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为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结果就弄出一份《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内容和网上流传的“生死状”相似:我自愿出来玩的,出了事不要找“小伙伴”打官司。
因之前就有很多相关案例。一同喝酒,有人出了事,受害者家属就把一同吃饭的人告上法庭。法院也判决过不少共饮者要承担责任。
那么,这种“生死状”是否有效?先得说清楚,一起聚餐时,当事人之间到底负什么樣的责任?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个互助的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
什么叫“合理安全保障”?普通人之间的聚餐,不同于经营性行为,“合理安全保障”是比较弱的。比如一些法院认为只有以下行为才算是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之后诱发疾病;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四是对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于“合理安全保障”有一定模糊地带,于是才有人搞出“生死状”。按《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这个“生死状”是签给家属看的,能够表示同饮者、同唱者之间已经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要安抚喝酒前签“生死状”的恐慌,还得回到司法政策,就像当年解决“扶老太”恐慌一样:这是要求法院也得坚持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不可以无原则地偏向受害人,否则,人人自危,就会增加全社会的信任成本、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