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皓
摘 要:新时代治理环境发生重要变化,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已具备融合的条件。“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革外部驱动、乡村治理结构内源优化和围绕着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立场生成的新逻辑结构,其实践机制总体包括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推动乡村治理结构整体优化和实现乡村治理目标系统转化三个维度,具体路径是推动政府联合社会力量在建构制度供给与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设计治理民生化为导向的政策方面深入推进“三治融合”的基层建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体现出自我革新的制度特性、治理价值的全方位性以及实践布局的系统性,具有克服现代社区民主治理悖论的现实意蕴。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5-0017-08
一、问题的提出
“三治”是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简称,而“三治融合”是自治、法治和德治结构和功能有机协同的治理体系。古代社会即有“三治”,其通过自治(乡里)、法治(刑罚)和德治(宗法伦理)的结合使封建王朝得以“皇权不下县”便可控制基层社会。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率先推行现代意义上的“三治”试验,具体做法是:在乡村不遗余力地推进法治建设,培养农民守法用法的理念,“以法治定纷止争”;充分彰显新乡贤的价值,着重发挥传统道德等乡土文化的感召作用,借此约束农民的行为,以“德治春风化雨”;丰富完善乡村自治工作,注重提升农民主人翁意识,使其主动参与乡村建设发展,化解干群矛盾,以“自治消化矛盾”。最终形成“大事一起干、好坏有人判、事事有人帮”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1]。
目前,“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经超越微观性的个案示范而上升到顶层战略设计层面。顶层设计的系统化和具体化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规范运行和示范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确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设计目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则对“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作出总体部署,把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作为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政策举措。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则对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作出指标规划,为“三治融合”确定了具体的施工图。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则对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作出总体安排,并把增强乡村治理能力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总体而言,“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经具备成熟的实施政策框架。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学理研究主要体现在分析思维和理论证成两个方面。(1)从分析思维上来看,研究主要体现为“功能论”和“系统论”的思维。首先“功能论”思維是将“三治融合”定位为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诉求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乡村场域集中表现为乡村总体低质发展与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以改造乡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综合维度作为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措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正是通过乡村上层建筑的内生调整应对总体性的乡村社会转型危机,如乡村社会结构空心化、乡村自治主体性缺位、乡村治理权威性减弱、乡村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乡土文化流失严重等[2]。另一方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顶层设计的针对性回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德法共治”作为治理规则和治理工具,而“三治融合”则是“德法共治”内嵌于乡村自治形态和自治传统的底层归位[4]。其次,“系统论”思维则是从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治理主体、治理规则以及治理工具等角度探寻“三治”间的系统衔接机制,其立论基础在于任何单一的乡村治理形态不能实现乡村公共利益的帕累托最优。“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基本表现为“自治为本、德治为基、法治为要”的关系结构[5],而在运作机制方面则呈现出“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即以村民自治为主体,以法治作为自治和德治的底线保障,以德治作为自治和法治的价值支撑[6]。“三治”的系统兼容才能实现高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乡村善治。(2)从理论证成方面来说,部分学者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的经验概括和治理理论相结合生发出相应的中层理论。如基于枫桥经验所建构的体现适时适事优势的“弹性治理”理论[7],注重乡贤理事会道德谈商和调控功能的“道德治理”理论[8],坚持多主体参与和程序公开的参与式治理和协商民主理论[9],基于政府和农民治理优势选择性执行的“优势治理”理论[10],以及基于公共精神和集体行动主义的“合作治理”理论等[11]。而由“三治融合”实践阐释所激发的理论灵感正在反哺实践逻辑,乡村治理的学理研究和现实实践正在形成循环互益的状态。
当前社会各界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政策框架呈现出高度认同、理论成果也呈现出多元创新的态势,这为进一步研究开拓了方向。新时代治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在国家治理资源下移和治理工具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乡村法治进程加快,乡村德治地位更加突出,乡村自治更加规范,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基础更加完备。如何在新时代的社会条件下探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实践机制和意义定位是一项重大的理论课题,具体的研究问题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产生的内外动力是什么?如何建构具体的路径深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的有效性?如何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潮流中理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意义定位?
