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佳宁 李 燕
学术机构技术转移是指将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转移至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复杂过程。为了匹配技术供需两方的需求,许多国家都在技术转移体系中引入了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在创新过程中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近年来我国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达20%,每年产出3 万多项科研成果。[1]然而,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的问题十分突出。[2]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健全科技中介机构、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日本是首个非欧洲地区凭借科技创新成功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是其“科技创造立国战略”的重要一环,帮助其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成功地振兴了经济并保持其高技术产业的世界领先地位。[3]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日本技术转移体系开展了研究。一些学者从法律政策角度剖析了其体系建成背景,例如,钟鸣(2009)列举了支撑日本科技工作和具体机构运行的相关法律;[4]毛兴斌(2013)梳理了日本科技政策发展,将其技术创新体系分为“技术追赶”“技术立国”“创新立国”三次转型;[5]平力群(2006)分析了日本TLO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6]另一些学者从“产学官合作”制度角度研究了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例如,陈海权(2011)重点介绍了“产学官合作”中的协调员制度;[7]冯玄玉(2015)从政府推进角度分析了日本产学官合作模式实绩效;[8]任昱仰(2012)介绍了日本政府集中式管理的技术转移制度。[9]也有学者介绍了日本科技中介机构运行,例如,程永明(2007)以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为例,从其法律支撑、主要职能、组织框架、运行模式等方面剖析了日本国立科技中介机构的运行机制;[10]贾晓辉(2010)分析了日本大学通过TLO 模式实施知识产权转移的成功经验;[11]李晓慧(2018)介绍了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并简要分析了日本几所高校TLO 的组织机构及经营成果。[12]上述有关日本技术转移体系中科技中介的文献多为在宏观政策层面介绍其法律及制度体系,或分析个别机构的成功运营经验,而较少有文献从宏观顶层设计到具体经营管理全方位介绍日本科技中介体系。针对这方面的欠缺,本文旨在研究日本技术转移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产生及发展的宏观背景,包括其法律政策体系的演变和成效分析,同时剖析国立、民营中介机构独立运营并有机协作的运营机制,最后吸取其实践中的成功及失败经验,对我国构建科技中介体系提出具体操作性建议。
20 世纪90 年代,泡沫经济的破灭及老龄化加速致使日本经济陷入衰退。日本政府认识到科技发展是振兴国民经济的关键因素,从而开启了科技体制改革。1996 年,“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出政府将在科研支出、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先进信息基础设施四个领域采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界、学术界、政府间的商业技术合作环境。当时日本尚未建立起技术转移系统:一方面,企业为了寻求短期经济回报而专注于新产品的应用研究开发,忽视了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因学术界与产业界联系薄弱,无法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因此,创新体系的改革成为促进日本经济结构改革的解决方案之一。在本章中,笔者将探讨日本技术转移系统的政策演变,特别是引入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个技术转移系统的影响。
(一)法律基础。1995 年日本政府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标志着科技体制改革的开始。日本政府将原本的“科技立国”战略升级至“科技创造立国”战略,以突出研发原始创新技术的重要性。基本法是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创造立国战略的最高级别科技法,指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员交流和联合研究活动为重点发展领域。该法要求政府每五年制定新一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简称“基本计划”),作为基本法的配套实施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研究活动,制定全面系统的实施方案,并配套相应预算,以支持其未来十年发展。1996 年,第一次基本计划在“科技得到公众支持,应回报社会”的指导方针下启动,以重建科技体系为目标,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政府到2000 年研发经费翻一番,增加竞争性研究经费;到2000 年培养一万名年轻博士后研究人员;加强产学官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截止目前,共发布了五轮基本计划,主要围绕加大政府科研投入、关键领域重点研发、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实施措施。
