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贝贝
摘 要:在网络用户不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治安威胁的种类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并且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为了保障新媒体环境下社会治安的稳定,需要对新媒体下面临的治安威胁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治安威胁;治安威胁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03-02
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自进入新媒体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在科学研究还是生活购物等领域都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人们在享受新媒体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不能忽略隐藏在其中的以新媒体为依托的一些治安威胁。这一种新型的治安威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与其他社会治安问题一样都不可低估,只是新媒体环境下的治安威胁以新媒体为载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发生的时候可能没有办法被立即发现,因此带来的危害可能更多更严峻。为了更早的发现,更加及时的处理这类治安威胁,需要专业的人员能够及时的识别出新媒体下的各种治安威胁,以及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免除治安威胁的困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治安威胁与治安问题不同,治安问题是指已经发生的违反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治安威胁指的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去主动的寻找存在的问题,并且对这个潜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估,然后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从时间节点来看,治安威胁是当前还没发生的行为,治安问题是当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从处理方式来看,治安问题是行为发生后再去寻找相应的措施,治安威胁是在行为发生之前主动的去寻找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可以说一个是“治疗”,一个是“预防”。综上,可以看出,治安威胁是指社会环境中的各个环节里面还没有发生的治安问题,但是确已经具备了治安问题产生的环境、载体等因素,并且极其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迅速转化成恶劣的治安问题。因此尽早的识别出治安威胁,并且预判它发生后的影响结果并且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对治安管理以及社会安全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利用新媒体进行的网络侵财行为
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侵财的行为是最典型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网络诈骗,网络信息目前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人们很容易被网络上的虚假信息欺骗。常见的网络诈骗有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非法集资主要是通过虚假的信息,比如夸大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高额的汇报率来诱骗投资者,非法传销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多传销组织能够顺利的哄骗到大量的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且蔓延速度和蔓延范围都比线下的传销组织更快更具危害。第二种类型是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是通过盗取用户的电子资金,新媒体环境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资金几乎已经完全取代现金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违法犯罪份子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本领盗取他人电子资金的账户密码或者侵入银行或者相应的金融管理企業的计算机系统盗取他人的电子资金,由于其犯罪的形式多样使得网络盗窃这一问题成为网络治安威胁中一直困扰的问题。第三种类型是网络敲诈勒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的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有偿交易,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偷拍不雅视频来威胁受害者,利用网络传播的快速性敲诈受害者,对公民的隐私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利用新媒体传播的网络淫秽活动
利用新媒体进行的淫秽互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卖淫嫖娼,新媒体的社交APP已经成为犯罪份子组织卖淫的主要工具,在社交网站进行色情传播,介绍卖淫活动嫖娼;第二个方面是指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淫秽物品的制作和传播,只要一根网线和一台电脑就能进行淫秽物品的制作,从网站下载图片、动画、文字以及偷拍的视频制作光盘进行贩卖和传播;第三个方面是指利用新媒体这种工具进行色情表演,色情表演主要借助摄像头等工具进行淫秽的表演,并且应用而生的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专门组织一些人员给他们提供专门的表演场地进行表演,并且由于制作成本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传播的无国界性,使得管理非常的困难,而犯罪变得越来越猖狂。
(三)利用新媒体进行的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交易的手段在线上进行的赌博活动,涉及的赌博对象广泛,例如体育竞技结果可以成为赌博形式,网络游戏的结果也可以作为赌博形式,以及金融产品的走势也可以作为赌博的形式,加上线上的赌博活动交易方便,快速,不太受到时间和空间的约束,随时可开展,因此参与的人数也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并且线上赌博比线下赌博节奏更快,隐秘性更强,因此参与的人数不仅呈现增所的趋势,参与而对人员也涉及各行各业,且不受地域的影响,也使得大量的资金流入境外市场,这种大额的资金流失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四)利用新媒体窃取情报、密报