二、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总体视域下的乡村上层建筑的内部调整。因此,“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可以从内外的双重维度予以解释,其外部逻辑和内部逻辑均统一于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一)“三治融合”的外部逻辑:国家和社会关系变革的倒逼驱动
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长期被视为二元分离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功能实体,社会长期被视为国家统治的对象。在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的范式中,国家政权建设以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督体系和军事力量辖制社会[12],社会逐渐被改造为国家的“细胞”,国家政权建设的成长史表现为社区共同体自主性的衰落史。近代以来的国家权力下沉导致基层社会发生现代化的变革,但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并未突破“内卷化”的困局,这种“内卷化”的格局最终在人民公社期间以建立“政治社会”的极端形式予以突围[13],国家以彻底压抑社会自主性的方式实现了全能型和普遍性的政治秩序建构。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全能主义政治体制不复存在。国家逐步实现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管理”最后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演进,实现从“包办社会”到“管理社会”最后到“治理社会”的发展历程[14]。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經历了从村民自治到乡政村治再逐步过渡到乡村共治的状态[15],国家和社会二元分离的关系总体上难以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变革,向国家和社会的互构关系转型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
国家和社会的互构关系不是延续“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以及“强国家—强社会”的论理之争,而是国家与社会以互益性依赖的双向运动实现要素资源和治理价值的深度融合。互构关系践行的是国家与社会同源的理念,从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根本遵循,即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由社会产生,并最终复归于社会,“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6]。互构关系表现为国家治理“授权”和社会治理“收权”的双向运动轨迹。一方面,国家治理“授权”乡村以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力,目的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国家治理资源下沉和权力让渡将明显强化乡村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和合法性,降低国家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另一方面,乡村社会在从国家治理“收权”的同时,利用国家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力强化自身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自身应对乡村社会结构变化的调适能力,激发乡村治理秩序的内生性和有序性,最终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力下沉的承载机制有助于强化乡村社会对国家治理的基础支持和合法性认同,实际上是再次对国家治理的“增权”过程。可见,国家治理“授权”与社会治理“收权”的双向再生产过程并非围绕权力配置而产生国家和社会的对立关系,而是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治理意志和整体布局。从国家和社会的互构关系来说,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则“一体两面”。
总而言之,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形态的关键任务在于以国家治理驱动乡村治理体系向“三治融合”转型,实现国家治理“授权”和社会治理“收权”的辩证统一。国家和社会从“分离”向“互构”的关系变革是倒逼乡村治理体系范式转换的外部逻辑。
(二)“三治融合”的内部逻辑:乡村治理结构整体优化的诉求
“三治融合”的内部逻辑关注的是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的问题。为化解城乡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新时代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的衡量标准是乡村治理结构的整体优化,具体涵盖治理规范、治理要素和治理单元三个基本方面的优化诉求。(1)“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前提是多元治理规范的系统性。自治、法治和德治并非可以简单叠加而毫无抵牾,多元治理规范间以及治理规范内部的冲突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效。自治、法治和德治治理规范的冲突从根本上导源于官治、官督民治和民治生成系统的内外冲突[17],而治理规范的冲突要求提升“三治”间的关系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源于三种治理规范的组合可以明显提高乡村善治水平和质量,远远大于单一治理规范和两两组合型治理规范的制度收益[18]。(2)“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结构是治理主体、治理规则和治理工具各要素环节的体系化。在治理主体上表现为乡村精英、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关系嵌入和组织嵌入,防止治理主体“缺位”“卡位”和“越位”情况的发生[19]。在治理规则上是以村民自治制度和公共精神为根本,融合法治的外部规则和德治的内部规则,弥补自治、法治和德治治理规则的断层。而治理规则自洽的重点在于探索以准正式规范的乡规民约和权威型个体如新乡贤等为接点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契合领域的建构,扩散乡规民约和权威型个体在正式领域、公共领域与非正式领域的联通作用,以此推进自治、德治和法治的有机融合[20]。在治理工具上则综合运用组织性工具、规制性工具以及经济性工具实现乡村的综合治理和规范治理,提升“三治融合”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因此,“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结构优化是增强“三治”治理主体、治理规则和治理工具方面联动的体系化程度,是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各要素环节和整体流程的全面质量管理。(3)“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单元的时空条件应具有合宜性。“三治融合”应具备完整的时间轴线,即在乡村治理前期建立风险预防机制,预防社会风险;在乡村治理中期建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消除制度脆弱性;在乡村治理后期建立反馈调适机制,优化社会韧性[7]。完整的时间轴线有助于强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运作弹性。而在治理空间规模上也应坚持合宜性原则,即不追求治理单元规模的“大而全”,而是追求治理单元的有效性,探索党建单元和自治单元的功能耦合应是治理单元合宜性的基础[21]。总而言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内部逻辑要求乡村治理在治理规范的系统性、治理要素的体系化以及治理单元的合宜性方面实现全面优化,以强化“三治融合”体系内部逻辑运作的整体有效性。