1998 年,日本颁布促进大学等机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法(简称“TLO 法”),效仿美国技术转让办公室模式向大学引入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TLO 在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起着中介桥梁作用,主要负责发现、评估和筛选研究成果;代表大学及研究人员申请专利;向企业营销并许可专利;为商业化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等。[13]该法案鼓励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并由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负责审批认定。计划成立TLO 的大学需向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提交具体实施计划,经两部门认定的TLO 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成立后的前五年每年可获得最多3000 万日元的政府补助金(不超过计划资金数额的2/3)(TLO 法案);(2)第一年至第十年免除专利注册费,专利维护费减少50%(TLO 法案);(3)转让并许可国家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成果无需政府批准同意(产业技术力强化法);(4)可接受国立大学拨款(国立大学法人法);(5)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为TLO 提供债务担保(TLO 法案)。
1999 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颁布,被认为是日本版的拜杜法。拜杜法于1980 年在美国颁布,是促进联邦政府支持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最有影响力的政策之一。[14]它允许大学、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资助项目的发明权,继而可以独立申请专利并将其许可给私营部门。研究表明,在颁布拜杜法后,美国大学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日本效仿美国的拜杜法,将政府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所有权下放至各大学。在引入该法之前,对于政府资助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属于政府,由日本科学促进会(JSPS)负责专利申请,日本学术振兴机构(JST)负责专利许可。[15]其他非政府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发明人,大多数情况下,研究人员通过非正式途径将研究成果转让给企业以换取研究基金。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成立以后,允许大学获得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并制定了相关减少或免除专利费的措施,鼓励大学申请专利并通过专利许可将技术转移至企业。然而,由于当时日本的国立大学仍属于政府组织,申请并授权专利过程复杂,很少有大学以大学名义申请专利,这一状况直到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才改善。
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法实施,国立研究所和国立大学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机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再受文部科学省管辖。政府仅拨付给研究所及大学日常运营费用,同时增加科研竞争性经费比例,鼓励大学和企业联合申报研究项目。这样一来,大学和研究所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相应的,他们需各自争取竞争经费。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法颁布之前,研究人员倾向于将研究成果交由大公司申请专利,以换取额外项目资金支持,这使得TLO 难以从个体发明人那获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通过颁布以上三大立法,日本建立起了新的技术转让体系,使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能够通过正式渠道转移至产业界。主要特点为大学及研究所拥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TLO 作为学术界与产业界间的中介机构,提供运作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化服务,以及国立研发机构拥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自主管理权。
(二)转化模式。日本的科技中介机构可分为国立中介机构及民间中介机构。国立中介机构主要有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及中小企业厅两大独立行政法人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政策并拨付政府预算,以促进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间技术转让活动。[16]其中科学技术振兴机构面向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厅面向私营企业。民营中介机构指根据1998 年TLO 法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国立研究所及大学借由TLO,将研究成果许可给企业,一部分利润返还给大学及发明者作为进一步的学术和研究基金。
1.国立中介机构-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
