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摘 要:公司财务造假严重危害投资者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鉴定财物造假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参与,综合运用会计与法律知识,收集会计证据、鉴定财务问题。本文将以某公司为例,探讨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应用问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财物造假;会计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89-02
法务会计是一门综合了会计学、法学与审计学等专业知识与技能,调查取证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以查验原始材料与账目数据来筛查假账,并于法庭上进行呈现或陈述的,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的交叉学科。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实,财务舞弊行为需要得到重视,有效处理此类问题需要在传统审计体系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务会计,通过舞弊甄别调查与法律诉讼的形式发挥它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独有的优势。法务会计将会计与法律手段进行了有效的结合,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财务造假问题与协调会计法律纠纷提供了重要手段。
当前市场经济中公司财务造假呈现直线增长的趋势,且其行为更具隐蔽性与技术性,危害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便是企业人员的道德品质问题。财务造假出现的根源还是人的贪欲,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失去诚信、道德沦丧,只顾着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及社会效益。其二是动机,各种各样复杂的动机致使财务工作人员走上财务造假的道路,危害企业健康发展。其三,企业内部不建全的制度给了财务造假的空间。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存在漏洞以及会计政策较大的选择空间都为财务造假埋下了祸根。其四,随着技术的发展财务造假的技术性、隐蔽性更强,造假行为很难被发现,加之高额的利润,使得企业财务人员铤而走险甚至肆无忌惮谋取个人利益。其五,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健全使得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不足,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谋取的利润不对等,法律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弱,从而使得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
(一)虚假出资概念
虚假出资通常指的是公司的发起人或是股东在并没有交付货币以及实物或者在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其一,与代收股款的相关银行进行串通,银行出具其收款证明,骗取公司登记;其二,与资产评估机构或是验资机构等串通并由其出具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证明以及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中一般的方式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是其他的欺骗手段。通常虚假的证明文件指以伪造、变造的方式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这是虚假出资最为常用的方式,大多数虚假出资都是借助虚假证明文件达到欺骗主管公司登记部门或者验资会计师事务所的目的。某公司在出资时出资人李某即通过两次会计造假来转换资本,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欺骗工商登记的审查机关,但也因此虽然公司由李某经营,但因为他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财产是归公司“真正的股东”所有,李某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只能作为经营者的身份判定其报酬问题。
(三)虚假出资相关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只有在完成此项义务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虚假出资即违背了此项规定,没有履行义务却享受了权利。在此案例中李某与郑某签订了协议,由郑某实际出资五百万而李某虚假出资一千五百万,所以公司实际只有郑某出资的五百万,即公司应当全部归属郑某。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李某以虚假出资占有公司75%的股份并全权处理公司包括设立、生产经营等的一切事物,任职公司的董事长以及总经理,郑某的权利被极大地侵害,按照相关规定李某应当对郑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此外,公司股改时,李某在虚假出资所占公司股权的基础上与郑某一起分享新增3100万注册资本中的2500万,其中李某一人获得1500万,严重侵害了郑某以及其他高管的权益,应当向他们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会计事务所的责任
在此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了验资,而之后出现了财务造假,那么最可能的原因就是李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权利对出资人投入资金的来源进行查验,也没有权利追查企业注册资金的去处,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只能对出资人在出资时点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进行检验,此案例中李某便是通过验资制度的漏洞顺利通过了验资。
在此案例中,李某将没有开票的收入隐瞒在账目之外,李某的这种行为,其一给其他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其二,李某此种行为为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李某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整合运用的学科,它是处于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至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专业会计服务,弥补了现代审计制度的不足,涉及多方面的应用。
(一)取得证据
会计证据对于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反映会计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具体利益关系的材料,主要来源于包括表内数据与表外数据的会计资料。法务会计在收集公司财物造假资料中需要获取公司的财务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报告等等的相关经济材料。无论经营者如何隐藏,一旦公司出现财务舞弊的情况必然会在会计材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与账实不符的现象,所以法务会计可以据此鉴定公司财务造假情况、界定舞弊责任。
某公司成立时由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是整个案件的基础组成,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协议中李某与郑某的投资比例以及有关公司成立的各项约定是案例的关键问题。在此次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需要收集各项财务资料,包括公司从投资到生产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资金转账记录、合伙人出资比例文件、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司客户、供应商等等,这是鉴定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出资与财物造假的必要材料。
(二)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是多样化的,其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与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根据会计证据的质量可以分为品质良好的与品质恶劣的会计证据;而依据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案例中的品质良好的证据主要有会计师的验资报告等,它是在遵循相关程序下形成的,具有科学客观的品质,有效反映了该公司的验资状况。而由该公司自主提供的财务报告则属于品质恶劣的证据,它的财务报告是转移与隐瞒收入后的结果,企业本身的财务实际情况、实际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无法做出真实的反映。
(三)检验与论证
在会计证据的检验与论证方面可以通过核对、比较、计算等方式,比如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就每笔资金的收入与提取是否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的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中有所反应进行核对并列表整合,进而进行相关差额的计算。论证的重点内容应该放在引用会计制度规定,提出科学的账务处理方法方面。
综上,应当强化法务会计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打击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首先执法机关要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宣传教育,加大惩处制度;其次,公司領导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绝不参与财务造假;最后,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完善相关的制度,严防财务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从事财务造假。总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法务会计功能,完善市场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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