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雨龙 徐冬先 李然
【摘 要】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随着社会稳定、国家经济建设的展开,党内出现了贪污腐败现象。在这一场反腐斗争中列宁重视反腐倡廉的工作,通过制定法律、依靠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约束腐败。虽然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执政时间不长,但今天我们研究列宁关于执政党的反腐倡廉思想仍对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很大的启示。
【关键词】列宁;执政党;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7-0055-02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我党在新时代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一、列宁关于执政党的反腐倡廉思想的提出背景
从1903年布尔什维克党成立后,布尔什维克党逐渐掌握了政权成为了执政党。随着社会稳定、经济情况向好,党内开始出现官僚作风,贪污腐败等行为并逐渐蔓延开来。一些法国学者还认为他们继承了沙皇时期的贿赂风潮,所以列宁曾多次说过这是苏维埃的不幸。
为了遏止政治危机和迅速恢复经济,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毅然地转向了新经济政策,也正是新经济政策的出现,布尔什维克党内开始出现腐败的现象。1923年时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中曾提到,苏维埃的政治和经济形势还都不容乐观,每一分钱的花销都要慎之又慎,但是那些机关还有领导干部们却毫不在意的支出着,大量的公款被浪费。在腐败风潮中,最为著名的就是1922年发生的莫斯科苏维埃中央房产局贪污腐败案。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党员局长索韦特尼科夫滥用职权,侵吞房产,致使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证实了索韦特尼科夫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案件处理期间出现了小插曲,俄共莫斯科市常务委员指责中央调查无依据,必须重新审查,这也就是在包庇干部,对此列宁十分生气,提出要给莫斯科市常务委员严重的警告处分。此外,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作了一个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贪污受贿”是布尔什维克党一个“敌人”“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任何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1],由此俄共的反腐倡廉思想也就产生。
二、列宁关于执政党的反腐倡廉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加緊制定法律他律
列宁在领导反腐工作中特别注重法律的作用。提出要健全法制建设,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不允许有任何姑息和包庇的现象存在。列宁认为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是维护社会文明的最基本的条件,同时也是惩治贪污腐败的有效武器。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恪守法律
列宁指出,在加强反腐立法和教育的同时,还要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各种贪污腐败的事情都要予以严厉处分,不因地位与关系就徇私枉法。所以,他认为对待公务人员的要求要高于人民群众,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搞行贿受贿。列宁认为公务人员是维护国家运转的基石,如果公务人员不遵守法律,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看法,还会影响到国家的正常运转。腐败在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只是个别的现象,但是当行贿受贿这种歪风刮起时,腐败也随之蔓延开来,所以他认为应当防微杜渐,要求公务人员恪守法律,并且人人都能做到时,才能阻止腐败等歪风邪气的蔓延。
(三)惩治腐败党员力度高于非党员
1922年3月,莫斯科住宅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事件发生之后,列宁提出“对共产党员应比对非共产党员三倍严厉的惩办。”列宁还曾指出,不能袒护或轻判腐败分子,并且要严惩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和对相关领导进行处罚。为了贯彻法制的观念,列宁曾多次告诫相关领导不允许袒护腐败分子或从轻处理有关人员,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了罪犯和敌人。他反复强调,要消除因为党员干部身份而从轻处罚的人,对于袒护腐败分子的问题,列宁认为必须严惩不贷。
(四)充分发挥各种形式的监督作用
列宁对权力的监督的途径进行了多次的探索,他认为做好监督工作一定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就是说明党员与非党员同样具有监督的义务。列宁主张依靠非党工人的经验和意见,“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而这应当由非党工人去做,应当让他们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选出自己的代表去做,要帮助那些负担太重而过于劳累的共产党员”。[2]
列宁还认为整个国家都应听党的领导和监督,因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且是有纪律的组织。党员存在于各级国家机构中,并且有着庞大的数量,在监督过程中,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的权威性,他提出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做可以打造一个高效的,不受地方影响的监察机构,可以使国家实现真正的法治。同时,还要明确党和政府的职责,因为如果政党不分,就会造成权责不明,使贪污腐败有了可乘之机。
三、列宁关于执政党的反腐倡廉思想对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启示
(一)健全法制筑牢反腐制度
在列宁领导的反腐过程中,苏联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来确保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应不断加快健全法制的进程,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完成反腐败体系的基础建设。首先,建立问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健全问责追责制。在现实的条件下,问责追责制是提高政府效率,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加强问责追责工作,有利于把贪腐遏制于萌芽之中,针对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予以严肃处理。其次,加强反腐国家立法。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的顺利通过,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贪腐问题。
(二)加强权力监督力度
列宁曾指出要想维持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的运转的主要条件就是监督,就必须要建立一个权力制约机制,以及采取多种监督方式。首先,就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因为领导干部参与管理国家,手中握有权力,这是最容易产生贪腐的人群。其次,还要设立一整套透明的制度,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官员的任免情况和官员工作履历以及财产状况等等,人民有权利对领导进行评议、质疑和罢免。
(三)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党性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的反腐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真正做到了真严真管,净化了党内的风气,有效遏制腐败势头的蔓延,使党的纪律全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新的气象。还要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中央的八项精神,永远走在反腐的路上,才能真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
结论
列宁关于反腐倡廉思想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此应该结合实际,继承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 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政治文化环境[3]。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陈海英,司春燕,魏立超.列宁的廉政思想及对我 国廉政建设的启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