(三)“三治融合”的价值内核: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改革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治理改革理念的外化实践。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更加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治理成果的“民享”,更加突出美好生活需要合理性的“民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德法共治”的国家治理将乡村治理纳入规范化轨道,其主要表现为乡村法治进程加快,乡村德治引领更加突出,乡村自治日益嵌入法治和德治的治理框架之中,基层社会管理转变为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理念由“治民”转为“民治”,由单一乡村治理方式转为三治组合型治理方式的条件已经成熟,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改革理念鲜明地内含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之中。(1)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外部生成逻辑方面,国家治理“授权”与社会治理“收权”的一体逻辑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意旨。“三治融合”从理论上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互构观为基础,以国家治理驱动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目标是不断调动亿万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提升农民在社会治理中地位,从而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的治理本质。(2)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内部生成逻辑方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特性是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以及贯彻群众路线的体现[22]。“三治融合”从乡村治理规范、治理要素以及治理单元等方面均渗透农民的首创智慧,是农民基于历史传统及当下经验对乡村上层建筑自我调整的实践活动,而“三治融合”的治理本质则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组织方法体现,“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具有广泛的政策向心力和群体基础,具有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3)“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最终目标是以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突破满足农民生活美好需要,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及获得感,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有效实现。总体而言,“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外部逻辑和内部逻辑既是嵌入“以人民为中心”治理改革理念和组织路线的实践体现,也是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即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最终目标。“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内核的“三治融合”体系不仅鲜明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体制优势,而且在乡村治理的各层次和多领域有效保障民意、民心、民需、民利的实现,二者的综合作用使“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成为当前中国底蕴最为深厚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结合乡村治理环境和治理演化机制的条件分析,“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目前已经形成综合外部驱动、内源优化和价值立场的完整体系(见表1)。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变革回答的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为什么产生”的议题,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的诉求回答的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什么”的议题,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内核则回答的是“为了什么”的议题。
三、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机制
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已经形成“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内核,以国家和社会关系变革的外部驱动和乡村治理结构内源优化的完整理论脉络。“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制具有严密的统一关系,应探索具体的路径推动“三治融合”体系的基层建制。
(一)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建构制度供给与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
国家治理并非国家统治或国家管理,即以国家的外生强制力遮蔽社会内生秩序的活力,社会治理也并非完全忽略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权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同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应在二者深度融合的基础上释放治理的双元优势。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重点在于建构制度供给与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首先,应建立“中央-地方-乡村社会”一体多元的协商型制度供给结构。国家治理虽然可以依托权力和资源的制度势能建构基层社会秩序,但建构型的秩序只能依托外力供给即充足和持续的权力和资源才能维系,因此降低治理成本内耗的最佳方式是以制度供给活化社会的内生秩序力量,形成国家和社会治理扁平化和协商型的治理格局。在协商型治理的视野中,制度供给应合理设置中央和地方治理各自的调整空间,允许中央和地方在法律适用、政策执行和资源分配等具体層面进行实质性磋商,在不僭越中央“上位”法律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植根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创设合法性的治理空间,避免地方出现重复中央法律政策和治理体制的同质化现象[23]。