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南
成都市公安局,四川 成都 610000
扒窃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才正式成为一个刑法学上的术语,它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具有时间短,隐蔽性强的特性。2012年刑诉法进行修改之后其第五十三条被认为确立了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也就是不能仅凭口供进行定罪,而必须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和被告人的口供相互印证,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新刑诉法的颁布无疑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给扒窃犯罪带来了更多的生存空间。因此,视听资料逐渐成为了打击扒窃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明确被明确规定为证据。它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活动影像和图形。作为科技发展的新兴产物,视听资料有着以下的特征。
视听资料即记录、反映案件事实的声音、图像以及数据资料等信息并且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某些物质载体(如磁带,硬盘,光碟等)的证据,没有装载这些信息的空白载体就自身而言无法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
视听资料包含的内容和细节也更加的丰富,载体相比于传统证据具有体积更小、重量更轻、更易于储存、更便于使用的优点,使用一定的技术设备可以对内容进行不发生变化的连续重复再现,更好的排除了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性非常强,在形成视听资料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外界主观因素的干扰。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十分准确地记录案件事实。①
视听资料的剪辑、篡改、编辑、伪造并不像传统的书证物证那样容易留下明显的迹象或可显现观察的潜在痕迹。要鉴定视听资料的真伪具有相当的难度,仅凭传统的听辨检验已不能判定其真伪。②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因为管理的专属性和操作的专业性,确保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的调取程序让这些视听资料成为了打击扒窃犯罪的重要证据。
表1
表1的数据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一审案判决。从表中可以看出,2013至2016年涉盗案件所占总比呈下降趋势,但涉扒案件和涉扒占涉盗案比例比例却是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不仅有扒窃入刑的原因,还有视听资料的涌入和完善让扒窃案件更加清晰明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视频监控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被越来越多的采用。不过,也不能过分依赖视听资料。拍摄有死角,画质不够清晰,监控设备损坏等因素会导致证据的缺失,这时依旧需要传统的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从整体上来看,视听资料在证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试听资料被重视的程度逐年提高。对于视听资料的缺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进。
公交车一般为4个不能移动的摄像头,站台鲜有视频监控设备。相比而言,地铁里视频监控的数量不仅倍数于公交车,还有大量的360°旋转的球形摄像头。这使得地铁案件几乎都可以通过视听资料来客观的还原案件。
目前的车载监控系统还是以模拟监控唱主角。模拟设备其最大的缺点即图像清晰度不足,当车内有突发事件时,由于画面不够清晰,无法还原事发时场景,供办案人员后续分析处理,往往陷入有现场视频却无法实际取证的尴尬境地。③想要摆脱这种尬尴的境地,提高画质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现在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往往只能行车时录制,停入场站之后再通过设备采集监控数据。想要进行实时监控,3G技术所能传输的图像的画质差强人意,4G技术传输的画质基本可以满足办案的需要,目前正在推进的5G则是不二之选,相信进入5G时代之后实时监控会大显身手。
鉴于提高和更换设备的需要大量的经费和时间,民警可以利用手机,手持摄像机,MP4等设备来进行拍摄。但民警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吗?答案是肯定的,基于“公共场所无秘密”原则,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不具有可期待性,所以在公共场所秘密拍摄和录制他人的行为不认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便真的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了,在这种环境下也可以视为自动放弃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在公共场所无私隐权保护的期待可能性。④所以利用便携设备采集视听资料成为目前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视听资料作在扒窃案件中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的“跟现行,破现案”由人到案的破案方式逐渐转变成为了“发现线索,破获案件”由案到人的破案方式,给打击扒窃案件注入了新的力量,提高了打击扒窃犯罪的效率。
不过随着视听资料的大量使用,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了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国际音频工程协会(AES)对如何界定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相关解释:鉴定专家利用原始录音设备对其最初的录音内容进行的鉴定,结论是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对特定原始录音实施鉴定的结果,并且没有人工伪造、编辑、增加或删除的迹象。⑤对于视听资料司法鉴定证据而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工作可能会由人工转为机器,进而使得大部分结论都更加客观。比如,用具有滤光系统的激光对频谱进行检验以产生傅立页光谱,这样就综合了所有记录在频谱上的语言特征,对这些语言特征作定性定量对比检验,将样本语言和检材语言迭加作比较,从而保证这种新型刑事技术检验的客观性。⑥随着科技的发展,当视听资料的鉴定方式和鉴定制度完善之后,它的应用范围将前所未有的宽广。
[ 注 释 ]
①张艳丽.浅谈视听资料的采信规则[J].职工法律天地,2014(5):72.
②伍志锐.论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39.
③汪福龙.公共出行的“安全卫士”——车载监控[J].中国安防,2015(4):41.
④李影.刑诉中秘拍秘录视听资料的可采性[J].法制与社会,2014(1):134.
⑤宋远升.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之省思[J].苏州大学学报,2014(1):11251.
⑥樊崇义.视听资料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