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

2019-10-30 07:14苗飞宁韩欣容
神州·下旬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刑法运用

苗飞宁 韩欣容

摘要: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词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尤其在刑法中,为了更准确、委婉地传递信息,模糊词语普遍被使用。文章阐述了模糊语言理论及刑法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分类,系统阐述了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等模糊词语在刑法中的运用,表明了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价值。

关键词:模糊词语;刑法;运用

引言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经常追求准确性,但人们也承认客观事物存在模糊性。1965年美国的L.A.札德发表的《模糊集》最早提出了“模糊集”的概念及模糊理论,对于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关于“模糊理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范围却非常广泛,对刑法等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词语也进行了研究。刑法是统治阶层以自己本阶层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本阶层的意志,合理制定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要求用词准确、简洁、真實、庄重。但是,我国刑法中运用了大量的模糊词语。研究表明,刑法中恰当的运用模糊词语会增加刑法的准确性。文章阐述了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原因,并从词性的角度,将刑法中的模糊词语分为名词性模糊词语、形容词性模糊词语、副词性模糊词语、代词性模糊词语、动词性模糊词语等,通过具体的例子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探究,进一步揭示了模糊词语在刑法中运用的价值。(1)

一、模糊语及刑法研究的相关理论

(一)模糊的概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模糊”具有贬义性质,它经常被用在形容笔画书写的不清楚,言语概念表达的模棱两可等。而我们这篇文章所谈的“模糊”是一个科学用语,指内涵不够精确、外延无明确界限的现象,即所指的对象范围没有一个精确的界限。1965年美国的L.A.扎德在《模糊集》中最早提出了模糊理论,为其发展奠定了基础。后来,对于模糊理论的研究与众多学科互相渗透,模糊语言学就是语言学和模糊理论的交叉的产物。从此,模糊语言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开来。20世纪70年代末,伍铁平先生最早把西方的“模糊理论”引进到中国,他在理论上广泛介绍“模糊语言学”,在实践中积极研究语言中的模糊现象。(2)“模糊理论”被引入我国后,众多学者对模糊语言学开展开了大量研究,有的学者甚至把“模糊理论”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对于“模糊理论”的研究也深入到法律文本中,刑法作为我国重要法律文本之一,众多学者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了探究。

(二)刑法中的模糊语现象

刑法是由语言文字共同构建的,无法脱离语言单独存在。刑法的精确性代表着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象征着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由于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刑法问题的理解和解释更加追求精确性。当然刑法这种对于精确的追求,不仅是为了维护刑法的威严,更是为了让人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刑法中的法律涵义。刑法通过语言中一些表意明确的词语概括法律现象,但是有些日常用语的概念虽然比较明确,却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要素。还有一些概念明确的日常用语,在进入法律语言领域后变得模糊。如果我们一味追求刑法中词语的准确性,而把刑法中词语的模糊性彻底消除,是不切实际的。这些模糊性词语在刑法中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增强刑法的适用性,让我们在运用刑法条文时有一定的自由度。

(三)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原因

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语,模糊性是日常用语的一个基本特征,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人们主观认识的模糊性。然而想要把刑法中的模糊词语彻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中的模糊词语的运用有它特殊的价值和原因。刑法中模糊词语存在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法律的调整任务也变得繁重复杂。有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很难用明确的词语表达,而我们又必须把这些社会关系体现在刑法中,因此立法者只能借助模糊词语来表现这些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没有那么复杂,但是立法者的认识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刑法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词语。

2.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

法律现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虽然近代社会以来人的主观认识不断深化,但是在现阶段人类根本不可能用有限的话语把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准确地概括出来。因此,刑法中一些法律条文必须借助模糊词语。近代社会不断变化,人们的主观思维和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法律语言的理解也只能因人而异。同一个人,处在不同的语境中,也可能产生不同的联想,因此法律制定者只得借助于抽象概括的方法,才能把所有的法律现象概括出来。这种方法可以打破客观事物之间的界限,增强法律的适用性。(3)

3.语言表达的局限性

语言是人类思维的产物,在对客观世界的事物进行描述的时候一定会伴有人的主观思维。因此,语言在描述法律现象的时候不可能尽善尽美。刑法在制定的时候要把所有的法律现象用有限的文字概括出来,但是它所要描述的客观现象却是具体复杂的。作为法律语言文本,刑法也受到语言局限性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模糊词语。

二、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刑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追求精确性。但仍无法避免模糊词语的使用。按照词性划分,刑法中的模糊词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刑法中名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

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名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主要是因为没有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人们认识本身就存在差异等。如“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员”、“轻伤”等等,这些名词性词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概念明确,但是在刑法中却属模糊词语。

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入户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户”在日常生活中是指门户和人家的意思。然而,刑法中的“户”却属于名词性模糊词语。引起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下面三种:第一种,“户”不仅指触手可及的住所,也指在功能和心理上能够和私人住宅达到相同作用的地方;第二种,“户”不仅包括公民的私人住宅,还包括供给公民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第三种,“户”除了上述俩种观点的解释外。在特殊的地方,“户”还包括渔民的渔船以及在旅馆租住的房间(4)。法律虽然对“户”字做出了司法解释,却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四)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可以对法律运用者产生保护作用

刑法中模糊词语具有一定模糊性,运用者可以根据外在条件变化,进行适应性解释,以达到免责等自我保护目的。例如,刑法总则第18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得已”是一个模糊词语。因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双方中一方权益的方法来实施的,但是究竟该损害哪一方就容易引起争议。后来,司法部门作出规定:如果双方权益发生冲突,我们必须牺牲较小的权益,来保护较大的权益。而衡量两个权益的大小至关重要,往往需要就事件全部情况全面分析,才可做出明确判断。因此,刑法就很难规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行紧急避险,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所以才在这里使用了一个概念外延不确定词语“不得已”,从而保护法律的运用者。

(五)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弊端

然而,事物有利必有弊。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也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如果刑法中模糊词语过度使用,会影响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积极功能,导致刑法难以实施。虽然模糊词语在刑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在刑法中过度地使用模糊词语导致刑法概念过于模糊,则民众无法理解法律概念;如果刑法实施过程中缺乏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法官根据个人喜好做出法律判决,使刑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刑法中如果过度使用模糊词语,其社会的负面功能也是非常明显的。

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消除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把握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地度,做到恰当合理运用模糊词语。二是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引导自由裁量权,尽量减少避免语言模糊性所导致的司法适用弊端。

结语

总之,模糊词语在刑法确实存在,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刑法中模糊词语的恰当运用,不仅能使刑法适应不同地区的各种司法实践的不同要求,而且能使刑法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但是应该注意,模糊词语使用是有限度的,只有恰当运用,才能保证刑法文本的语言准确和体系完整,使其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注释:

聂玉景.王国新.刑法文本中的模糊语现象分析[J].江苏:南通大学外语学院学报,2010(02):6.

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212.

吴海红.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J].山东:山东大学学报,2008(05):3.

张永红.“入户抢劫”新论[J].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学报,2006(03):9.

代伯亮.盗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J].河南:河南大学学报,2008(02):7.

李金明.防卫限度论[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03):9.

郭艺丁.现代立法语言用词研究.[J].河南: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5.

参考文献:

[1]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2]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张智辉.刑法理论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JohnGibbons.法律语言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8]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0]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1]刘应明.任平.模糊性:精确性的另一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12][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13]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4]董晓波.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05).

[15]叶海燕.简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消除方法[J].梧州学院学报,2007(05).

[16]刘愫真.试论法规模糊词语的特点[J].汉语学习,1985(01).

作者简介:苗飞宁,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2018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韩欣容,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2018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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