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简称“JST”)是隶属于文部科学省的政府预算资助机构之一,由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JRDC)和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JICST)于1996 年合并成立。如上所述,在国立大学法人化前,它负责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和许可授权。行政机构改革之后,JST 致力于建立从基础研究到成果产业化全过程的基础设施。它有五项支柱业务:创造先进技术(基础研究),利用先进技术促进产业发展(技术转让),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研究人员交流和研究支持,促进公众对科学和技术的理解。在本章中,笔者仅介绍其促进技术转让业务内容。
(1)研究成果最适展开支援项目(A-STEP program)。作为政府主要的资助机构,JST 致力于为大学及产业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研究成果最适展开支援项目(简称“A-STEP”)设立于2009年,自下而上资助从可行性研究到试点应用各阶段项目,鼓励企业与大学合作申请经费,旨在使研究成果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17]它分三阶段支持5 类项目:一阶段有产业需求型及战略重点型两类基础科学项目,在研发项目开发初期引入产业需求并鼓励学术界与企业合作申请竞争经费;二阶段培育类项目为应用科学项目提供经费支持,旨在降低产学合作项目产业化风险;三阶段为两类中试支援项目,JST 对有意产业化相关研究成果的企业给予开发经费支持,若企业产业化成功,需按商定比例返还JST 投资经费;若失败了,只需偿还总投资的10%。另一类面向中小企业的小体量项目,若产业化成功,中小企业无需返还投资金额,只需返还相应版税。
(2)技术转移支持中心。除了以产学对接为目标的研究成果最适展开支援项目,JST 还设有技术转移支持中心(简称“中心”),负责为TLO 技术转移活动提供包括专利获取、专利执行、人力资源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大学推介会等全方位支持。该中心定期向大学TLO 派遣“专利调查员”,指导TLO 从业人员搜索和获取专利,开展专利战略咨询等,并向海外专利申请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大学和TLO 技术转移部门工作的人员培训。为了使研究成果更好地与产业界接轨,JST 还建立了若干个专业数据库,及时披露研究成果,J-STORE 就是其中之一。J-STORE 是一个集合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免费数据库,包括国内专利(距离申请日一年半内的公开及未公开专利)、国际专利及相关技术信息、研究报告摘要等。此外,为便于企业合作者评估这些研究成果的商业价值,J-STORE 还安排专家从产业化的角度评估专利,用户可通过“技术眼”功能得到这类信息。目前数据库只面向日本国内大学及研究机构发布其研究成果。
2.民营中介机构-技术转移机构(TLO)
TLO 是日本学术界和产业界间知识流动的重要桥梁,公立机构TLO 一般以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形式成立于校内或校外,私立学校一般将TLO 作为学校下设部门。[18]其中,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内部TLO:TLO 利用大学资金和设施成立在校园内,由大学董事会或大学的知识产权部门直接管理。内部TLO 与大学链接密切且拥有大学稳定的财政支持。但因其受制于学校统一管理,因而缺乏管理自主权,且决策过程相对复杂。[19]外部一体化TLO:TLO 作为校外实体为大学提供专门服务。与内部TLO 不同,外部一体化TLO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意味着它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大学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并作为股东对其经营管理。但在人才招聘、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方面TLO拥有自主权。因其设立在校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与大学内部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合协作。[20]广域TLO:由于单一大学的专利资源有限,于是出现了广域TLO。这类TLO 由多个大学出资设立,为某地区的邻近大学提供服务。广域TLO 与市场关系最密切,业务范围最广,自治程度最高。更重要的是,大学和TLO 之间的分工更加清晰。大学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TLO 负责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等。但另一方面,广域TLO 与大学技术转移部门合作相对不紧密,大学的技术信息需要更长的时间转达到广域TLO。[21]除此之外,由于其自治程度最高,也具有最高的运营风险。
TLO 主要服务内容可分为技术转让前、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后三阶段(图1):
技术转让前:负责挖掘、评估和筛选具有商业化潜力的研究成果。这要求其员工拥有坚实的专业知识和对市场前景的敏感性。在获得具有高市场价值的成果后,TLO 会通过网站、数据库、交易会等方式向企业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大部分TLO 采用会员制为企业会员提供一手研究成果信息。
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管理是TLO 工作的重点。TLO 负责科技成果专利申请及许可相关的商业化活动。许可成功后,TLO 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许可费作为服务费,再将其余收入按事先约定返还至大学和研究人员。一般来说,TLO 保留30%的收入,其余收入返还给大学和发明人。[22]
技术转让后:专利许可后,TLO 继续在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财务支持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图1 TLO 工作流程图
