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作用分析

2019-10-25 06:26路仕茂黄静霖
人物画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络金融经济法风险防范

路仕茂 黄静霖

摘 要: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类型相比具有更加显著的隐匿性与扩散性特点,也愈发凸显出经济法在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中具有的提升安全性与维护市场健康化的积极作用。新时期充分发挥经济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作用不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经济法的認知度与普及率,也需要加快完善立法,有序推进法律法规建设的系统性,还需要构建联动机制,以合力促进法律作用的全面发挥。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经济法;作用

近日,关于“影子银行”的议题逐渐成为新一届“两会”金融类提案的热点之一。所谓“影子银行”主要指基于互联网传播模式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其中固然有平台化运作的技术优势,但也不乏非传统金融活动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尤其是不少网络金融模式尚未列入既有经济法监管范畴,以至游离于法律规则控制力量外,给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及监管单位都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困扰。因此,发挥经济法防范风险积极作用越来越成为新时期推动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这也是新形势下金融界与法律界探索科学发展路径的重中之重。

一、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隐匿性

相较于传统金融活动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线上金融活动不仅依托技术而且具有无与伦比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也因此产生了更加不易察觉的潜在风险。这也使网络金融风险具有了更加隐匿的特点。尤其是对监管机构而言,平台化操作流程少,从机构到消费终端所需时间更短。加之新模式对年轻消费者影响力更为显著。这一切都增加了包括法律部门在内的监管机构防范风险的难度。

(二)扩散性

信息技术的光速传输也决定了线上金融一旦产生风险便有更加显著的快速扩散特性。较实体金融机构时常接受系统性监管不同,即便“一行三会”不断增加监管频率,平台金融潜在风险也随时存在指数级扩散的风险。这也是各部门防范风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作用

(一)提升金融活动安全性

金融领域中,法律应用能够产生最突出的作用当属提升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在最大程度上防范风险发生的核心手段,而这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复杂金融活动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是提高了金融活动的安全性。

(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性

自从网络金融出现,短时期内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填补了传统金融市场的空白,更有越来越多创新金融产品抢占大量市场份额,与实体机构形成鼎立局面。不过这些线上模式普遍存在良莠不齐的局限性,更在部分传统金融模式难以触及的领域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而经济法本质上维护市场健康运行的使命发挥了维护市场健康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成为保障金融市场良性循环的最强助力。

三、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中发挥经济法作用的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经济法的认知度与普及率

在繁荣且复杂的金融活动中,法律是最受各方依赖和倚重的权威体系。不过与专业机构及其成员相比,普通人对经济法具体内容及作用发挥形式通常并不深入细致。这也是绝大多数消费者遭遇网络金融风险时难以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因此,充分发挥经济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格外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经济法的认知度与普及率。

比如近年来一些年轻大学生陷入网络“套路贷”、“裸贷”风波,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经济法常识,被不法商贩轻易利用而上当受骗。因此,以学校为切入点,将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与普及活动深入校园、企业、社区,使普法宣传常态化、长期化,提高经济法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的认知和认同。这是新形势下基于经济法常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消费端助力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策略。

又如,网络化运营与传播的特性也需要法律部门充分利用线上渠道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教育力度。例如在各类网络平台入口增设经济法知识普及链接,或增设依法维权的接口等。

只有越来越多基层民众树立法治思想,充分意识到经济法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整个社会才能营造起更加浓郁的依法维权的整体氛围。这也是充分发挥经济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又一重要手段。

(二)加快完善立法,有序推进法律法规建设的系统性

网络金融短期内快速发展的现实反衬出经济法立法速度的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立法,有序推进法律法规建设的系统性。在目前基本法、专项法难以快速出台的状态下,增补既有相关法律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比如,在《合同法》中增加涉及网络金融电子合同规范化的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与网络金融消费有关的当权者权益及保障措施等。

又如,在网络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经验更加丰富的地区,可以尝试试点专项法。地方法律机构与主管单位可以结合历年来针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成果率先出台行政条例,再以此为基础逐步上升到立法高度等。

(三)构建联动机制,以合力促进法律作用的全面发挥

法律的推行和实施不仅是法律部门一方的职责,也需要关联单位充分配合协作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法律条款的作用。因此,构建联动机制,以合力促进法律作用的全面发挥至关重要。

比如,包括地方法律机构、“一行三会”在内的关联方应当尽快形成合作联动机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炼总结并归纳出网络金融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而形成有的放矢的监管与惩处措施。一方面,管理部门要充分落实防范和处理网络金融风险的制度、条例,另一方面则要在监管惩处基础上不断引导和推动网络金融规范化发展。

四、结束语

法律的权威性、专业性及兜底属性决定了其是规范网络金融活动的刚性条例,也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最有效率与效果的监管类型。然而法律始终滞后于社会现实的本质特点也决定了经济法在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相对缺乏时效性。因此,充分发挥经济法风险防范作用不能坐等法律系统的完善,而是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探索基于法律原则的强监管策略。这不仅需要法律部门加快完善经济法的实践活动,也需要关联单位积极配合、建言献策。只有以合力推动经济法实现系统性、全面化,以法律严防网络金融风险才能从理想照进现实。这也是新时期基于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袁云立.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和发展路径研究[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8(12):36.

[2]方哲煜.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变革的路径略谈[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2):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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