体实施完成。

据“1990年世界农林业普查”资料,日本林业事业体开展林业作业投劳的工作量及比例分别为:自营投劳645.6万个劳动工作日,占36.5%;雇工287.5万个劳动工作日,占16.3%;委托作业投劳832.9个劳动工作日,占47.2%。从总体上看,委托作业是林业生产中的主要作业方式。

该资料还显示,日本林家开展的林业作业中,造林、抚育、间伐均以自营为主,委托经营为辅,雇工作业所占比例最低(见图1);林家以外林业事业体开展的林业作业中,委托作业的比例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见图2)。可见,委托作业在日本林业的社会化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林业委托作业的结构分析

1、委托作业的施工主体

日本私有林的森林经营作业主要是由林家、森林组合和民间事业体(指股份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相互参股保险公司)实施的。根据日本“2015年农林业普查”资料,在受托开展的造林、抚育和间伐等林业生产作业中,森林组合承担的作业面积占全国受托面积的56%;采伐作业中,民间事业体完成了全国受托面积55%的份额(见图3)。图3中的“其他”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财产区、个人经营体等林业经营组织,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包括地方政府。森林组合具有组合成员多和经营面积大的优势,民间事业体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和生产成本低的优势,因而成为了林业委托作业实施的中坚力量。

2、森林组合受托作业的委托主体

森林组合实施造林和抚育作业的委托主体分别为:个人占58%,地方公共团体和公社(林业造林公社)等组织占38%,国有林占4%(见图4)。其中,日本的林业造林公社相当于我国的林农出地、国家出资实施联合造林、收益比例分成的林业经营组织。原木的生产委托主体中,84%来自于包括森林组合成员的私有林,地方公共团体和国有林等占16%(见图5)。不论是造林抚育还是木材采伐,林权规模相对零星分散的个人都是森林组合受托作业任务的主要来源。

3、原木生产中自营与委托作业的变化

2010年与2015年相比,无论是委托作业的采伐总量还是委托作业的采伐比重,无论从总体上的变化还是从不同作业种类上的变化,2015年的委托作业均呈现出增加的趋势(见图6)。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林权主体之所以更多的选择以委托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是因为委托作业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4、规模化生产与委托经营的结構变化

一是受托经营体的数量呈现与生产规模正相关变化趋势。根据日本农林业普查2015年与2010年的资料比较,通过受托方式或购买立木方式进行原木生产的林业经营体中,年生产规模在200m3以下的小规模经营体数量在减少,年生产规模在200m3以上的林业经营体的数量均在增加,并且是生产规模越大,增加的幅度越大(见图7)。

二是受托经营体的数量呈现出与年收入正相关变化趋势。通过比较日本2010年与2015年农林业普查结果,从事受托作业的林业经营体数量变化结果是,年收入在500万日元以下的呈下降的趋势,收入越少降幅越大;年收入在500万日元以上的呈上升的趋势,收入越高上升的幅度越大(见图8)。可见,仍然是规模经济效应在发挥作用。

三是受托作业的生产效率呈现出与生产规模正相关变化。根据“日本2015年农林业普查”资料,通过受托方式或购买立木方式进行原木生产的林业经营体,其生产效率比2010年提高了18%。从原木的生产规模来看,规模越大的林业经营体,劳动生产力越高。年木材采伐量在10000m3以上的林业经营体的生产效率达到了4.2m3/人日,为年木材采伐量1000m3以下林业经营体的6倍(见图9)。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规模越大的林业经营体在采伐作业中的机械化程度越高。

构建良好的林业委托作业经营秩序

为了促进森林经营受托作业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森林的集约化经营,2012年日本林野厅要求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森林作业的受托方提供简明易读、能使会用的相关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和森林经营资料,包括森林资源基础台账、森林资源分布图、森林经营计划图等。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林业委托经营秩序,日本林野厅同时也要求各个林业经营体向社会提供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技术人员和技能工人的数量、林业机械的种类和保有数量,以及过去开展森林经营受托作业的业绩等。林业经营体根据这些公布计划任务,可以提前谋划机械设备、筹措资金、培训人员等工作。完善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林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保障了林业委托经营的顺利开展,为日本的林业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林区特别是南方集体林区的林权高度分散,破碎化程度甚至高于日本。如何创新林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激活林区的林地和森林资源,激发林农和社会力量参与林业经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林产品,减少木材进口,为林农增加就业和收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要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和民情的林业生产经营方式。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在尊重绝大多数林农意愿的基础上,将分散的林地林木资源形成统一规划的整体,再通过社会化服务等适当的生产方式实现单个小规模林农无法做到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

二要大力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林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育苗、造林、抚育、采伐、运输、林机、病虫害防治等作业的林业专业化服务组织,是连接小规模林农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纽带和桥梁,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立这些企业,并鼓励扶持做大做强,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三要加大财政对森林经营和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力度。统一规划且有序开展的森林经营是林业生产实现社会化服务良性循环的基础。此举不仅可以提高森林质量、提供木材产品、扩大林区就业、增加林农收入,还可以带动上下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财政资金作为森林经营培育的投入主渠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四要构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利运行的良好经营环境。高效运行的林业社会化生产有赖于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林业主管部门应为林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提供明晰的林地和林木产权、相对集中集合的林地规模、统一制定的森林经营方案、简明易得的森林资源资料、因地制宜的林业机械、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较为完善的林区道路等基础条件,提前预告本年度造林抚育作业面积和间伐主伐作业的数量、公开透明的林业作业施工企业等基本信息。

猜你喜欢
间伐委托社会化
梨园间伐改形技术探索与建议
牵手校外,坚持少先队社会化
不同间伐强度对香椿中龄林生长和干形的影响
森林抚育间伐技术的应用
——以杉木抚育间伐为例
间伐强度对杉木中龄林生长和结构的影响
行政权社会化之生成动因阐释
绩效评价在委托管理酒店中的应用
高校学生体育组织社会化及路径分析
公共文化服务亟须推进社会化
治理现代化:委托制下的权力清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