TLO 员工分为兼职教授和专业经理人两类。前者一般为特定领域的专家,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专业建议;经理人负责挖掘、评估研究成果,对高市场化价值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许可转让,并对之进行反馈跟踪等。[23]TLO 的营业收入包括许可收入、会员费、政府补贴以及大学拨款。
(三)成效分析
1.大学专利数据
上述法律的颁布大大激发了日本大学专利相关业务。根据文部科学省对大学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调查,从1998 年到2003 年,日本大学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逐年增加。专利申请数量从768 件增加到3282 件,2006 年的数量更是1995 年的3 倍多。同期,专利授权数量从174 件增加到896 件,是1998年的5 倍多。这两个数字在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开始飙升,特别是专利授权量。2004 年的专利授权量从896 件飙升至2842 件,增长了217%,2005 持续飙升至4590 件,又增长了62%。2007 年开始,专利数量有所下降并逐步保持稳定在4000件左右。造成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大学对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自治权的转变。大学成为研发成果的所有者,并可以独立进行技术转移活动。此外,根据TLO 法案,认定TLO 可在成立后的前十年获得专利申请经济补助,这解释了自1998 年以后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长,并从2007 年起有所减少并趋于稳定。
2.TLO 数量与业绩
自1998 年引入TLO 机构,认定TLO 数量逐年增加,2009 年总数达到最多的47 个。2007 年起一些TLO 因经营不善而被取消,大多由于政府提供的成立后前5 年补贴停止之后出现赤字。自2014 年以来全国TLO 数量保持在36 个。
TLO 相关的专利申请量与大学总体专利申请数量和认可的TLO 数量密切相关。如上一节所讨论的,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大学的专利申请和许可数量激增。2007 年,TLO 所承担的国内外专利申请量都大幅增加(图2),这源于大学专利申请量和TLO 数量的同步上升。此后,TLO 承担的专利申请数量与TLO 数量呈现相同趋势。
图2 1999-2016年TLO 相关专利申请量
TLO 的设立也促进了大学初创公司的建立,自行产业化大学的研究成果在1998 年颁布TLO 法之前,每年大学建立的初创公司不超过50 家。2001 年,日本启动了平沼计划,目标到2004 年建立1000 家初创公司,以推动经济发展。1999 年至2005 年,大学初创公司每年以200 多家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04 年底已成功创办了1235 家初创企业。自2006 年起,新增初创公司呈急剧下降趋势,目前保持在50 至90 家左右。根据日本科学技术学术政策研究所[24]对大学初创公司的调查显示,新增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有:(1)经济衰退导致资金供应和商业机会不足;(2)初创公司管理不善且面临高风险;(3)缺乏国家支持和大学支持;(4)教授和学生对创立公司兴致不高。
(一)东京大学TLO
东京大学TLO(简称“东大TLO”)是由东京大学教职人员集资成立的外部一体化技术转移机构,为1998 年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首批认定的四个TLO 之一,是日本技术转移机构的代表之一。东大TLO 与校内大学产学协创推进一体化运营,以促进技术转移。大学产学协创推进部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校内技术成果的行政事务,由大学校长直接控制;东大TLO 负责专利申请的技术评估及许可等商务活动。发明人首先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发明通知,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初审后提交至东大TLO,以评估其专利价值及市场价值,并决定是否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原则上,TLO 需在两周内作出决定,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告知发明人,否则该发明在一个月后自动归发明人所有。[25]
图3 东大TLO-大学产学协创推进部一体化运营图
东大TLO 在成立的20 多年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一项2012 年至2014 年TLO 业绩的调查显示,东大TLO 以年均137 项技术许可案例在调查大学中排名第一,许可收入占其总收入的60%。[26]其成功的首要因素是大学高水平的研发能力,据称其每年产生500 多项发明和1,600 个合作研究项目。其次是其构建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TLO 与校内知识产权部门紧密合作,确保及时披露最新发明,并对经专业化评估后的成果开展专利申请。最后,足够的许可收入使其能够雇佣各领域顶尖的专业人员管理并营销专利,其大部分专利经纪人都有专业的科学和工程教育背景及行业经验,能为发明人和产业界提供高标准的专业服务。[27]
(二)关西TLO
关西TLO 是1998 年10 月由京都大学、立命馆大学教职人员和Daigas 集团共同集资成立的广域TLO。同年12 月,经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认定为首批TLO 机构。设立后的前五年,关西TLO 在政府财政支持下表现良好。然而,由于2004 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其合作大学京都大学、大阪大学、立命馆大学等纷纷建立起各自的知识产权部门,导致关西TLO 的工作量和营业收入骤减。[28]加上政府只提供前五年的运营补贴,关西TLO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赤字,面临着停业的困境。第二大股东立命馆大学校长坚持继续关西TLO 技术转让业务,并对机构实施改革。
