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背景下非货币性交易问题探讨

2019-10-30 03:15杨薪燕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5期
关键词:税费金融

杨薪燕

摘 要:在分析非货币性交易有关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增值税的处理、收到补价中收益的确定、相关税费的处理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以确保非货币性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

关键词:金融;非货币性交易;税费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5-0086-02

在新金融背景下,非货币性交易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交易活动。以物换物是最常见的非货币性交易,交换的物品不仅可以具备相同的属性,而且也可以为不同属性。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雙方资产价值会存在不对等现象,此时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则需要引入补价手段,但是补价有明确的规范和标准,不能随意进行,其一般要求以低于交易总额的25%作为认定标准,这样一来就需要对补价的认定和处理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非货币性交易概述

1.非货币性资产概念。这里所提及到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来完成交换。相对于货币资产而言,非货币性资产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从理论上来讲,非货币性交易不会涉及到货币,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牵涉到少量的货币。

2.非货币性交易类型。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分析可以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非同类货币交易与同类货币交易两大类,而该过程主要是按持有目的的不同,对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进行准确的划分。企业的非待售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及无形资产等,以及待售资产包括短期股票、商品等。

二、新金融背景下非货币性交易问题及处理方法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不管是制度还是准则,都需要注重真实性,并以稳健性核算为起点,尽可能限制并削弱公允价值的作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核心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了避免企业出现虚增利润,两者均明确提出只能在收到补价的同时才可以确认交易收益,而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确认,即使在损益确认过程中也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在非货币性交易时,如果只是简单地按照该公式确认收益时,将无法确认损失,而且计算结果限定在补价之内。实际上,只有收到补价的企业才可以更好地挖掘换出资产所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即收益额),其通常是指在全部的补价金额中,因为换出资产发生增值而产生的那部分补价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收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该计算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如果还要采用上述公式计算损益时,将会导致其金额低于换出资产过程中所出现的减值额,即所谓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不管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还是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都需要按照其减值额来对损益进行计算,而不能按照上述收益额来对损益进行计算。对此“准则”指南明确提出不确认损益,而换入资产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入账-收到的补价

在确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符合要求的同时,如有价证券、存货等,换入资产的计价可以允许企业选择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而且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可以作为当期的损益。当无法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借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算其换入资产,这样既能够避免出现操纵利润问题,而且还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增值税的处理。在开展非货币性交易时,如果包含存货项目时,要做好增值税的处理工作。实际上,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一般不允许计入存货成本中,此时需要对资产账面价值给予统一的定义,并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以实现数字之间的有效相加。对于换入的存货,在对增值税的入账价值进行计算时,需要遵循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准则,并将换入存货能够抵扣的增值税额给予剔除,这样一来就能够获取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通常情况下,将换入存货应抵扣的增值税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给予针对性的剔除,并结合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分摊处理差额。

3.收到补价中收益的确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往往会牵涉到一定的货币性资产,即所谓的补价。但是该过程中不能获取部分利润,致使非货币性交易阶段不能实现对收益和损失的确认,此时就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将所收到的补价全部纳入到换出资产成本中,以达到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弥补的效果。反之,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了账面价值,但是其余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时,可以将计算结果当作当期损失,并纳入到营业外支出之中。

4.相关税费的处理。新金融背景下,通过对现有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相关税费需要按照要求纳入到换入资产的价值中。当换入资产属于单项资产时,需要将其直接计入换入资产所产生的入账价值中;反之,如果换入资产属于多项资产时。实际上,相关税费处理方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在税费金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完善非货币性交易的建议

1.完善商业实质判定方法。不同的企业规模,不同的行业,其所需要采用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我国现有的估值技术还不够完善,此时就需要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查看非货币性交换后是否能够为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不能简单地以25%的临界点来进行判定,以确保非货币性交易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而言,如果只是简单地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来对商业实质进行判断,可能显得太过武断,不满足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实际上,“显著”这个标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最好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对其进行判断,并结合企业本身的其他资产和资产的性质来对其进行判断,查看其是否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且还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允价值的使用,提高非货币性交换效率。

2.充分披露财务信息。当非货币性交换满足判定条件一,可以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估算值、时间、风险等信息进行简单的罗列。如果满足判定条件二时,还需要对交易双方资产现值所存在的差异进行披露,不仅涉及到差额是多少,而且还需要对差异的原因进行披露。在进行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判断过程中,一般会选择折现率的方法,并对影响利润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以确保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该类交易对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结语

总之,要想使非货币性交易更好地满足新金融背景,则需要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增值税的处理、收到补价中收益的确定、相关税费的处理等问题给予重点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及时的纠正,以确保非货币性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周玉梅,宋真真.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18,(10).

[2]  谢维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比较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17.

[3]  霍华英.现金流量的信息含量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D].石家庄:河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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