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了“踢群第一案”

2019-10-30 08:48符向军
浙江人大 2019年9期
关键词:管理权限群主信群

符向军

前不久,“踢群第一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起诉被驳回。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群规群约”,自觉服从群主管理,不能任性而为,法律保护群主对微信群的依法管理行为,不能“不把群主当干部”,这是该案给我们的法治启示。

某种程度上,该案系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群主“权威”。法院裁定,群主依法享有对群的自主自治权,其管理行为,包括将群成员移出群等“司空见惯”的行为,此类“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所行使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可见,群主对群享有充分自主的管理权限,法律一般不予干涉。

按照功能权限,微信群主行使内部管理行为,属于合意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就此而言,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已经受理立案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这并不是说,群主可以任性而为,无限自治,不受法律规制。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如果踩踏法律“紅线”,行使管理权限“越位”,造成违法、侵权,比如设立“赌博群”、传销群、骗人投资理财的“诈骗群”等各种违法群,在群中传播反动、违法言论,或在群里随意侮辱谩骂群员,看谁不顺眼就踢人,造成名誉侵权等,司法理应主动介入予以打击惩治,群成员也可抵制举报,受害人、被侵权人可以起诉维权,群主作为管理者将承担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总之,网络是虚拟的现实,QQ群、微信群等社交载体,是基于情感维系、友好交流、资讯分享等而建立,都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自留地、独立王国,无论是群员还是群主,乃至互联网平台,都要互相尊重,齐心合作,传播正能量,不利用群组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共同遵守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共建风清气正的互联网交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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