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相助 开拓创新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9-10-31 02:11奇锦玉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模范民族团结

奇锦玉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并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各族人民的深切关怀和殷切期待,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族工作者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的重大意义,把总书记的关怀厚爱转化为拼搏奋进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牢记初心和使命,精心做好民族工作,大力弘扬模范自治区的优良传统,扎实推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辜负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期望重托。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要认真总结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融合,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内蒙古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凝心聚力、接续奋斗,团结和带领全区各族人民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就。内蒙古70多年来的建设发展实践,为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了成功范例,为维护祖国统一和边疆稳固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倍加珍惜荣誉,强化使命担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始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和全面实施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加强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违反民族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做法,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加强民族工作理论研究,进一步丰富新时代民族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探索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路径,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根基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始终如一地呵护好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二是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工作部门要为党委、政府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加强与民委委员单位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干部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协调纳入自治区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推动研究解决。加快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法规体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族法规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清真食品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定出台。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畅通各民族公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内蒙古自治区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牢记总书记的嘱托,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不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进一步夯实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

一是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兴传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持续不断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学习民族法规、普及民族知识,营造民族团结的舆论强音。结合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讲好内蒙古民族团结故事,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小就抓、从幼儿园就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基,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不断创新形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广泛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守望相助,团结奋斗”等线上线下主题活动,构筑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健全体制机制,注重科学规划,坚持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的总要求,推动各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格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创建工作政策指导体系和测评考核标准,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六进”工作,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嘎查(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拓展到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把社区打造成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的大家庭,积极创造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社区环境。

三是大力培育选树民族团结进步典型。进一步完善评比表彰相关规范制度,严格工作流程,在全区形成旗县、盟市、自治区、国家逐级命名创建示范单位(区)的创建命名机制。通过培育典型推动创建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质增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互观互检,定期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选树各级各类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做好审核推荐参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我区受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模范集体188个、模范个人201人,受自治区表彰的模范集体1925个、模范个人2542人,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43个、自治区级示范单位278个。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力、引领力越来越强。

三、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内蒙古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地处偏远,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有些群众还没有摆脱贫困,这也是我们脱贫攻坚的重点和难点。民族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切实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全国全区同步实现小康。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边境地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的政策、资金、项目投入力度,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繁荣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支持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是助力打赢少数民族脱贫攻坚战。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阶段的关键一年,内蒙古20个国贫旗县要全部摘帽,贫困嘎查(村)全部退出,3.2万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我们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状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把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到少数民族聚居贫困地区,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攻坚目标持续发力,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任务。今年向贫困旗县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8亿元,占资金总额的74%。

三是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工作,让“红色文艺轻骑兵”这面旗帜更加鲜亮。推动少数民族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推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大力支持和扶持《格斯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蒙古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工作,挖掘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激励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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