关西TLO 持续赤字背后的主要原因:第一,没有严格的判断发明专利价值和市场化价值的标准,导致大量低质量专利资产累积;第二,TLO 与各合作大学知识产权部门之间没有明确清晰的业务分工,导致重复职责,两方无法在技术转让活动中有机合作;第三,TLO 将专利相关商务活动外包给20名兼职员工,全职员工只负责管理外包员工。这使得机构本身无法累积有关专利申请及许可的成功及失败经验,专业化程度大打折扣。这种商业模式也引起了服务企业的不满,使其在行业中渐渐失去了声誉。[29]
为了攻克以上问题,关西TLO 在管理方面进行了以下改革:首先是人事制度改革。TLO 开始雇用全职员工对知识产权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启动年轻员工培养计划和团队合作计划,培养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其次是重建与各大学知识产权部门的关系。双方的职责被明确划分为大学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关西TLO 负责对大学发明进行评估,并开展营销等商务活动。自2008 年管理改革完成以来,关西TLO 通过与更多大学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重建业务,许可收入逐年增加,从2005 年的1650 万日元增加到2011 年的74073 千日元,此后一直保持着上涨势头。截止目前,已与关西地区6 所大学(京都大学、和歌山大学、京都府立医科大学、名古屋工业大学、大阪府立大学、立命馆大学)九州地区(九州大学、福冈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
关西TLO 在困难时期开展改革成功改变颓势,成长为领先的广域TLO。从中可以吸取的经验是:首先,发展人力资源和加强团队合作是TLO 长期发展的持续动力;其次,TLO 与校内知识产权部门间须有严格且明确的业务分配界限,保证其互不干扰并能有机合作;最后,在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的前提下,通过与更多大学建立合作关系,扩大业务范围,是保持商机、整合资源的良好选择。
科技政策的关键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和经济力量将科学技术发展为现实生产力。从前文分析中可以得出,日本政府为研究成果从科研大学院所转移至产业界创立了良好的技术转移基础设施,技术中介机构作为学术界及产业界间官方沟通桥梁,为技术转移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技术成果有序、高效地实现转移转化。
(一)日本经验
首先,日本政府出台的法律政策为学术机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日本科技体系的顶层设计,“基本法”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使各方朝着振兴创新经济的同一目标迈进。“TLO 法”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法律基础,将此中介机构引入科研机构,以官方和专业的渠道管理知识产权。为支持TLO 的建立和发展,政府在财政、人力资源等多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以消除阻碍TLO 运作的体制障碍。“工业振兴特别措施法”将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所有权从政府所有转变为大学所有。因当时国立大学是政府组织,没有法律地位,这项法案只令私立大学受益。2004 年国立大学私有化后,国立大学作为“独立行政法人机构”拥有法律地位,有权通过建立TLO 自主管理知识产权。于是,越来越多大学建立起TLO 机构,负责管理并市场化研究成果专利。
其次,日本政府机构从宏观和专业角度指导并扶持不同类型科技中介组织,并对技术转移体系系统化管理(图4)。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是负责国家教育和产业发展的两个政府部门。两部门合作实施基本计划,虽然不在实施层面参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但在资金上扶持其发展,促进学术界与工业界的合作。科学技术振兴机构隶属于文部科学省,作为国家级中介组织,从战略和长远角度推动并管理国家整体技术转移活动,包括市场化项目资助、TLO 人力资源培养、国家级免费数据库建设等。民营TLO 则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但在成立初期能获得多个渠道的资金支持。
图4 国立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途径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技术转让的最终目标是将发明成果应用于实际生活。因此,科技中介在知识创造、管理和传播的整个过程中都以市场为导向。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专利价值和市场价值决定着TLO 是否启动专利申请及许可一系列流程。成功的TLO 都设置了高标准的评估要求,以避免低质量专利资产累积,提升向企业许可专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日本的TLO 多是以公司形式运行,专利许可服务费是TLO 运营的主要经费来源。虽然可以获得政府及学校补贴,但补贴有时间和金额限制。
此外,通过免费数据库、大学博览会和各种形式的人员交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网络也是日本技术转让系统的特点之一。JST 利用自身优势,建立起包括J-STORE 在内的数十个专业数据库,以避免技术供需中的信息不对称。
最后,人力资源开发在国家战略和TLO 经营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科学技术基本法”将跨部门间的人员交流作为重点推进领域;TLO 也非常重视吸引和培养熟悉技术、市场和金融领域的跨学科人才。
(二)政策建议
从政策分析来看,中国和日本都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以推动技术成果市场化,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构建技术转移体系(表1)。
表1 我国技术转移法律政策一览表
