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
摘 要: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主要任务入手,通过介绍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国内外模式,分析我国法律援助的运行与主要问题,对我国法律援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明确法律援助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設,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41-02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和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建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能更有效地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实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目标要求。
(一)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公共法律服务包括以“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援助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保证服务对象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需品,将极大缩短法律服务提供能力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之间的差距。
(二)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
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省(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络服务模式,不断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加强法律援助,推进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健全法律援助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结合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一)英国、美国、加拿大的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是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英国一直积极探索建立全面一体化法律服务方式,通过集中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社会服务,使当事人能够在同一地点获得所需的服务,以消除转介疲劳①。由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设立的社区法律咨询中心,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初步诊断和信息,直到咨询、帮助和法庭代理在内的一系列服务,而法律援助正是这种综合性一体化服务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大多数州设立了司法服务共同体(Access to justice communities)在全州范围内提供综合一体化法律服务。该项机制正是在法律援助改革基础上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创新思考结果。加拿大在法律服务实施上,最具创新意义的重要发展是努力建立由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的跨专业团队,协助当事人解决其面临的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所以,上述三个发达国家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建设和创新都源于法律援助服务领域的拓展和综合性、一体化施援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主要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国内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主要有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为特色的深圳福田模式;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网络、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同城化待遇为特色的江苏太仓模式;以政府牵头搭建平台、多方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上海东虹桥法律服务园模式。全国最早积极实践的杭州模式,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圈,推出“一站式”便民服务,多平台免费法律咨询、全过程规范法律援助、重点管控案件承办环节、“无盲点”实施质量监管等举措。
(一)我国法律援助现状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法律援助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在服务群众方面,法律援助坚持把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20个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近5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650万件,受援人约达700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3650万人次。在制度改革方面,法律援助的立法进程在加快,全国接近30余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或规章,建立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组织设置上,新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已被司法部明确为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四大职能部门之一,它包括原来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管理职能,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架。
(二)法律援助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1.静态的经济困难标准不足
目前的经济困难标准说明存在着一个购买市场法律服务有困难但又不符合当今法律援助条件的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之间的差距。
2.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缺乏科学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自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二十多年来,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原则性的规定因为缺少细化的规则而难以操作,法律援助机构也失去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石。
3.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地经济差异较大势必导致各地法律援助范围办案质量千差万别,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瓶颈。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对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认识不够到位,网络平台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等问题。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一要建立动态的、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注重在立法上扩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二要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推进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确保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三要以需求为导向,提升智能化水平,实现法律援助“全业务”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增强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二)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质量管理机制
法律援助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②。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综合运用内部监督制度和改进完善同行质量评估制度、特邀社会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制度。
(三)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满意率和首选率
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优化法律援助队伍结构,加强交流培训,提高专业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建立領导干部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和直面群众、直接听取批评意见制度,将各种渠道收集到的群众批评意见进行分析汇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率。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提高影响力,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与公共法律服务特有的公益性相吻合,是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要强化法律援助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进取意识,以群众实际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以促进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①转介疲劳,是指在转介过程中,寻求法律帮助的人会感到筋疲力尽,他们需要付出很大努力才能见到法律咨询人员.
②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1]刘振宇.在全国法律援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法律援助,2019(1):5.
[2]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3]马清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机制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