窃取情报和密报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非法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在经济领域主要是通过入侵某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盗取他人的商业技术和商业机密,以期取得高额的商业利益;在政治领域,主要是通过入侵他国的计算机系统盗取某国的军事机密和国家战略布局,危害别国安全。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这都将带来巨大的危害。
(五)利用新媒体散布妨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有害信息
利用新媒体散布有害信息,主要是对恐怖主义或者邪教组织进行错误的宣传,特别是对青少年来说,由于缺乏对青少年信息技术使用的监管,加之青少年处于逻辑思维不完善的阶段,对相应的问题可能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极其容易受到这些有害信息的荼毒,并且在某些网站对国家进行不实的形象构陷,破坏国家的形象,散步邪恶思想,传播仇恨情绪,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的极大的影响,并且这种有害信息大道国家和社会,小到个人,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对某些个体进行网络抨击,制造舆论,对其造成严重危害身心安全的影响。
(一)高技术手段和高智商相结合
在新媒体媒介中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通常是需要犯罪份子能够掌握信息技术这一门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通常计算机技术是含有数学、逻辑和物理以及传播学等学科知识的一门学科,因此对计算机学科的成功掌握往往需要较高学习能力也就是说需要较高的智力,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都是具有高智商并且逻辑思维能力也超群,因此这些人群的犯罪往往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
(二)不确定性
随着信息技术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交行为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且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日新月异,许多的信息技术的产品,如APP已经能够做到实时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现在定位服务的普遍使用,使得空间的距离和时间的概念可以被计算,比如常用的打车服务,能够获得乘车人的位置信息,也能够获得司乘人员的位置信息,并且能够预估两者之间的距离,并且能够计算出到达的时间,外卖服务也是如此,不仅能够获得订餐人的位置信息,也能够获得商家和骑手的信息,也能够预估骑手送餐所需要的时间也能够预估送餐员到达的时间,这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加大了治安威胁的不确定性,由于受害人的位置信息和时间信息能够被轻松的获得,增加了治安威胁存在和爆发的时间点和空间点的不确定性,并且由于信息更迭的速度飞快,每一贴的信息交流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起点,因此可以看出治安威胁的不确定体现在每一个信息更迭的每一个节点上,因此犯罪起点难以预料,增加了治安威胁的不确定性。
(三)强破坏性
截止2015年,网约车的使用人数达到9664万人,1.52亿人在使用网络医疗、有4.16亿人在使用网络支付方式,有1.10亿人在使用网络在线教育等等,从这一组数据中可以看到网络已经渗透到当今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依赖信息技术实现,但是每一项服务的使用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因此可以看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基本上处于透明的状态,在信息技术的今天公民的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一旦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掌握,那么将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带来极其大的影响,对公民的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强大的破坏力。
(四)极隐蔽性
新媒体环境下强调网络信息技术要追求效率,因此对互联网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也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成本越来越低,加之网络违法犯罪是通过信息数据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比一般的犯罪行为难以及时的发现,也往往使治安成本越来越高,并且网络犯罪比线下的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并且由于其操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怀疑性使得网络违法犯罪极具隐蔽性。
(五)侦查治理难度大
网络上的违法犯罪依赖的是网络信息技术,这是具有实时性,虚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因此使得治安部门难以取得作案的线索和痕迹,并且网络犯错不受时空的限制,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有可能发生犯罪行为,并且网络犯罪与线下犯罪不同,线下人的防备心较强,而在网络上人们肆意发表言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具备屏障,因此很容易发生风险低、成本低、侵犯对象超时空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查的难度和进程。
首先是要提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治安信息的预判能力,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要培训专门的侦查人员去借鉴大数据思想,对挖掘到的数据结果进行预测性的治安预判,将治安威胁消除在产生的萌芽时期,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的治安管理机制,这需要立法部门制定先进的法律规范,政府要做好带动作用,引导公安部门形成综合性的治安管理新格局,三是社会要加强对规范使用网络的宣传和教育,积极提倡主流的健康的网络文化,培养人们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四是要加强新媒体网络环境下针对治安威胁的管理和打击手段,实现人与网之间的对应,责任到人,有效的约束人们的用网行为;最后是要紧跟时代的发展趋势,实时更新治安管理工作的标准,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提高治安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带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治安威胁,并且这些治安威胁通常会通过违法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具备识别潜在威胁的能力,并且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規范,使信息技术最大可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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