而在地方治理的空间范围内,丰富并充实乡村社会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为创制乡村社会优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注入配置型资源和权威型资源,从而形成“中央-地方-乡村社会”一体多元的制度供给结构。其次,乡村社会内生秩序应借助制度供给的势能转化为治理动能。乡村内生秩序是在乡村社会的场域中,在较长时间内相互调适和融合所自发形成的地域化和包容性的秩序[24]。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应充分借助制度供给所蕴含的权力、资源和信息优势,增强乡村社会内生秩序运转的合法性和社会化水平,提升内生秩序对乡村社会结构变化的弹性。具体体现为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发育应在制度供给所界定的权力和话语空间内嵌入法治化轨道,寻求国家治理制度合法性的基础支持;同时,利用制度下沉所蕴含的资源和信息存量发育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组织载体,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增强乡村社会内部多元参与的实力和多元共治的动力[25],达至广大群众对乡村社会内生秩序以及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基础支持。总而言之,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作为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产物以及实现治理有效的必然举措,重点在于推进制度供给和内生秩序联通机制的建构,在制度供给活化内生秩序以及内生秩序强化制度供给基础支持的双向再生产中实现国家整体治理的有效性。
(二)乡村治理结构的整体优化: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结构整体优化的目标是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而形成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应坚持多元化、体系化和专业化的原则。(1)促进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两个基本层次。应根据不同的乡村类型和功能分工积极发育多元的组织载体,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政治组织、农村文化组织以及社工团体等,完善多元组织载体的责任分工制度,利用组织载体创建服务乡村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平台。同时注重发挥权威型个人如新乡贤、返乡人才以及宗族代表等的社会资本优势,鼓励具有自制力和责任心的权威型个人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但应建立统一的村治民主章程对权威型个人进行合理管控,防止精英治理极化现象的产生[26]。(2)促进乡村治理规则的体系化。以法治为表征的外部规则是由国家力量主导建构下的规则总体,具有外生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德治和自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乡村内生秩序的衍生物,具有非强制性和内部化的特性。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关系断裂和耦合失衡等困境,继而导致乡村治理内卷化和碎片化[27]。因此,促进乡村治理规则的体系化在于构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互促平衡机制,以围绕重建乡村共同体为核心,重点在于创设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契合领域,最为高效且低成本的做法是以乡规民约的内容再造为基点,在国家政权适度介入下调适乡规民约的程序和内容,防止乡规民约的形式化和空洞化,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自治和他治以及德治和法治的内容在乡规民约的具体设计中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规范各治理主体遵守乡规民约,维护乡规民约在村治中的“软法”地位,以乡规民约盘活乡村治理的制度资源和社会资本,推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28]。(3)提升治理工具的专业化水平。乡村治理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的治理工具提升专业化水平,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动态管理农户需求,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定制个性化的社会服务精准对接农户需求,以专业化的治理工具对乡村治理水平提档升级并打通乡村治理的“最后一公里”。(4)探索乡村治理有效的实现单元。乡村治理单元是实现乡村治理绩效的落脚点,有效的乡村治理单元是以功能整全而非以规模作为基础条件,自治、法治和德治的黏性程度高和集体行动能力强是治理单元选择的理想标准。当前可以自治单元下移为契机,以强社会关联和集体行动能力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单元,实现党建单元和自治单元的组织耦合和功能整合,发挥党建引领和社会协同的治理效果,以此构建新型的有效治理单元。总体而言,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需要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工具以及治理单元的整体结构要素关系中进行全面调整,在增强乡村治理制度化、体系化和专业化层面发挥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正向反作用。
(三)乡村治理目标的系统转换:以治理民生化为导向的政策设计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而其根本归宿则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自“政社分开”以后,“乡政村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处于压力型体系中的“乡政”往往复制同样的压力性关系并向村级传导科层制的压力,村民自治色彩淡化,村两委日益行政化[29]。在“乡政村治”的格局中,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不出事”的维稳逻辑,如何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成为次于经济增长的第二大目标,一系列的考核指标和激励制度均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计[30]。新的乡村治理转型,发展目标逐渐由单纯强调发展速度向强调发展质量转变,如何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根本目标,这要求乡村治理由维稳逻辑向社会治理逻辑转变,切实以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来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获得感。在乡村治理中需要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并严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实施以治理民生化为导向的政策设计。政策设计不仅需要程序意义上的治理民主化,更需要实质意义上的治理民生化。乡村治理不仅要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体系,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同时要保证乡村治理具有实效,要对农民来说具有看得见的民生成果,建立顺畅的体制机制保障农民在耕地权利、宅基地权利、社会保障以及村集体经济股份产权的获益权,实现乡村治理成果对农民的公正分配。总之,治理民生化不仅需要以治理民主化的程序正义为前提,更需要配套相关的产业振兴政策等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以保证农民在乡村治理中享有真正的主体地位并获益持续稳定的生活资源。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机制与生成逻辑具有严密的统一关系,其总体包含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乡村治理结构整体优化以及乡村治理目标系统转换3个维度,具体路径在于推动政府联合社会力量建构制度供给和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设计治理民生化为导向的政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机制呈现出宏观、中观到微观的立体化和综合性结构(见图1)。
