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随意骂人无人知?烈士亲属不追究就无罪?

2019-11-01 01:27
新传奇 2019年42期
关键词:保定市凉山烈士

10月10日,最高检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7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其中,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被列入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近年来,侮辱、诋毁烈士名誉事件偶有发生,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直击:侵害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并非个例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凉山州发生森林火灾救援现场,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都在为此痛心时,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同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保定市检察院于7月24日立案,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7月31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四川省凉山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可以就霍某发表侮辱烈士言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限届满,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

8月30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凉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最高检表示,烈士近亲属没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对自己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原谅。9月26日,霍某刊发致歉信,向凉山英烈的亲属以及全社会致歉。

最高检介绍,对通过互联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陕西、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也先后提起多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格外引人注目。

4月1日,陕西榆林市一男子张某针对四川省凉山州发生森林火灾救灾人员遗体被找到的新闻,发表了侮辱性言论。5月29日,检察机关受30名烈士遗属委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向上述烈士遗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月21日,全國首例因侮辱英烈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被判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以案释法:四大焦点问题  剖析侮辱英雄该当何罪

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和全国首例因侮辱英烈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传达了保护英雄烈士的司法价值导向。为什么有的只道歉,有的要坐牢?尤其是后者,作为该领域的首例判决,合议庭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认为,尽管对侮辱死者的行为具有惩罚的必要性,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很难将其解释为构成侮辱罪。此外,侮辱他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侮辱罪和以侮辱方式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成立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因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犯,从一重罪论处。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侮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两罪主刑的法定最低刑均为管制。因此,在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确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侮辱罪。

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据刑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是抽象概念,应从两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具体化和特定化。一是根据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作类型化解释;二是根据社会法益必须以个人法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理,通过定位被侵害的个人法益,进而萃取与之关联的社会法益。因此,由“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构成的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应当是公民在公共活动中的名誉、荣誉和选择主流价值观的意思自由,以及国家对社会开展的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工作。英烈承载着国家和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代表着民族精神和社会共同思想基础。因此,保护英烈具有鲜明的社会秩序属性。被告人亵渎英烈的行为具有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性。

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造成的法益危害性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断“情节恶劣”通常从行为和结果两方面进行考量。在行为方面,一般考虑行为次数、使用的工具、行为针对的对象等;在结果方面,一般考虑社会影响、对被害人人身或者社会活动的影响等。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所发表的失当言论,受众面广,影响面大。其言论伤害的对象是为维护人民利益而奉献生命的烈士。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网友对被告人言论的批评和反对,不能被当作判断“情节恶劣”与否的唯一依据,而只是需要考察的众多情节之一。不能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简单等同于网络评论,不能以网评代替审判。

该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先于“烈士”认定,是否影响该行为对烈士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包括“英雄”和“烈士”。被告人的行为对象属于《英烈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在国家机关正式授予“烈士”称号前,可以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来认定“烈士”,在不损害法律可预测性的同时,对烈士及其代表的社会道德观念进行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

案件反思: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英烈是什么?是为我们的幸福生活献出生命的人。祖国的万里江山,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人民的幸福安宁,离不开英烈的慷慨付出。对于英烈,我们只有尊崇和捍卫的义务,绝无淡忘和诋毁的权利。最高检称,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对54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通过发布公告或当面征询意见,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未能提起诉讼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3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81件。

张雪樵介绍,《英烈保护法》全面实施两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公益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和制度优势。

网络空间依法属于公共空间,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動、发表言论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尊重,更是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法定义务。

形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贡献予以尊重的社会氛围,既需要以法律为底线,更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来达成培养、塑造共同自觉的效果,使这种对他人人格权益的尊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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