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绍平 徐喆
今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4年后,中共浙江省委再次对推进人大工作和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涵盖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职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其中有不少新的任务要求和工作举措,对于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和排头兵的姿态,与时俱进丰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本刊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相关同志围绕《意见》重点亮点,作进一步解读。
《意见》指出:“把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人大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
目前,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高度重视,党委领导人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但对人大工作的考核机制有待健全,特别是需要相关的考核机制作保障。外省和我省一些地方党委把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履职纳入考核内容,实践效果好。参照北京市委文件的规定和江苏省的做法,《意见》明确了考核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人大职能作用发挥。
目前,全省各地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宪法的学习贯彻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把人大制度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把人大制度理论和宪法法律列入党校及干部培训教育主体班次的要求有时也落实不到位。
《意见》明确,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人大制度理论、宪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列为社会主义学院和领导干部网络学院的必修课;有计划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开展人大制度理论和宪法知识的培训,将宪法学习贯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法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学懂弄通做实总书记这一重要思想,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涉及重大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调整,往往协调难度较大,容易造成起草工作停滞,影响起草工作顺利推进。
近年来,省本级和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等地积极探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对重要的法规草案实行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作了明确,以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依托作用。这次机构改革后政府法制办并入司法厅(局),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立法工作力量有所削弱。实践中,大量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这符合立法工作规律。《意见》提出,“充实优化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立法工作力量”,有利于推动政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2017年以来,中央出台了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等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作了具体部署,对省级人大制定相应五年规划提出了要求。《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推进国有资产监督深化拓展、提质增效。”以进一步推动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落实。
《意见》指出:“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改进审议意见形成和交办机制,强化跟踪督促落实。”
这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监督法律法规,结合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对政府及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结合各地的呼声要求,借鉴江苏、江西、云南等地的做法,《意见》明确要求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这既是对各地探索实践的肯定,又体现省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的要求,有效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意见》强调,“推动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结合,干部考察任用注重运用人大监督成果”,以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成果的作用。
对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办发〔2017〕10号、浙委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目前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各地普遍要求这次省委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意见》对此作了强调,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快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以确保这一规定得到落地落实。同时还明确了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后,人大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和反馈的工作程序,并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作了重申,以进一步提高我省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
按照深化全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目前民族宗教、侨务、公务员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等政府部门已归口到党委职能部门管理或领导。基层普遍反映,对这些部门人大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很难把握,需要进一步明确。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宪法规定,《意见》要求重视和支持人大对这类部门开展监督,强调这类部门要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意见》指出,“注重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与司法人员任免工作相结合,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推进法官和检察官履职评议。”
目前,全省已有9个设区的市和85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两官”履职评议。实践证明,这是加强对两院司法人员任后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地普遍呼吁在浙委发〔2014〕32号文件的基础上,将这一做法在省委文件中予以具体明确。为此,《意见》强调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推进“两官”履职评议,这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意见》指出,“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依托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全面开展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荐(票选)工作。”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目前已经在全省市县乡三级实现了全覆盖,是浙江人大工作的一张“金名片”。参照乡镇开展票决制工作的做法,我省已有300多个街道通过票荐(票选)等方式,确定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丰富和拓展了基层人大工作。结合浙委办发〔2017〕63号文件和各地票决制工作实践,《意见》对全面开展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荐(票选)工作提出了要求,以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随着城市化推进,目前全省共设街道472个,而且街道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人大监督在街道层面出现“盲区”。各地反映,街道人大工作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职责不清、工作薄弱,仍是基层人大工作的短板。今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意见》提出要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适时出台街道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依法推动街道人大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治理。
《意见》指出,“按照稳妥审慎的原则,在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区探索设立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作为有管辖权行政区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协助开展监督、组织代表活动等。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编制状况,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功能区80多个,其中国家级的有20多个,人大工作在这些区域尚处空白,影响基层民主权利行使和财政预决算监督,也影响基层社会治理。
借鉴山东、安徽、湖北、甘肃等地做法,《意见》提出在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区探索设立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力量,以深入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等重要论述精神和栗战书委员长有关重要讲话要求,《意见》对深化“双联系”机制、坚持和完善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机制、领导干部代表每年至少一次进联络站、健全代表反映群眾意见处理反馈机制等提出了要求,以更好地发挥代表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中的作用。
目前各地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的培训不同程度存在着培训碎片化、课程设置不科学、教材不统一、师资参差不齐等情况,强烈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平台,完善培训体系,强化培训保障。《意见》明确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培训要纳入党委组织部门的整体培训计划,并对完善人大培训体系提出了要求,提高培训工作的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适应新时代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有效履职的需要。
在代表履职服务管理中,各地反映,代表退出、辞职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的代表已调离本行政区域,不可能再回来参加代表活动;有的代表由于健康等原因已无法履职。但由于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这类代表一般都不会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导致没有代表名额,本行政区域内新任领导难以安排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中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县人大的意见要求,借鉴江苏、甘肃等地做法,《意见》对健全代表履职约束、届中调整和退出等机制细化了相关要求,以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管理。
新时代推进人大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关键在于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配备。《意见》对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出了要求,重申专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其中有部分人员能任满两届。同时,明确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能干满一届,这比前几个省委文件规定更细化、更具操作性,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意见》指出,“加强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等工作,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并按规定配齐配强相关工作力量。重视县级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加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力量配备。创造条件在乡镇人大和人大街道工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目前人大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工作力量不匹配,这个问题越到基层越突出。安徽、江西、山东等省级党委文件对加强相关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要求比较具体,实际执行也很有成效。《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健全人大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力量。
人大机关干部对外交流不够畅通、活力不够强,一直是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的瓶颈。从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大事业长远发展,适应法治浙江建设需要的角度,加大人大干部对外交流力度很有必要。《意见》强调,“加大人大干部交流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人大机关干部对外交流任职,重点选拔培养中青年干部,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