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银行合规监管视角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解决机制

2019-10-28 08:25朱慧敏段丁强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合规小微贷款

朱慧敏,段丁强

(武汉纺织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200)

引言

当今经济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家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出台了各种办法和政策来监管银行,对贷款风险的监管日趋严厉。银行本就因为中小企业风险收益不对称不愿对其放贷,在合规监管下,更是加剧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主要载体,如何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同时激发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是持续提升微观经济活力的重要命题。

自国家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来,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在监管政策对银行自身影响方面,蔡正旺[1](2011)分析了新监管标准对银行的影响,他认为新的资本充足率使银行长期面临资本补充的压力以及贷款损失准备会增加银行的信贷成本,抑制银行的放贷意愿。宁喆敏[2](2012)通过对上市银行分析发现贷款拨备覆盖率越高,贷款拨备率越小,不良贷款率越小。在监管政策对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的障碍方面,吴浩铭[3](2015)分析了巴塞尔协议三对中小微贷款定价的影响,认为资本监管加强提高了经济资本占用成本,使贷款利率升高、提高了贷款补偿性余额以及关系型贷款的地位,使得中小微贷款成本上升。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刘兴亚[4](2015)通过介绍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提出通过设立代偿资金池、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等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罗志华、黄亚光[5](2017)则建议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担保基金,分担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陈皓[6](2017)基于商业银行视角讨论了如何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了有效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议。

总体来看,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现有研究主要分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客观性原因,并重点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去提出解决融资难的策略,而忽略了银行在安全性与盈利性原则的驱使下,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实际上如何在满足银行合规监管标准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才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之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本文拟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银行合规监管与放贷意愿之间的矛盾,着重从机制方面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策略,以期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银行合规监管与银行放贷意愿两难

我国投资驱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使金融杠杆不断提高、风险不断累积。为避免金融体系发生系统性的风险,我国在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同时也加强了微观审慎监管力度,具体体现为对银行的合规监管日趋严厉,从而使银行更加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特别是银行考虑到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对其发放贷款更加谨慎,放贷意愿下降。但政府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又要求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这就形成了矛盾。

为对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放贷的意愿和政府的激励政策进行客观评价,本文选择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9家上市银行,利用其公开数据来考察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力度。考虑到银监会在2009年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总体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2015年改为“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因此我们选取了小微贷款增量和小微贷款占该年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来考察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

(一)小微贷款总额上升,但占比增长趋势不明显

表1 各银行小微贷款增量及占比

图1 各银行小微贷款占比折线图

表1数据显示,样本银行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但小微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变化不大。图1显示建设银行、汉口银行在2012年到2017年小微贷款占比有轻微的上升,其中建设银行的小微贷款占比从2012年的9.92%上升到2017年的12.48%、汉口银行从23.1%上升到24.13%。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在这段时期内的小微贷款占比则呈下降趋势,其中工商银行从从21.94%下降到16.4%、民生银行从22.89%下降到12.81%,只有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呈持续上升趋势且增幅较为明显。同时我们还可发现部分样本银行的小微贷款增量在某一年度是负值,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不低于标准”。国家近年一直在出台政策督促银行积极向中小微企业贷款,而表1数据却表明银行在满足政府规定的放贷标准以及满足监管标准方面存在两难局面,其只愿意完成政府规定的最低放贷标准,所以造成小微企业贷款虽总额增长,但占比无较大变化的情况。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银行合规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国家虽然三令五申要求银行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建立促进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激励机制,导致银行为满足监管标准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意愿始终无法有效改善。

(二)银行不良贷款率与合规监管的关系分析

我们选择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30 个银行做为样本,运用其2013年到2018年的不良贷款率、资产充足率以及拨备覆盖率数据,以不良贷款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回归结果如下所示:

表2 回归结果

回归方程为:Y=0.08738X1-0.003739X2+1.55,其中X1表示资本充足率,X2表示拨备覆盖率。P 值表示在9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且R2为0.91,拟合度较好。经过hausman 检验后,我们选择固定效应模型。然后对其进行单位根检验后发现其都为0 阶单整,平稳性好。根据表2显示每当资本充足率提高1%,不良贷款率就上升0.09%左右,当拨备覆盖率上升1%时,不良贷款率就下降0.0037%。而当今银行合规监管日趋严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隐性要求不断上升,拨备覆盖率下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不利于银行经营。因此银行在放贷方面严加把关,对贷款风险大,收益小的中小企业贷款放贷意愿较小。政府要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就要关注如何使中小微贷款的风险与收益对等以及如何分担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损失。

