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因为消法,我获得了‘较真哥’的头衔。”10月5日下午,湖南长沙市民黄平国如是告诉《法人》记者。
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自1993年正式颁布以来,首个获此头衔的中国公民。此前,互联网上曾出现了很多“哥”:犀利哥、回扣哥、咆哮哥……这些“哥”或让人生厌,或让人同情,或让人嗤之以鼻。而在众多的“哥”中,“较真哥”却因与法治息息相关而显得弥足珍贵。
1993年之前,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举步维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法,在国人的期待中横空出世。
如今,“较真哥”黄平国是名人,受到各大媒体的追捧。
在接受湖南电视台、《北京晨报》《重庆晨报》等众多媒体记者采访时,黄平国淡然笑道,“不要把我想得那么差,也不要想得那么好,我索赔的底线均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黄平国使用最频繁的法律就是消法。
“我把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给告了。”2009年的某个傍晚,“较真哥”黄平国在电话中淡然地告诉记者。
因为在海王星辰药房购买了两瓶“美澳健”羊胎盘制品,黄平国连同卫生部的卫监督函(2008)322号——《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附件,一起提交给了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
但后者竟然不为所动,没有对海王星辰药房和生产商做出任何行政处罚行为,于是黄平国决定起诉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用异样的眼光打量着这个年轻人,随后要求他先到4楼行政庭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本是多余之举,黄平国悄悄启动了手机录音功能,伺机而动。
在此之前,黄平国因几宗民事诉讼未能立案,开始每天到法院“上班”——来得比法官早,走得比法官晚——你要敢迟到早退,黄平国就向纪委和媒体举报,坚持不到几天,法院就受理了黄平国的全部起诉,这一次也不例外。
“如果工商部门不予查处违法行为,我就起诉它行政不作为;如果他们不依照消法办事,我就起诉他们行政乱作为。”黄平国翻看法律后向记者表示。
为了这场诉讼,为了一共价值644元的羊胎盘制品,黄平国先后到4个国家机关投诉或咨询,耗时达200余天,最终将违禁违法食品“赶”出了长沙城。
“这是属于公民的胜利,这是属于法治的胜利。”黄平国感叹说。
因为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黄平国一年上百次向企业索赔,数十次跟政府部门打行政官司,3年申请了四五十起行政复议,因此黄平国给人的印象极具争议。
还因为每宗诉讼的标的并不高,所以有人笑称黄平国为“较真哥”;也有人认为他锱铢必较,因此鄙视地说他“吃饱了撑的,不务正业”,甚至被投诉方以暴力威胁。但是,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他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值得尊敬。”
“‘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这些概念,是因为出台了消法,才逐步深入人心的;在此之前,你作为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有品质问题,要是能把购货款拿回来,那就谢天谢地了。”10月6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章武律师笑谈。
著名打假人士王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结说,“以前主流渠道的假冒伪劣商品非常泛滥,而现在是欺诈,是纯骗,比如1996年,你卖一双耐克袜子给我,地摊卖5块,而你这个商场标价20元,真货可能卖40元。现在呢,一些名牌也作假,比如某名牌袜子,它就是真货,但它说100%羊毛,其实只有一半,或者干脆就没有。”
后来被法学界誉为“消法之父”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教授,作为消法的起草者和推动者,他亲眼见证了消法出台的整个过程,也深知这其中的种种复杂较量。于何山而言,消法在中国消费维权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真正让10多亿中国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计划经济时期是生产什么分配什么就消费什么,也就不会产生消费纠纷,而市场经济则恰恰相反,这就直接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何山表示,消法的制定跟当时的社会背景关系紧密。这个背景就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品交易深入民众日常生活,相伴而生的就是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问题。
不过,真正推动消法出台,则是一个从地方到中央的过程。记者查询发现,早在1987年9月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制定消费者保护条例的地方。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任重不仅在1987年5月亲自修改了该条例的初稿,而且批示各地参考。
随后,湖北、江苏、浙江等省份相继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根据记者的统计,在1987年到1989年的两年间,全国共有27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条例或规定。1985年4月,经原国务院法制局建议,由中消协起草一个“保护消费者权利条例”。此后一年,中消协先后对条例进行了10多次修改。
1992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告知中消协,同意在条例基础上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牵头成立消法起草小组,何山即在此之列。
不过在消法起草过程中,其中不少条款几经反复、几经修改却鲜为人知。例如“惩罚性赔偿”,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受到了很多法学专家的支持。199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送审稿)》上报至国务院。送审稿将惩罚性赔偿称为额外赔偿,用3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百分之五十、一倍、三倍的额外赔偿金。
但4个月后,原国务院法制局拟出的消法修改稿中,却删去了额外赔偿金一说。何山介绍说,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专门召开了一次工作会,听取专家对修改稿的意见。会上,多数专家提出不该去掉额外赔偿金一说。何山甚至直言,“国务院法制局的修改稿不如国家工商局的送审稿。”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1993年10月6日。这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在审完消法修改稿现有条文后,专门讨论是否写进惩罚性赔偿。最后在多数委员的支持下,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拍板定论,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草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最终写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消法草案全票通过。这也使得消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典中首次出现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
1993年10月31日,消法正式颁布后,广大消费者维权便有了法律依据。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王海、黄平国们也成为新时代的一道风景。
时至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这是因为当时网络购物的兴起带来了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在老版消法中没有涉及。此番,何山作为业内专家,曾先后4次组织研讨会,讨论相关的修改内容。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消法。
在何山的眼里,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与此同时,新消法还规定,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除此之外,新消法对于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逐渐明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这个在当初被称为“7日后悔权”的规定让众多消费者欣喜不已,也成为新消法的最大亮点。何山表示,这一条款的出台完全考虑到了消费方式转变造成的消费者维权困境,在制定时曾引发激烈的争论,“有些电商平台对此有反对意见,毕竟当时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正猛。”
更令消费者惊喜的是,新消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理论与立法先行,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案例。例如:与王海和黄平国们相似的职业打假,社会上还出现了“职业索赔”群体。所谓职业索赔,要的是给自己个人的利益,往往依据的是一些细枝末叶的东西,这些细枝末节根本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例如:广为人知的索赔方式“最小号黑色橡皮筋头绳”因为商品描述中使用了“最小”,投诉人认为这两个字违反广告法,要求商家赔偿500元;鞋子介绍“有网眼,可减少脚汗,减轻脚臭”,投诉人认为“减轻脚臭”功能没有依据,要求赔钱;习惯了用“寸”标注蛋糕的大小,几条街的蛋糕店集体被投诉不符合计量规定,属于缺斤短两,要求退一赔十……
刘章武律师认为,显然“职业索赔”区别于“职业打假”。但是,职业索赔也开始利用消法并恶意投诉行政部门甚至打行政官司,大量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
针对职业索赔现状,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刘章武律师则表示,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消法还要不断升级,例如全面保护消费者信息、将销售假冒产品记录信用档案、要求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等。“随着人们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的变化,未来消法必须也必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