不同的是,中国仍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2012 年,国家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开始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指出目前中国科技体系仍存在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的目标。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重要一环,科技中介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基于对日本在技术转移体系中引入和发展科技中介的探讨,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立专门的国家级科技中介组织
虽然科技中介应融入市场经济,但政府不得让其自由发展。效仿日本,建立国家级科技中介组织,从整体宏观层面实施政府政策,制定科技中介系统发展战略,并指导、协助、监督各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科学技术部下设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简称“火炬中心”),负责指导高科技产业的整体发展。火炬中心自2006 年起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家级机构认定工作,旨在规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竞争意识。经认定的中介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火炬中心设有子项目对国家级中介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但与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相比,火炬中心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支持范围非常有限,在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咨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差距明显。因此,建议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级科技中介组织,负责:(1)落实政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技术转移总体计划;(2)建立资源共享且信息透明的基础设施(数据库等);(3)对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监督;(4)负责人才培育、输送及交流活动。
2.采用市场化发展模式
与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我国的科技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也解释了目前很大比例的科技中介机构隶属于政府组织和公共科研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轮科技体制改革将对政府及公共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提出了严峻挑战,这些机构之前高度依赖政府机构资金支持,缺乏市场化运行经验。可以从日本的实践经验中看到,一些中介机构在政府补贴停止后面临生存压力,若自身业务能力不强或管理不善,多因财政赤字原因而被取消。因此,借鉴东大TLO 和关西TLO 的案例经验,推荐以下经营模式:对于科研能力强、有能力持续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的机构,建议采用东大TLO 模式,在校内或校外建立独立运营的技术转移机构。该机构需与校内行政部门业务分工明确并有机合作,负责评估研究成果并对具有高商业化价值的技术开展产业化活动。对于其他机构建议采用关西TLO 模式,联合建立中介机构。这种模式有助于整合区域资源,维持长期发明结果业务量,有利于中介机构的长期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模式,都应明确TLO 与各合作大学的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业务分工,使双方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内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强化团队合作也是TLO 建立品牌形象,长久发展的源动力。
3.加强科技中介发展的配套措施
日本技术转移系统建立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上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大学法人化,TLO 设立等领域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并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在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起到桥梁作用。建议中国政府为科技中介的自主发展制定更优惠的政策,主要包括:(1)加大财政支持。安排专项资金,缓解科技中介机构的财务压力。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机构成立初期提供补贴,并允许中介机构发行公司债券或向银行贷款。同时可提供专利申请和维护相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配套政策应指明对象、期限和范围,并与其他相关政策保持一致。(2)促进人才培养:政府可建立针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认证、培训和流动机制。(3)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为促进技术成果的信息流动和及时披露,政府应率先建立区域层面或国家层面的信息共享网络,包括学术成果专业数据库、大学博览会或研讨会,为学术界与企业界广泛交流提供平台。
另外,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还建议为TLO 和大学初创企业提供业务管理指导。日本TLO 和大学初创企业数量下降表明,政府的政策支持可以在短期内促进业绩增长,但长期而言,机构内部的软实力,包括商业模式、管理模式、人才结构等是其能否经受住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也是政府需要着重扶持的方面。