四、现代基层治理潮流中“三治融合”的意义
现代基层治理潮流表现为两个趋势:一是治理重心呈现下移趋势,以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二是民主制度和民主价值成为社会治理的整体理想。社区的民主治理遂成为现代基层治理的基本形态[31]。然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区民主治理在实践中产生“民主的没落”甚至“民主的悖论”,社区民主治理往往沦为集团政治的反民主或无效率的形式化民主性状,社区民主治理频频出现功能失调。在此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对社区民主治理“修补”的理论范式如协商治理理论、公民治理理论或参与式理论等则应运而生。如何探索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范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议题。置于现代基层治理潮流及其实践困境的语境中考察,“三治融合”所生发的中国式基层治理叙事是突破社区民主治理悖论的新型解释框架,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理论意涵和实践创新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所呈现的意义之维涵盖性质定位、治理价值和实施布局3个层面的解读。(1)从根本特性方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体现出自我革新的性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调整的优势,乡村治理体系改革不是封闭性的而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具有不断深化改革的外部驱力和内在动力。归根结底,乡村治理体系自我革新的动力根源在于对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和群众路线的贯彻,“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群众实践理性的动态产物,具有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2)在治理价值方面,“三治融合”本身对乡村治理转型是一场深远意义的“革命”,是牵动乡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大改革”。“三治融合”不仅承继现代基层治理潮流的主基调,而且与西方国家将社区民主治理作为资产阶级集团统治的反民主工具或无效的形式化民主不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不仅真正推进民主制度和民主价值的复兴,而且通过乡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带动乡村的全面振兴,让社区民主治理真正具有长远实效,从而克服社区民主治理名实分离的实践悖论。(3)在实施布局方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深度调整、乡村治理结构内部优化以及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立场的必然逻辑反映,是兼容制度供给和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以及治理民生化政策的有机体系,在具体布局具有立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对乡村治理体系具有极高的改革力度。
总体而言,“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通过整合内外规则和治理经验,创造的是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乡村治理价值融合的新型乡村治理范型,体现出鲜明的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其不仅可以作为最适中国具体国情的治理体系,而且也可为世界范围内的基层社会治理转型贡献出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五、结论与讨论
“三治融合”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新型范式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革的外部驱动、乡村结构的内源优化和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内核三重逻辑的必然反映,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机制与生成逻辑具有严密的统一关系,建构制度供给与内生秩序的联通机制、形成振兴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设计治理民生化为导向的政策均是对“三治融合”生成逻辑的积极回应,“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和实践机制已经形成循环互证的状态。置于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潮流中,“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叙事具有超越现代社区民主治理悖论的意义定位,原因在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自我革新性质、治理价值的全方位性以及实施布局的系统性,“三治融合”作为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乡村治理价值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以为世界范围内的基层治理转型贡献出中国方案。
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的探讨方向应在理论范式创新和实践经验总结两个方面予以突破。在理论创新方面,借鉴治理理论的最新成果,深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會治理理论范式,尽快形成与国际基层治理理论的对话领域,提升中国基层治理理论范式的话语权;在实践经验方面,保持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多元实践的包容心态,推动建立全国性的乡村治理经验传播和共享平台,以此为区域性的乡村治理经验向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推广奠定基础。总而言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应强化政策、理论和实践的关联效应,真正实现政策设计、理论创新和现实践履的“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