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嘉娣
近日,两则新闻引人关注。其一,省纪委监委决定今年年底前在全省集中开展惩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其二,铁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东华,以他人名义捏造虚假举报材料,诬告陷害他人,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前者对事,后者对人,但目的一致,即为干事创业者担当负责,对诬告陷害者追责惩处,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举报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正风反腐的重要手段。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开展监督,积极举报违法乱纪行为,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但也有一些“居心叵测”者,为一己私利,打着“监督”的幌子,试图用反腐“碰瓷”、铲除“异己”,对干事担当者恶意诬告陷害,肆意诋毁抹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一个干部的清誉,甚至会葬送其政治生涯。更为严重的是,极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污染当地政治生态。诬告陷害之风不除,于党于国终是大害。
为狠刹歪风、激扬正气,省纪委监委果断出手,持续发力。去年以来,全省各地纪委监委陆续查处了一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案件,并通过集中通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在重拳整治的同时,省纪委监委着力提升制度的刚性约束。今年3月,《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出台,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
事实上,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給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党纪之严、国法之威,不容任何人挑衅试探。既不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谁搞诬告陷害,谁就要付出沉重代价。此次省纪委监委集中开展惩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就是要持续强化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震慑。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必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让诬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切实发挥惩戒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诬告者的严肃查处,也是对干事担当者的最大支持,更是对良好政治生态、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必将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实现新担当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释放的正能量必将更加充沛、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