二、银行合规监管视角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

政府为维持金融稳定,颁布法令(主要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来规范银行经营。该指导意见主要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拨备覆盖率以及流动性覆盖率这四个方面来监管银行的行为。这一政策对银行的放贷行为起到了很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资本充足率约束,使银行面临资金缺口、减少放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并且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要求。这就使得银行必须留存一定量的资金,来满足监管要求。正如贺建清[7]学者(2011)所说,国内的经济增长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信贷供给,因此银行的信贷总额须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监管要求,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金补充需求。但在银行资本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银行信贷的总体可贷规模是一定的。在各种类型的贷款中,考虑到风险与收益,银行会优先考虑信用等级高、盈利能力强、批量贷款的大企业,在贷款总额保持不变或减少的情况下就会减少向风险大、收益低的中小企业贷款。

(二)新的贷款损失拨备覆盖率要求,降低资质差银行的放贷意愿

根据银监会发文《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 号)》内容: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同时,还将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通知》指出,将根据资本充足率、逾期90 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比例、处置不良贷款占新增不良贷款比例三个定量指标及机构类别等因素,对各个银行制定差别化的拨备监管红线。其中拨备覆率是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的比值,而贷款损失准备可认为是一种成本。若银行可以达到降低贷款拨备覆盖率就可以将属于成本的贷款损失准备转化为利润。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可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压力,银行资本充足后就可以增加贷款规模,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这也意味着拨备低的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受到更多的约束,更加不愿发放中小微贷款。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沈泽洋[8]学者(2016)认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抵押担保资产不足、无企业文化、信用等级低、经营稳定性差等特征是导致其融资难的内部原因。这些特征也使得银行对其的贷款有更大的可能性成为呆账、坏账,导致银行为降低损失而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而且我国的抵押政策、质押政策等存在许多不足,不能使企业通过质押或抵押来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因此政府推出融资担保来分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目前我国主要有银行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等担保模式。首先就银行担保而言,银行是一国经济运行的核心,而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大,若由银行进行担保,容易造成风险累积及风险传递,不利于一国金融稳定。其次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初衷是为了分担中小微贷款的风险以促进其贷款的可得性,但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自身规模小、资金来源复杂、代偿风险大、政策不齐全等原因造成担保机构经营日益困难,使其难以发展扩大。最后就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有利也有弊。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其得到政府的资金投入以及政策支持可以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同时其服务性质正在不断挤占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盈利空间,并极可能导致寻租行为。

三、提高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意愿的政策建议

前文分析表明,银行不愿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银行自身的资金实力不够,一旦对中小企业放贷,自身难以达到监管标准;第二,中小微企业的放贷风险太大,收益过低,银行不愿贷款。因此要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建立激励机制加以解决。

(一)利用金融政策工具实施精准激励

合规监管日趋严厉的背景下,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放贷意愿下降。政府虽然已采取了相关促进政策,但收效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政府的相关政策没有充分兼顾相关主体的利益问题。因此,要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尊重市场规律,特别是从尊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角度出发,破解利益机制藩篱,使市场主体能够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倡导。为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意愿,政府可以向银行提供低成本的资金。例如,政府可以根据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制定每个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数量或百分百。当银行承诺达到这一标准时,政府就可以通过MLF 或SLF 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利率极低,从而使银行不必担心合规监管的要求。对于不能达到最低放贷要求的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准入、定向MLF 和定向降准对其加以一定的约束惩罚。

(二)积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

在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或不愿为中小微企业担保时,政府可以进行风险收益补偿。如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担保基金、实行风险补偿机制等。当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难以收回时,向政府申报,就可以从该担保基金或补偿机制中获得一定补偿,减少银行承担的风险。同时也要积极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发展再担保体系。一旦融资担保机构自身承担的风险过大就可以通过对承担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进行再担保来分散风险。这样担保机构就因为有损失补偿愿意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银行也因为有担保而愿意为中小微企业放贷。另外还可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融资担保机构以及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

(三)搭建公开透明中小企业信息平台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考虑就会要求一个较高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来弥补自身承受的额外风险。而这会把本身低风险的企业驱逐出市场,造成资源错配。为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主动提供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为金融机构收集信息提供便利。比如说:中小微企业都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并据其缴税。政府可规定中小微企业去各地方银行的特定窗口缴税,而银行也可以收集到各个企业的财务数据。由于税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较为关注,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所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一定的保证。各家银行将收集到的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来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用风险。这样银行就可以分析出企业真实的风险等级,从而挑选出风险低、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放贷,排除风险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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